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山心里有个梦,想去“希望杯”踢足球!但结果不尽人意......

张大山是县实验小学的学生,从小喜欢踢足球,他的父母也是足球迷,所以父母很支持儿子踢足球,2011年张大山进入了县实验小学的校足球队。近几年县里多了一项新活动,中小学生“希望杯”足球比赛,县里几所中小学校队都要参加。
2014年,“希望杯”比赛又要开始了,各个中小学校队都在积极准备着,但离比赛还有一个月时,县教育局突然下发通知,足球比赛因为一些原因,需要推迟。听到这个消息的张大山,难免有些失落。

这天,张大山很高兴地跑回家,跟他的父母讲又要有足球比赛了。在此之前,县实验小学和曙光小学打算策划一场友谊赛,这个决定得到了家长和学生的支持。但这两所小学都没有标准的足球场,于是借了县实验中学的足球场。

正是这场友谊赛,张大山出了意外。比赛当天,开场15分钟时,张大山进了一球,他的父母在观众席中激动地手舞足蹈。可是比赛进行到下半场时,张大山和对方球员在抢球过程中,不慎摔倒,张大山疼得满地打滚,被救护车送往了医院。
经医生诊断,张大山左手关节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张大山在医院住了25天,花了医疗费1.6万元,随后还有180天的护理期,以及2万元的后续治疗费。张大山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评定张大山的伤残为9级。

张大山的家庭条件一般,这次他受伤一共花了14万,虽然学校和社保给他投了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一共只赔偿了他17000元。很显然这个赔偿和张大山父母花的钱,简直不值一提。而且后面还需要2万元的治疗费,这让张大山一家有点发愁,他们觉得既然儿子是在足球比赛中受伤,那么县实验小学和提供场地的县实验中学都有责任。于是张大山的父母,以张大山的名义提起了诉讼,将县实验小学以及县实验中学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张大山的父母讲,张大山是在比赛中受伤,并且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张大山年纪还小,万一落下残疾就不好了。他是代表县实验小学比赛的,所以县实验小学是有责任的,而县实验中学提供了场地,就有义务保障张大山的安全,所以县实验中学也要承担责任。他们要求两个学校共同赔偿张大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万元。
县实验中学负责人被告上法庭已经觉得很委屈,又被要求赔偿,就更加委屈了,他们觉得他们学校没有组织足球比赛,只是提供了场地,并且这个场地符合标准,所以他们拒绝赔偿。

县实验小学负责人站出来讲,他们组织比赛是为了让孩子增强体质,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并且比赛前后有专门的教练进行指导,还有校医随行进行保护和治疗,他们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所以张大山受伤是自身失误,他们也拒绝赔偿。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县实验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县实验小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大山经济补偿7100元。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首先县实验中学不是足球赛活动中的组织者、安全保障者,他将足球场出借的行为并没有过错,所以县实验中学对张大山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足球比赛,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足球比赛是对抗性非常强的运动,本身存在风险性,张大山的父母是知道张大山要进行足球比赛的,作为张大山的监护人,没有向学校提出不参加比赛,也就是同意了张大山参加这种具有较高风险的竞技比赛,县实验小学在比赛前和比赛中进行了正确的指导和保护,事后也进行了及时地救护,把张大山送到了医院,所以县实验小学尽到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他本身不存在故意和过失。
虽然县实验小学没有过错,但是张大山参加足球比赛是为了学校的利益和荣誉,所以县实验小学作为受益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考虑到张大山的实际花费和保险赔偿等情况,最终,法院判县实验小学支付经济赔偿71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小编有话说
有过错导致别人受到伤害,这时候要赔偿。没有过错,但是受伤的人是因为集体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这个受益人就要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