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两年后得知是凶宅 (买房两年后知道是凶宅)

近日,有购房者向“风云武汉”求助,称自己可能遭遇了“地产杀猪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以下内容来源于购房者:

业主来信

风云老师,您好!

我是绿地香树花城公寓业主,2019年底,我通过宣传了解到绿地香树有公寓在售。这些公寓户型小,价格低,并且有天然气入户。

买房后才知道开发商多坑,买房两年后知道是凶宅

这种公寓非常适合我这种预算少但又继续上车的购房者,因此我便购入了一套40年产权的公寓用来自住,买的时候单价约13000元/平。

当时在售楼部我交6了成首付(352000元),但他们给我开了两张票:一张是发票(250450元),另一张是收据(10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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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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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

两者加在一起的金额就是6成首付。另外,我们还签署了一张《认购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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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他们要求我去签《购房合同》,我也没多想就签字了。他们要求我上交认购协议书,我也上交了。

合同原定交房日期为今年3月份,后来因为疫情原因延期至6月份。到了6月份,依然无法交付,便又发了一次延期声明,说是延期到8月底交付。现在,又说要延期到9月30日交房。

上周,有人告诉我房子降价了,现在卖8100元/平。并且,直到这时我才知道当初宣传的天然气竟然没有了。于是我们业主就去售楼部问,他们说以合同为准,合同上说交付有什么就有什么。

于是我们联系了当初卖房子给我们的销售,他说他已经离职了,他们那一拨的销售及销售总监都离职了,之所以一开始说有天然气也是领导授权要他们说的(业主有录音为佐证)。

然后,最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因为一再延期交付,已经到了合同规定的“逾期交房90天可以退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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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有些业主就要求退房,并打了市长热线。开发商说他们愿意退房,但是只退开发票的那一部分,开收据的部分不退。

于是我们便咨询了律师,律师指出合同首付金额与我们实际已交的首付金额对不上,总价少了十万左右(户型不一样,收据金额在8—12万不等)。房价每平方少了2000多,购买的价格13000+元/米,而合同上11000+元/平。

然而,开发商却说开发票的公司与他们无关,并在售楼部发了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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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我们才如梦初醒,我们可能从一开始就陷入了现实版的“地产版杀猪盘”。

作为最底层的老百姓,我们仅仅只是想买个房安个家,现在却要损失十来万。对于一个月收入5000的普通老百姓,四、五年时间才能存到10万块钱。

希望风云武汉能帮我们发声,希望媒体能够介入,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

绿地香树花城公寓业主

业主称她在售楼部购买的房子如今退房要损失10多万,开发商却说这与自己无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风云武汉”查阅了2020年的一*民则**事审判书。

该案件的原告是绿地香树花城的一位公寓业主;被告一为武汉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绿地控股);被告二为绿地地产集团武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1)为武汉佳宅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2)为武汉正煊节投置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该案件的原告与来信中的业主是绿地香树花城的同一批购房者,不同的是,该原告买房后不久便发现合同金额存在问题而要求退房,而现在这些业主是由于延期交付已超过90天而要求退房。

不过我们可以从判决书中还原买房的整个过程。以下为法院查明的事实情况(原审判书过于冗长,“风云武汉”进行了精炼):

2017年12月28日,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与第三人正煊节投合伙企业就武汉绿地香树花城项目B地块T1号和T3号楼办公楼签订《定制开发合同》,建筑面积均为66771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10000元,总房款为667707586元。

双方约定合同签署后10日内,正煊节投合伙企业向申智成置业公司支付成交总价20%,即133541517元,作为定向开发约定第一期房款。合同约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智成置业公司按照正煊节投合伙企业要求与该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指定买受人另行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准。

2018年1月2日,正煊节投合伙企业向申智成置业公司支付133541517元。

2018年11月8日,申智成置业公司于取得绿地青山香树花城B地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房屋预售方案备案单价为每平方米16424元

2018年11月27日,正煊节投合伙企业佳宅置业公司签订《独家销售代理合同》,委托佳宅置业公司独家代理销售绿地香树花城房源事宜,委托销售期限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后又将委托销售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3日,原告在绿地青山香树花城购买了一套房屋,签订《认购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房屋预测建筑面积61.32平方米,总价85万元,定金2万元。《认购协议书》备注栏载明"本人于2019年6月3日付定金2万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付齐首付款并签约方可享受本协议总价,本房源不退不换不更名"。该《认购协议书》甲方处打印的名称为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第三人佳宅置业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印章,原告称第三人佳宅置业公司的公章系事后加盖的。《认购协议书》签订的当天,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定金2万元,第三人佳宅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为房屋定金。

2019年6月24日,原告以POS机刷卡消费形式支付房款48万元,该48万元分两笔刷卡消费,其中第三人佳宅置业公司收款127555元,该公司收回原2万元定金收据,向原告出具147555元收据,收款事由为设计服务等费用;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收款352445元

2019年6月26日,原告与申智成置业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原告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61.31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1457.27元,总金额为702445元整,原告通过*款贷**付款,应于2019年7月2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352445元,其余价款办理*款贷**。

2019年10月23日,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352445元。庭审中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称《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在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处系为了办理房屋*款贷**,同意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付给原告。

现原告认为 其与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价款为702445元。但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通过第三人佳宅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85万元,收取合同之外的价款,构成违约,合同应予解除。

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和绿地武汉置业公司认为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申智成置业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第三人正煊节投合伙企业的指示及原告的同意下完成的,对于合同价款原告是知悉的,未超过备案价,被告不存在额外收取费用的违约行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第三人佳宅置业公司、正煊节投合伙企业认为 本案实际是正煊节投合伙企业通过《定制开发合同》获得涉案房屋销售权并授权佳宅置业公司销售给原告,认购协议书载明的金额为85万元,原告亦知道该房屋价格,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正煊节投合伙企业指示下做出的履行《定制开发合同》义务的行为,正煊节投合伙企业拆分房款的行为未损害原告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原告系因后续款项无法支付提出解除合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认购协议书》,双方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实际房款支付情况,房屋销售价格为85万元,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不存在加价销售的违约行为,虽然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因与第三人正煊节投合伙企业签订《定制开发合同》,拆分收取原告购房款项,导致原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情形应予纠正,但并不影响本案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对价购买房屋这一合同目的的实现。现原告已支付房款50万元,若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合同可继续履行,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以及主张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和第三人佳宅置业公司对支付到其账户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交付《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告申智成置业公司在庭审中同意交付,本院予以照准。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风云武汉”点评 :公寓是最容易出纠纷的物业形式之一,“风云武汉”一直提醒购房者购买公寓一定要慎重。

以本案为例,开发商先与节投公司签订《定制开发合同》,节投公司又与销售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购房者买房时先与销售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光是房屋买卖关系的主体就能把购房者绕晕,更别提那些错综复杂的发票、收据了。

另外,公寓还有另外一个短板,水电费贵、物业费贵、交易税费贵,所以投资价值不高。遇到楼市横盘,最先降价的就是这类房产。比如绿地花城项目,当年购买时均价13000+元/平,如今降到8100+元/平。

绿地香树花城的一位业主告诉“风云武汉”:我买这套房子就是用来住的,只要房子能像当初宣传的那样通天然气,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延期交付,并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我愿意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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