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很多年轻一代的球迷不知道这个法案,并且它不是在篮球领域的,先来强行解释一波。
《博斯曼法案》的始作俑者、比利时人马克·博斯曼。他原本只是比利时甲级队列日队的一名普通队员。
1990年,博斯曼与列日队的合同到期,博斯曼不愿意继续留在列日队,打算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
可是,敦刻尔克俱乐部既想得到博斯曼,又拿不出所需要的转会费。结果,博斯曼两头落空,既没有到法国踢球,又没有延长与列日队的合同。
为了生计,博斯曼不得不屈尊到比利时的一支丁级俱乐部踢球,收入和名气大为降低。为此,博斯曼在1990年向欧洲法院指控列日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
然而,博斯曼毕竟是一位职业队的小球员,而他指控的竞然是势力强大的欧洲足联。一时之间,博斯曼成了媒体和足球界人士指责和讥笑的对象,他既没有朋友,也没有人敢于同情。
12、1993年,博斯曼进入了最困难的时期,当时已经没有俱乐部愿意让这位叛逆球员到球队踢球,博斯曼失去收入,但是帐单却滚滚而来,他变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穷光蛋。妻子面对强大的舆论和经济压力,也与他离了婚,房屋归妻子所有。职业足球运动员成为了“无家可归者”。为此,博斯曼不得不搬到父母的住宅里暂时栖身。
但在1995年12月15日,欧洲法院作出了一项震惊欧洲足坛的裁决,当时作出这项裁决的为欧洲法院的15名法官。
此裁决适用于欧洲联盟的历个国家,其中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五大联赛)以及荷兰、奥地利、葡萄牙、比利时等足球强国。
欧洲法院的裁决主要内容有两点,首先:有欧洲联盟公民身份的运动员在欧洲联盟任何地方踢球时,有关“外国运动员限制”的规定予以废除;其次:有欧洲联盟公民资格的足球运动员在与俱乐部合同期满之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到欧盟的另外任何国家踢球。
这就是对全世界足球运动产生深远影响的《博斯曼法案》
为什么提到该法案?因为从近几天周琦要回国,还有网友们吵了一夏天的郭艾伦、赵睿想转会,被所在俱乐部强行标注优先续约权,再到前几天有人炒作郭艾伦+3000万换周琦等等……
首先我想明确一下,就是CBA联盟,是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管辖范围内的所谓职业化公司?
其二,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前提是什么?劳动合同?还是合作签约合同?
第三,不管是啥合同,是不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管不了CBA联盟里的俱乐部?球员与所在俱乐部合同到期了,不合我续约就附加其他霸道条件,让球员在国内无球可打?
第四,这与当年的博斯曼法案,何其相似?当然,笔者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于专业法条也没有研究,但是总感觉这是霸王合同呢?
球员何其无辜?合同规定年限年,你出钱,我为你效力,我帮你打球拿成绩拿冠军,你付我薪水,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为啥搞出来所谓培养费之类的鬼?你培养什么了?和打工一样,你出钱我出力,天经地义!为啥合同到期了还要强加其他附加条件!
这篇文章,就是想看看友友里有没有法律工作者,如果看到了,希望能一同讨论一下,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促成中国的博斯曼法案?
当然,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欧洲肯定不一样,如果说的太外行了还请不要贻笑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