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第1期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1、黄杰明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0)参阅案例28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用以销售管制物品,持续时间长、信息数量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引发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2、张源、谭张羽、秦秋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0)参阅案例29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阿里旺旺”为他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诈骗信息,谋取非法利益,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3、郭某诉淮安市妇幼保健院要求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2020)参阅案例30号

【裁判摘要】夫妻就胚胎移植与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胚胎培养成功后、移植前,丈夫一方去世、妻子要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亦不违背逝者生前意愿的情况下,医院仅以丈夫去世为由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季频诉宜兴市公安局宜城派出所受害人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案(2020)参阅案例31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相联系,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所设置的标准,确定兜底条款能否适用。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岡或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证据不足”情况下,无法排除未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与修改前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前三项列举的终止调查情形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不属于“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况。”

5、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被告人吴为兵违法所得案

【编者按】对于贪污受贿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追赃退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必要一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违法所得的申请。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千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为依法用得没收程序提供了指引。本案即是法院对被告人死亡案件依法适用该程序的典型裁定书中将案件的具体事实分为立案审查查明的事实和审理查明的事实两部分,前者陈述了被告人身份、实施受贿和已扣押冻结财产的事实,后者则通过对部分涉对的具体分析,最终认定争议银行账户资金、购物卡及手表等不属于被告人违法所得。该载定在论证说理过程中,参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载判思维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逐一甄别案涉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填补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时避免了损害利害美系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文书的科学性和说服力,被评为江苏法院“百篇优秀载判文书”一等奖。

来源:金汇人徐健 快马一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