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昶律师谈(11)丨“郑爽涉嫌*税逃**”事件

关注热点事件,防范法律风险

和昶律师谈(11)丨“郑爽涉嫌*税逃**”事件

昨日,郑爽被群众举报签订阴阳合同偷*税逃**款一事引发热议。

该事件涉及规避限薪令、签订阴阳合同、偷*税逃**款等多个问题,如何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些问题,问题本身存在哪些风险?

且看和昶律师如何解读。

和昶律师谈(11)丨“郑爽涉嫌*税逃**”事件

“*税逃**是税法本身没有漏洞,人为扭曲应税事实”

1,*电总广局**限薪令规定艺人最高片酬5000万,阴阳合同就必然成为规避限薪令的常用套路。

所以税务机关应对该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或者由税务机关主导建立“艺人片酬合同专项备案”制度。

2,郑爽的片酬,可能还是股民买的单。根据张恒提供的爆料(如果为真)郑爽的1.6亿总片酬被拆分成了4800万元的“阳合同”和1.12亿的“阴合同”。

前者是郑爽明面上的片酬,后者被包装成制片方向刘艳(郑爽母亲)公司的注资。

问题来了, 制片方世纪伙伴在该交易期间是上市公司北京文化的全资子公司,根据阴阳合同的内容,世纪伙伴极有可能对郑爽方公司进行了注资。

上市公司的事,就不是双方的合同自由这么简单了。如此巨大数额的利益输送,事前想必也没有进行信息披露,证券监管的空间也是明摆的。

这也给其他影视业上市公司提了醒,阴阳合同的操作,不仅涉嫌税务犯罪,也可能涉嫌证券犯罪。

3, 当然,郑爽即使*税逃**确凿,也不必然面临刑事制裁,*税逃**罪“初犯免责”。

4,税收是拔鹅毛的艺术,既要拔鹅毛,又不让鹅叫唤,或者少叫唤。征税和避税始终处于动态博弈之中,*税逃**是不应鼓励的、失败的避税。

一条红线:避税是事前找税法的“已有漏洞”,合理筹划,*税逃**是税法本身没有漏洞,人为扭曲应税事实。

@王亮亮律师

和昶律师谈(11)丨“郑爽涉嫌*税逃**”事件

“阴阳合同,需慎重对待”

郑爽签订阴阳合同一事,使得阴阳合同又引得高度关注。

从其出发点来看,签订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限薪令,而这同时也为其偷*税逃**款提供了便利,可谓一石二鸟。

其实,不止娱乐圈,在房产买卖、运动员转会等其他领域,阴阳合同早有多发。

在关注明星八卦的同时,作为吃瓜群众,我们也应当谨慎对待阴阳合同。

毋庸置疑,无论签阴阳合同的出发点是否是偷*税逃**款,但只要实际上有此行为,就违反法律,符合一定条件,可能构成*税逃**罪。

除此之外,签订阴阳合同还存在两点风险:

其一,效力问题。 有的阴阳合同除金额不同以外,完全相同。

随着市场变化,标的物价格上涨或者下跌,一方反悔,会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对另一方而言,不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应对诉讼。

其二,履行问题。 有的阴阳合同并非(除金额以外)完全相同,还包括细节差别。

例如,某足球运动员转会事件,不仅两份合同的转会费不同,而且转会日期也不同,而这也对其转会事宜造成了很大影响。

合同本是契约精神的一种体现,签了合同就应该严格遵守和履行。

而当一事两份合同时,必定一真一假,自然履行时就易出问题。若发生纠纷,反倒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张卫峡

和昶律师谈(11)丨“郑爽涉嫌*税逃**”事件

“税收征管,想说爱你却不容易”

可能会让吃瓜群众“失望”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二百零一条的修正,鉴于是初犯,只要郑爽补缴了相应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和罚金后,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正体现了税收征管执法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的改革方向,也符合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原则。

毕竟,打击*税逃**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同时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在特殊时代背景下,为避免刑法的打击面过宽,以及消除由此而来的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只要行为人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对*税逃**行为设置“首违不罪”的规则,确有其必要性。

但法律也常常“时时刻刻不知如何是好”。

在现代税法征管通行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前提下,如果法律过于展现其“慈母”一般的面容,且考虑到税收执法力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的现实,以“阴阳合同”等方式,相互串通、规避监管,自然会大行其道。

左右为难中,《刑法修正案(七)》已然为我们做出了取舍,对此,我们必须充分尊重。

所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进行诸如税收征管备案等技术性制度革新,就是目前法律框架下的唯一改进之途。

西方有法谚:人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和缴税。但显然,这句话仍未为广大国人所充分认同。

前有刘晓庆涉税案,后有范冰冰、郑爽“阴阳合同”事件,根据“蟑螂定律”即可推知,偶然浮在水面上的明星偷*税逃**款事件,不过是演艺圈税收征管乱象的冰山一角。

但相比于盯着“蟑螂”,不如关注一下滋生“蟑螂”的环境。瓜正吃得开心的群众也不妨自问:自己和所在单位的税收申报,是否也能坦坦荡荡地放在阳光下?

@贾昌旺

和昶律师谈(11)丨“郑爽涉嫌*税逃**”事件

“对于经济犯罪,以经济罚为主的思路也是一种进步!”

对郑爽涉嫌*税逃**的快速查处,在郑爽一系列的负面消息之后,很有“指桑骂槐”的感觉。

毕竟对于其海外代孕中缺失的母亲责任,大众只能停留在道德指责。

但是, *税逃**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税逃**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在刑法中只有两个罪名必须是行政监管或处罚在先,只有不履行监管义务或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两次后再犯的,才构成犯罪。

一个是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一个是*税逃**罪。

但是,其他的犯罪,如果被立案调查,既使退钱或者是被害人谅解,也不能作无罪处理,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所以,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的指控,个人协商的空间很小。

回到郑爽案中,郑爽涉嫌*税逃**的行为必须税务机关调查后,先作出处罚决定,如果郑爽认罚并缴纳税款和罚款,就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了。

这也是范冰冰不用蹲监狱的原因。

毕竟,国家关心的是税收,把人关进去其实是对社会和个人都没有太多意义的。

对于经济犯罪,以经济罚为主的思路也是一种进步!

@邹佳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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