公报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 (公报案例)

公报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如何确认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一、 案情介绍

明发公司与宝龙公司合作合同约定:“对本合同各条款的执行与解释所引起的争执,合作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调节不成,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辖区人民法院诉讼”。

双方产生纠纷后,宝龙公司依据上述约定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明发公司收到仲裁委材料后,选定了仲裁员,且对仲裁委受理本案及仲裁庭组成均没有异议。双方参加了仲裁审理活动。

仲裁裁决作出后,明发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撤销裁决,被驳回。

后明发公司就双方在履行合作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再向福建高院起诉(包括增加的诉讼请求),福建高院驳回起诉。

明发公司不服驳回起诉裁定,认为其参加仲裁仅视为其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案件中请求和反请求部分涉及的内容,并不能推定其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涉合同项下的其他纠纷。由此提起上诉。

二、 争议焦点

明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是否成立。

三、 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五、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2期,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