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锦菁
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讼中,律师最渴望了解的,恐怕就是法官究竟为何会作出这样的裁判。因为,只有洞察法官如何思考,掌握裁判如何形成,知晓“裁判背后的故事”,律师才会有说服法官的底气。这大概就是律师了解法官思维的动力。
然而,我们都知道, 裁判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 。裁判是“活生生的人与司法的和社会的制度互动”的结果。因此,实体法法条的内在逻辑,程序法的作用规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效果,法官个人的认知、情感或偏见,甚至合议庭成员的工作模式,都会对裁判的结果产生影响。正如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一书中提到的解说司法决定的九种理论,法条主义只是其中之一。而在美国法学家卢埃林的眼里, 一顿不愉快的早餐,都可能对法官的裁判结果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那么,法官思维究竟为何物?律师了解法官思维,重点究竟是什么?
一、逻辑才是硬道理
熟知司法现状、善于洞察心理、精于新兴技术,的确能令一位优秀律师更加游刃有余,更有机会接近胜诉判决。但是,毫无疑问,这一切必须建立在 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对法律逻辑推理的准确运用、对程序规范准确把握 的基础之上。换言之,严谨的法律思维才是律师执业的根基。很简单,我们不能想象,一个对自己所提出的权利主张不知渊源何在,对诉辩攻防毫无章法,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无法准确把握的律师,却能够洞察法官的心理,能够和法官达成有效的沟通。
一个裁判在形成过程中,的确可能会偶然地改变走向——法官个人对这一问题的偏见、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某种外部舆论的压力,偶然因素不一而足。然而,严格地适用法律逻辑推理才是裁判的必然规律。只有能准确地理解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逻辑推理方法,能够以法官的逻辑推理方法为对照充分预备自己的诉讼策略,你才有洞悉法官裁判心理的条件,才有利用可视化技术、运用庭审辩论技巧,利用你的各种技能点充分展现自己的观点并获得加分的机会,甚至才会有“化险为夷”、影响并改变法官观点的可能。只有把握裁判的 必然规律 ,你才有机会拥抱那些 偶然的机遇 。逻辑才是硬道理。
二、法官思维就是法律思维
法条(权利规范)是诉讼的逻辑起点。法官从法条出发解释法律并认定事实,是法条的内在要求。严格地依照法律思维裁判案件,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既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所有理性当事人的期望。因此,所谓法官思维,也就是法官严格地遵循实体法法条的内在逻辑,并在程序法的规范作用之下,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充分的攻击防御,认定案件事实,准确解释法律,将法条所系的法律效果击于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这个思维过程,是严谨地遵循了法律逻辑的推理论证过程,也是严格地遵循程序法规范的诉讼推进过程。法官思维不是跟着时代大潮起伏的“理念”,不是随着个人情绪波动的“心理”。法官思维是严谨的逻辑论证过程,是法律思维的一种视角,是检验律师思维的最终标准。
三、共同的思维才是科学的思维
法律职业本应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职业。所谓专业性,应当体现在这个行业有其独有的专业思维、方法与语言。所谓的职业共同体,未必能同声相求、同气相和,但却一定要有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语言。恰如不同的法官根据自己的思维习惯所总结的裁判方法,或四步,或五步,或九步。看似差距甚大,但仔细研究却可发现,不论是哪一种裁判方法,其本质都是法律逻辑的三段论推理与程序法方法的结合,其差异不过是法官个人经验的不同表达。所以,裁判方法也并非单纯的法官个人经验,它是同样的思维方法的不同表达。科学的方法,本质上总是相通。同样,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无非是法律思维的不同视角,应该能够相互印证、互相对照。
然而,现实中,我们不乏这样的经历:对同样的案件,法官与律师之间,甚至法官与法官之间都有巨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不是不同的法律适用观点的碰撞,而是思维路径上无法跨越的鸿沟和壁垒,是双方之间的无法沟通、无法触摸、无法言说。在遇到这种分歧的时候,斗志、激情、技巧丝毫不能帮助你说服对方,只会给你留下深深的遗憾与无力。
检讨法学教育的缺失或指责当下法律职业的不专业,并非笔者本意。思维习惯的养成,既需要规范的培训,也需要自觉的长期训练。而共同的思维方法,更需要共同的学习和建设。对于现实的困境,我只想说:不论法官还是律师,我们都需要补上这一课!
学习法律思维,建设共同的思维和语言,让我们能在同样的专业语境下沟通。这是所有法律人的任务,也是所有法律人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