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律师如何讨要欠款 (不用起诉如何拿回欠款)

借钱出去易要钱回来难,8种*债讨**方法既方便还不用打官司

1、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对债务清偿过程中形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取得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直接执行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给非诉讼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能,但也对企业及个人的债权债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自己的债权要及时行使,实时检查债务偿还进度,对于久拖不决的,要及时发出书面的催款函。

对于债权清收难度的的单位和个人,要多协商,及时形成书面的债务调解协议,由于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达成书面的调解协议一般认定为具有书面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个人要及时申请法院对书面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明确,法院确认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最大的突破和亮点在于确定了依法达成和法院确认的调解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守约方可以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后,有权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但是,调解文书进行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须符合要求。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定了具体、详细的确认程序和要求,譬如:

调解协议双方可以对调解中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将参考诉讼简易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等予以确认;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证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即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如果比较幸运,债权文书已经进行过公证,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②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因为既然债权人取得了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就不能再取得另一份执行依据。

二是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或裁定不予执行。

以下几种情形会考虑认定为“确有错误”:

▶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

▶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数额、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的;

▶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

▶提交的证据足以*翻推**债权文书的;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3、申请财产保全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

追款案件,如果条件允许,都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资产。

这么做有两个好处:

①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对债务人的账户、资产进行保全,由于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将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将迫使对方达成和解。

②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如果判决书下达可以直接执行,避免出现法律白条。

4、发送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支付令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约诉讼成本,费用低廉。

5、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一般来讲,如果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可以考虑采取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第三方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可以由第三方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没有担保能力,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找专业的担保公司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抵押不动产或质押动产:可以采取动产或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权利担保,叫质押。动产担保可以作抵押,也可以作质押。

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要注意的是,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

▶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

▶以股权质押,要做工商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

▶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

6、了解债务人资产状况

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变现、抵偿等方式清偿债务。

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摸清、排查:

▶上门*债追**,要记清债务人的车牌号码、办公地址、职工宿舍的门牌号码;

▶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

▶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开办的企业。

▶可以用债务人对外投资的股权通过股权变更来实现债权。尽可能地在债务人处查阅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债务人的对外债权和应收款,也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我们清偿债务。

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容易忽略的还有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些都可以折抵债务。

7、及时查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从股东出资、设立、注销等多个角度争取由股东、上级单位、承包人等来为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增强债务清偿能力。

工商登记是一个企业设立、变更、终止情况的真实记载。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一定要及时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从其它方面寻找偿债义务方并及时向其追索债务。

(一)可以向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单位和个人要求清偿。

要查清楚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出资的情况,核实注册资金(财务上叫实收资本)到位了没有。如果股东或开办单位出资不实,应以虚假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为限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如果注册资本的出资没有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开办单位应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股东或开办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要求偿还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多了一个还款保障。即使我们没有债务人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确凿证据,但只要有初步证据,就可以一并起诉股东或开办单位。上了法庭,举证责任就在股东或开办单位了。你说你出资到位了,光有验资报告还不行,前几年验资程序本来就不规范,就是现在,几百块钱也可以买到假的验资报告,你必须拿出证明你出资到位的会计凭证来,实收资本帐可以作假但会计凭证是伪造不了的。当然,假如股东或开办单位出资真的到位了,我们也就放弃对其诉讼请求了,或者由法庭驳回,我们也就放弃对其诉讼请求或者由法庭驳回,告错了也无所谓。这是一种诉讼策略。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中介组织。

假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也可一并将会计师事务所推上法庭。

(三)企业挂靠单位。

这类情况在乡镇私企较为常见,名为全民、集体,实为私营企业。通过调查债务人的工商档案,还可查明债务人挂靠开办单位。由于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主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我们也可向其合伙人、出资人以个人资产要求偿债。

(四)要求违法清算解散的责任人来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便歇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了。有的债权人一看,债务人都不存在了还怎么追款,财务上便做了呆帐处理。其实不然,如果债务人未经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状告其开办单位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清算的资产偿债。

(五)可以由内部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偿还债务。

有的债务人内部承包了,也可以将承包人一起告,承包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总之,承担债务的被告越多,对债权人的保障就越大。

8、律师催款函

律师函作为一种专业法律文书,其功能和作用很多。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不具有任何强制效力,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律师函的作用是一般的商务函件所不能相比的。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都会比较重视,下意识的认为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和官司距离自己已经不再遥远,一定会进行综合分析考虑,这样就有利于义务的履行。笔者认为敦促函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第一,律师函可以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

