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降薪是真的吗 (足协宣布将合理降薪)

关于疫情之下的中国足球是否应该降薪的讨论,已经持续了一阵子了。4月9日中国足协在与俱乐部代表召开视频会议后,通过官方网站发表了题为《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召开研讨会 合理降薪成为共识》(以下简称《共识》)的文章,其中提到“经过充分讨论,中超、中甲及中乙三级职业足球俱乐部代表表示,尊重国际足联关于疫情影响下处理球员合同及转会的相关指导意见,原则上一致同意俱乐部和球员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实行全队统一标准的合理减薪”。

看起来以疫情为由的降薪计划铁板钉钉了?恐怕并非如此。值得玩味的是,这篇文章在足协官网上被归入“新闻动态”栏目,并非“通知”,甚至连“官方呼吁”也算不上。接下来,中国足协将组织“职业俱乐部、球员、教练员代表及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工作组”制订并公布“具体的减薪方案指导意见”。可以预见的是,这份计划中的减薪方案指导意见在制订过程中将遇到巨大的阻力,即便历经艰辛最终出台,也很可能难以起到相应的作用。

中国足球需不需要降薪?答案当然是“需要”。中国职业足坛泡沫化发展多年,球员的身价和收入已明显虚高,合理降低薪酬以便职业联赛挤去泡沫,早已成为共识。但“去火”需要时间,更需要以合法的方式。虽然球员的身价与收入虚高,但这些大合同都来自于市场行为,得到法律保护。就如同中国足协从疫情前已开始执行整体降薪计划(从今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球员合同都受到严格的金额限制),也无法追溯先前签订的合同,那些高得离谱的“垃圾合同”只有等到期满或是与球员方协商解约(可能性极低)后才能摆脱。那么,以疫情为由实施降薪计划是否可行,不妨就以下几个方面来充分审视:

一、疫情之下,欧洲足球与中国足球的降薪计划都有法律依据吗?

推动中国足球这次降薪计划的压力,与其说来自各俱乐部投资方,不如说是欧洲足球界展开降薪运动传导回国内所产生的舆情。但必须看到,欧洲主流联赛实施降薪的俱乐部大部分都基于本国(地区)相关法规,而不是俱乐部或职业联盟自身。如西班牙俱乐部可申请西班牙政府颁布的《临时雇佣政策》(ERTE),而法国俱乐部的依据则是是法国政府推出的《部分失业政策》(chomage partiel)。这些应用于疫情的法规,允许雇主在停工期间减少支付雇员薪水(当然需要劳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支付的比例各国(地区)有不同规定,政府也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足联曾于4月7日发布了《关于疫情影响下处理球员合同及转会的指导性意见》,但该份指导性意见没有法律效力,而其中关于降薪部分的内容仅为“强烈建议”,并未涉及具体操作细节,同时该部分内容的重点在于阐述未来一旦出现相关合同纠纷时,国际足联作出相应处理时的判断要素。中国足协多次强“国际足联的支持”,未免有些拉大旗作虎皮。在体育组织的规定与各国/地区的法律相悖时,法律的效力远高于行规,就如同30年前的博斯曼扳倒了整个足球世界,他正是以个人之力、通过法律途径*翻推**了足球界沿用数十年的传统转会制度,从而推动了《博斯曼法案》面世。相比之下,同一份文件中关于转会窗调整的部分,则是国际足联拥有直接话语权的内容,但涉及球员合同变更的内容,国际足联只能以建议的口吻,因为他们没有相应的权力。

足协的降薪方案合理吗,中国足协官宣腰斩式降薪是真的吗

国际足联《关于疫情影响下处理球员合同及转会的指导性意见》其实没有法律效力

而我国相关法律支持足球俱乐部的降薪吗?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定义了“无过失性辞退”,即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三种情况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似乎可适用于疫情期间。但该条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问题恰恰在于足球行业的特殊性,如果球员执意要执行自己的合同,俱乐部方面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即让球员成为自由球员。

足协的降薪方案合理吗,中国足协官宣腰斩式降薪是真的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定义了“无过失性辞退”

而人社部于今年1月24日曾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二条指出,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则通知没有法律效力,足球界无法以此为执行依据。

二、除法律依据外,疫情下的欧洲联赛与中国联赛还有什么本质区别?

