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财产保全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 保全是否有错?

案件速递|财产保全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保全是否有错?

编者按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卖方在起诉买方的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后,买方认为卖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数额,财产保全行为使其受到了损失,另案起诉要求卖方赔偿。碰到这样的情形,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案件速递|财产保全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保全是否有错?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卖方保全行为并无过错,无需赔偿买方。

案件速递|财产保全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保全是否有错?

卖方申请财产保全

买方称其利益受损另案起诉

2012年,世达、旭鸿两家公司与化通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协议,约定两家公司作为共同买方向化通公司购买产品。世达公司先后出具书面和电子邮件担保书,分别对旭鸿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购买产品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后旭鸿公司陆续向化通公司购买了总金额为5200余万元的产品,但一直未支付货款。化通公司遂将世达、旭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共同偿还货款及利息,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世达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0余万元并查封三处房产。

案件速递|财产保全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保全是否有错?

因经鉴定无法确认电子邮件担保书的真实性,且认定世达公司不构成共同购买方,一审判决世达公司只需承担37万余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二审维持原判。后世达公司认为,化通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保全数额明显超过实际债权

判决保全方赔偿1000万元

世达公司起诉称,法院判决该公司需承担的债务37万余元与化通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相差过大,且因公司高达数千万元的资产被查封,导致投资土地项目失败,要求化通公司承担被冻结资金存贷利息差以及投资土地预期收益损失共3000万元。

案件速递|财产保全数额远大于法院认定的债权保全是否有错?

一审法院认为,化通公司明知世达公司未拖欠货款仍提起诉讼,且申请保全的金额明显超出实际债权,作为证据的电子邮件保证书经鉴定后又无法确认真实性,故化通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过错。综合过错程度、保全金额等因素,酌定化通公司赔偿世达公司 1000 万元损失。化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保全行为主观上无过错

改判卖方无需赔偿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要判断卖方的保全行为是否有错,首先应当认定其作为原告,在前案起诉世达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

1

世达和旭鸿公司在合同地位上均为买方,卖方将两家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正常的诉讼行为。

2

卖方为证明世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提供了两份担保书。虽然电子邮件担保书经鉴定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但也未发现有伪造或变造的痕迹,不足以认定卖方提供该项证据在主观上有过错。

3

卖方前案要求两家公司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请未获法院全部支持,也是因为卖方举证不力导致,并不能证明卖方起诉及保全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同时,世达公司的资产被查封与其投资项目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并不充分,故其主张的损失金额不能成立。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化通公司无需赔偿世达公司相关损失。

(文中所涉公司名均为化名)

文:王梦茜

图: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