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奥运 | 运动过程中伤及他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金禹律师

关注奥运|运动过程中伤及他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奥运赛场上运动健儿受伤的情况比比皆是,因为最不可避免的就是在比赛过程中发生肢体摩擦或者是伤害事故,包括有造成运动员、体育活动参与者或相关人员人身伤害、死亡的意外事故,那么在体育竞赛中,可以将伤害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免责的伤害行为;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

第一种情况,免责的伤害行为存在于在一些激烈性竞赛中或者是比赛赛制允许的合理范围。比如篮球比赛中运动员正常的使用了合理的冲撞行为对他人身体产生摩擦损害,运动员本人不负赔偿责任。那么受伤的运动员是不是就没人管啦要自己承担?当然不是这样的,虽然比赛中的伤害方不因此负法律责任,但是每一位运动员因免责的体育事故受到的人身损害都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运动员的人身安全依然得到很大的保障。

第二种情况,不能免责的比赛伤害行为,一般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由此导致对方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比赛规则、体育精神,也构成了侵权损害行为。这种非免责的情形下,可以有权要求赔偿,并且致害方还会受到禁赛处罚。

那么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运动健身活动呢,比如孩子踢足球或打篮球过程中受伤了,怎么办,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这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即同样把我们日常运动健身中出现受伤情况也分为两种:第一,如果是他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反之,如果完全是正常的活动强度范围内受伤,那么就遵循自甘风险原则,就不能让对方承担责任了,需要自己来承担责任。

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提高活动效率和质量。

另外,我们也可以像奥运健儿一样买份保险,比如常见的一些意外险,尤其是在参加一些运动较剧烈或风险比较高的活动时,比如登山、赛车等等。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伤及路过旁人的怎么办?

请看真实案例:

一位老太太回家途中,为了抄近路非要横穿篮球场,过程中不幸被打篮球的孩子们伤到,于是老人家属就要求索赔,法院认为老人明知篮球场存在一定风险却仍选择了走,需要自甘风险,即造成受伤也是其自身存在严重过失。最终法院根据这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判老太太自己承担责任,地方无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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