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课同学碰伤法律责任认定 (学校篮球课受伤学校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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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事实

韩某及吴某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学生。2021年4月29日,在学校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韩某东西向背身后退奔跑,后为躲避其他同学追逐突然右转身,与同样正在南北向奔跑避闪不及的吴某相撞,造成韩某受伤。韩某在学校操场受伤后,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并没有教师及时上前询问伤情或带领韩某前往学校校医处进行检查。韩某经北部战区总医院诊断为右颧骨上颌骨骨折,并于2021年5月7日至5月18日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44922.15元,案外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130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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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不适用于自甘风险

2、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各方对韩某在学校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奔跑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仅对各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异议。关于责任分担问题,因本案跑步活动不具有对抗性,不属于风险暴露强烈的活动,并且韩某与吴某参加的亦非同一活动,故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对各方责任进行判定。本案韩某的受伤系吴某在奔跑活动中未注意到韩某所处位置,与其相撞,导致受伤,王某静作为吴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韩某在奔跑活动中背向而行,忽视瞭望,放大自身安全隐患,对自身的损害亦具有一定的责任。韩某、王某静对韩某的受伤各承担40%责任,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对韩某之受伤承担20%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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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不善,需承担20%赔偿责任

3、律师解析

在体育运动中受伤,会涉及两个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适用问题,即自甘风险、安全保护义务,那么应如何理解、适用呢?本律师特提示如下:

1、激烈运动会考虑自甘风险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对于参加篮球、足球等具有较强对抗的激烈运动,参加者应对其风险性有一定的预知能力,故一旦发生损害,是不能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所有参与者都是一样的,从而保护或者说促进此类运营的发展,并统一了裁判尺度。

2、学校等场馆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损害,场馆经营者等需要举证证明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如警示牌、安全防护措施等,若由于场馆安全防护措施不足导致损害的,场馆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因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完善了,一般情况下场馆经营者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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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体育运营的风险自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