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
【对于*税逃**、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一)2018年,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A,双方经商议决定,由王某负责*票开**,A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给王某。后王某找到李某商议用假发票骗人,由被告人王某负责在网上购买假增值税发票,被告人李某负责给受害人送假发票。
2018年11月17日,王某与李某一起驾车来到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其后王某下车,李某单独将王某从网上购买的六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310636元)交给A,事后A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给王某27940元。王某和李某得款后在游戏厅一起将赃款挥霍。
2019年,王某在微信上联系B商议开增值税发票一事。其后王某在网上购买了两份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给李某。
2019年1月10日,在长沙市天心区钢材附近,李某单独将两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192267元),送给B,B通过微信转账17300元给王某。王某和李某在游戏厅一起将赃款挥霍。
被告人王某、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李某家属赔偿了A、B人民币45240元,取得了A、B的谅解。
二、法院
(一)被告人王某利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来实现骗取财物的目的,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行为与骗取财物的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诈骗罪,系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给国家的税收造成了损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均可证实二人对出售伪造增值税发票一事有过商议和分工,且李某在将增值税发票送给购买人时明知所送的增值税发票系伪造的,李某的行为符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行为,本院不予采纳。
三、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304刑初203号
附:《刑法》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