很多人都知道一般的债务超过三年就不能再要了,这种理解虽然不是很正确,但是法律确实规定了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现实生活中常见一种欠款纠纷:债务人出具了欠条,虽然债权人多次主张催要欠款,但是由于不了解诉讼法律规定,没有搜集、保存催要欠款的相关证据,一旦欠条上显示的还款期限超过三年,法庭上债务人提出超过了诉讼时效,尽管法院可能查明了欠款的事实,但是由于债权人不能提供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债权人败诉的。而律师函由律师起草,在律师的指导下由律师亲自送达给第三方,作为专业人士律师在搜集证据方面与比一般人有很多优势。

第二,律师函起到先礼后兵的作用。

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债务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有些爱面子或有些地位声望的人,可能会恼羞成怒,在履行义务方面会很消极或采取敌视态度,这样不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当然这也是分情况对待,如果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发送律师函就起到了提前通知对方的作用。

第三,律师函是一种文明、快捷、经济的敦促工具。

大家都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党**中央国务院现在又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采取了不恰当的敦促手段,有时候自己可能就触犯了法律,可就应验了“有理的成没理的了”的谚语。律师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不和第三方直接接触,避免了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特快专递费用相比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和漫长的诉讼之路不仅经济而且快捷。

据发送律师函的经验来看,对方收到律师函后大部分都会主动作出反应,也有相当部分及时履行了义务的,但是不成功的也很多。不过作为比较经济、快捷的敦促方式,还是非常有必要尝试尝试的。

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我们可以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生活中讲的“黑名单”。老赖进入黑名单有什么好处呢?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

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4、执行配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

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共同债务,或者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在实务中,不少法院在实务中对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已经开始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执行,不过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实务中会越来越明确,不少利用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

5、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1***999999手机号,每月最低消费1200元,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于2017年3月11日上午5时22分以19.38万元顺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爱县法院在执行其 (2016)豫08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窦某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博爱县法院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码为15xxxx88888手机卡一张,随即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述名下手机号。经过评估,该手机号价值6万元。2017年8月25日,该手机号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以20万元的最高价成交。

三.特殊行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以上2、3虽然是部分法院进行的措施,根据限制失信人的强力措施,可能会慢慢得到推广。

4、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案例一: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案例二: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交坐**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共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包括:

a)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b) 发行债券限制。

c)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d) 股权激励限制。

e)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f)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g)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a)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b)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职资格限制

a)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b)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d)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e)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f)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g)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h) 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资格限制

a) 包括海关认证限制。

b)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c)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荣誉和授信限制

a)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b)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c) 授信限制。

7、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a)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b)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c) 使用草原限制。

d)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请自行详细阅读《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8、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10、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

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款贷**、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五.方便快捷强力执行行为

1、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放播**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2、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3、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六.其他执行及限制措施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东高院在破解“执行难”上出大招,协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过通信网络对“老赖”施以惩戒,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为试点法院,就实际操作执行出台具体方案。2017年4月20日,张店区人民法院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通信公司予以协助执行,在全国率先对“老赖”实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铃”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3、执行中手*定位机**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联合签署《手*定位机**被执行人实施办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协助富顺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执行人,并促成这起民间借贷案成功执行,和解结案。此次联合通讯公司通过手*定位机**被执行人的创新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将是一记强有力的威慑。

4、老赖可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开庭审理一劳动纠纷案件,陈某身为金融公司高管,因个人负有千万元债务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工商登记部门无法为其办理公司董事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据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5、跑到国外亦将被追责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华早报》网站报道,2014年石家庄商人颜世彪从中信银行*款贷**5000万人民币之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决判令颜某应服从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支持银行诉求的判决。

女法官谢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颜世彪必须遵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的裁决:全额偿还*款贷**,外加217万人民币的利息。

6、APP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7、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目前北京朝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庄井陉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莲湖法院、山东威海法院······已经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8、对老赖在*今条头日**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条头日**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

9、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据悉,这是旌阳法院与保险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决“执行难”的一项新举措。

七、终极大招: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黑名单”措施将强有力的击溃老赖的心里放心,区域性的好方法例如拍卖有价值的手机号、限制驾照年检、限制驾驶小汽车都有希望在全国推广。但即便如此,执行仍然困难重重。

因此,很多纠纷如果能在产生前就做好必要防范,比如完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或者在诉前做好保全手续,都非要大程度的保障了债权的实现,还能较快实现债权利益。不然债务人一旦将财产转移,执行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