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星和小明是某高校足球社团的成员,两人喜欢同一支球队,经常相约看球踢球。某日,二人相约和球队的伙伴一起踢球,然而就在踢球过程中,意外发生了。小星是其球队的前锋,负责球队的进攻,而小明是对方球队的守门员,在小星在禁区踢球时,小明防守,并以铲球的动作组织小星的进攻。于是在小明的铲球动作下,小星受伤,造成了骨折的后果。后球赛暂停,小星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一万元。由于双方未达成有效的赔偿协议,于是小星将小明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小明表示其行为是足球竞技中的正常情况,拒绝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星自愿参加足球竞技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风险,故判决驳回小星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小星和小明作为足球运动爱好者,自知足球作为一种竞技体育,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故应当视为自愿承担风险,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而小明作为守门员,铲球的行为属于运动中的正常活动,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一方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适度运动有益身心健康,但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应当明确可能受到的风险,以免意外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