欧洲主流联赛均为跨年度赛季,2019-20赛季在还剩四分之一的情况下因疫情停摆,就欧洲目前的疫情发展看,恢复本赛季困难重重,有相当大的概率会令这个赛季戛然而止(如比利时甲级联赛董事会已决定提前终止本赛季)。在此情形下,欧洲各联赛和俱乐部都会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是门票等预期收入锐减,另一方面是有电视转播费、赞助费等违约赔付的高风险,进而很可能陷入现金流危机。

而中国三级职业联赛均未开幕,如果能赶在7月前揭幕,仍有很大可能性完整地打完整个赛季(可能如足协杯会受到冲击,但足协杯对于大多数球队和球员的出场场次占比极小)。在此情况下,中国联赛球员可以完整履行自己的参赛义务,甚至工作量比正常赛季更大——原先用九个月时间完成30轮联赛及其他赛事(如亚冠),而现在很可能要在六个月内完成大体相当的比赛场次——那么,现在降薪,赛季正常恢复后是不是该发加班费呢?

更有趣的是,《共识》一文中提及“减薪周期从2020年3月1日至2020赛季联赛开赛日”,在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八字没一撇的情况下,在4月9日定出3月1日开始的减薪周期开始日,是要俱乐部在几个月后再从球员的工资中倒扣降薪部分吗?

三、“球队没有比赛”是否等同于“企业停工停产”,是否可以成为球员降薪的理由?

在中国足协所制订的中国球员工作合同模板中,作为乙方的球员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有一条:“参加甲方(即俱乐部)安排的所有训练、比赛和相关活动,努力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换言之,训练和比赛作为一体,成为球员的一项义务。疫情在国内爆发时,大部分中国俱乐部在海外或国内基地内进行全队冬训,此后在按规定完成隔离等程序后,大部分球队也以整队形式恢复了训练,部分球队这次冬训已经史无前例地进行到第四阶段。这意味着,大部分球员在疫情期间仍兢兢业业地完成训练任务,即履行了合同中要求的“训练和比赛”义务。

足协的降薪方案合理吗,中国足协官宣腰斩式降薪是真的吗

中国足协制订的中国球员工作合同模板中,训练和比赛作为一体,成为球员的一项义务

“因为球队没有比赛,所以球员应该降薪”的逻辑是不成立的,否则俱乐部未来可以对因客观原因打不上比赛的球员(因公伤病者、实力不足的板凳或年轻球员)统统施以降薪。另外,职业足球还有一处特殊性,俱乐部与球员签订的工作合同,不仅买断了劳动,还买断了时间,用简单的话说,球员们处于俱乐部所认可的长时间无比赛、无训练状态中(如赛季末休假、赛季中临时休假、因公伤病恢复期等),俱乐部也得按时按量付工资。

四、中国足球俱乐部及投资人究竟对此次降薪持什么样的态度?

足协《共识》一文中提及“职业足球俱乐部及投资人普遍面临经营困难,俱乐部关于适度减负、合理降薪的呼声强烈”。必须承认,确实有相当部分的俱乐部投资方受到疫情影响而面临经营困难,而中国职业足球的现状是几乎所有的球队都没有自身造血系统,只能依靠投资方真金白银地投入,才能维持运营。也就是说,回到上述第三点,就是中国足球赛季如欧洲那样中途被打断,对于俱乐部的营收影响都不太大,因为绝大部分中国球队从投资方获得的投入要远远大于自身市场所得。

我们目前无从知晓究竟有多少家俱乐部投资方的实业受到疫情影响,且影响有多大。但至少从私下了解的情况看,这个共识并非铁板一块,多支中超和中甲俱乐部对降薪并不热衷:一是因为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针对外援的降薪(外援薪水也是各队的最主要支出),可能引来纠纷;二是大小俱乐部各自的思考角度不同,就背靠大树的豪门而言,两三个月短期降薪所缩减的开支相比自家金主的实力,差了很多数量级,而预算更紧张的小球队虽然支持以疫情推动降薪,但如果其他球队无所动作,他们很难扮演出头鸟,以避免在圈内落下不好的口碑。在某些程度上,中国足协所谓的普遍的强烈的呼声,会不会是在一次公开讨论会上所有人为了“政治正确”而做出的应和呢?这个问题有很大的开放性。

五、谁能代表球员与中国足协、俱乐部协商谈判?

无论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人社部1月24日的通知,还是国际足联的指导性意见,均在涉及相关合同变更问题时,使用类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者“俱乐部和球员共同努力,寻求达成协议”的表述,来表达变更的先决条件。国际足联称,如果此次疫情造成俱乐部和球员无法达成协议、进而发生合同纠纷的话,那么该组织在处理时将会考虑五条因素,其中首条就是“俱乐部是否真正尝试过与球员达成协议”。显然,一切的重点在于由资方和劳方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欧洲各联赛采取的方式各不相同:意大利、法国等由球员工会出面;西班牙部分俱乐部采取与队内核心球员代表球员协商的方式;英格兰则由各队队长组成了联合体,同英超联盟谈判。那么,中国足协所言的“将由中国足协组织职业俱乐部、球员、教练员代表及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工作组”制订并公布具体的减薪方案指导意见,就显得格外奇怪。

国际足联的指导性意见不涉及任何降薪的具体方式与数字,但厘清了未来将如何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问题,充分将与球员谈判的权利交给联赛和俱乐部。而中国足协却口口声声称自己的指导意见是“具体的”。但在这个制订过程中,谁将成为球员代表和教练员代表,这样核心的话题却只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

目前国内没有成型的球员工会组织,也不似英格兰俱乐部那样拥有具备悠久传统和绝对影响力的队长制度,而足协所采取的以足协出面牵头制订方案,就意味着无法像部分西班牙俱乐部那样,直接同代表更衣室的本队队内核心球员谈判——那么,究竟哪些人能代表三级职业联赛上千位形形色色、收入状况天差地别的球员呢?另一个问题是,在涉及自身核心利益的问题中,哪些球员愿意被代表,又有哪些球员敢于代表自己的同行呢?如果无法证明所谓“球员代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那么中国足协未来推出的降薪指导意见即便制订得再具体,也将沦为一纸空文。

六、中国足协是否在这个事件中将球员作为“弱者”,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次的新冠疫情是全球面对的一个全新课题,我们并没有什么太多的经验可以遵循。相比如今,2003年的非典疫情似乎要“轻”了不少,不过当年留下了一些相关思考。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曾于2003年第6期《法律适用》发表了题为《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的论文。该文第四部分“正确处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的第五点,为“处理非典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要注意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提及:“用人单位以非典型肺炎疫情造成企业效益滑坡,停发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判定判令单位承担停发或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两次疫情无法简单对比,北京二中院课题组的论文也仅能作为参考,但文中所提出的“注意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那么,年薪动辄百万千万的中国职业球员,是不是“弱者”?当然是。如果中国足协最终无视种种法律障碍和现实问题,迫于舆论压力强行推动“统一标准”的降薪行动,那么中国足球的契约精神就将彻底毁灭,而契约精神正是一切职业(体育)的根基。在“毁灭契约精神”这堵高墙前,无论是球员、教练员这样的个人,还是俱乐部这样的集体,都是完全的“弱者”,只是一枚蛋罢了。人收入有高低,蛋个头有大小。但即便是恐龙蛋,撞向高墙也一定是悲剧,不能因为个体大,就把“蛋”视为“墙”;同样,收入再高的球员,在无视游戏规则、将人治置于法治之前的事件面前,也一样是“弱者”。

每一位与俱乐部达成协议、自愿接受降薪的球员,都值得赞扬;而不接受降薪者,也只是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他们得到法律的保护,也绝不应该被道德审判。在墙和蛋之间,我们理应站在蛋的一边。如果高墙筑起,恐龙蛋尚且无法自保,又何况是鸡蛋、鹌鹑蛋、鸽子蛋以及一切所有的蛋呢?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沈雷创作,在*今条头日**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