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某卫生站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1年4月12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在该站药品阴凉柜后药架上发现“同克®对乙酰氨基酚片”14盒,在该站治疗室药架上发现“葡萄糖注射液”5盒零2支,两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且未见报废待处理标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2.处罚款人民币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巴中市恩阳区明阳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18年12月,当事人在巴中市巴州区某商贸购进“润之素樱花护手霜”5支,尔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0年6月26日,当事人在巴中市巴州区某副食批发部购进“无加蔗糖饼干(红豆薏米味)”1件(4kg/件),尔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 2021年4月15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食品“无加蔗糖饼干(红豆薏米味)”1.3kg、化妆品“润之素樱花护手霜”2支正在待售,上述食品“无加蔗糖饼干(红豆薏米味)”已超过保质期,上述化妆品“润之素樱花护手霜”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加蔗糖饼干(红豆薏米味)”共1.3千克;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润之素樱花护手霜”2支;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4.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巴中市恩阳区某调味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从巴中市巴州区城西市场某海鲜购进“火锅笋片(盐水竹笋)”1件(30袋/件);2020年5月18日,当事人从成都市海霸王购进“泡酸菜(盐水渍菜)”2件(40袋/件)。尔后放置经营场所进行销售。 2021年4月15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上述“火锅笋片(盐水竹笋)”10袋,“泡酸菜(盐水渍菜)”20袋,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火锅笋片(盐水竹笋)”10袋,“泡酸菜(盐水渍菜)”20袋;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吴某某无证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4月19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依法对当事人门市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摆放有“国窖®1573”、“内部*供酒特**”等字样的白酒37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假冒他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7瓶;3.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巴中市恩阳区兴隆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1年4月22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藏柜底层摆放有“雪花啤酒 清醇”9瓶,与其他啤酒混放,未见报废待处理等字样,已超过保质期限。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3.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恩阳区下八庙镇某卫生室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案 2018年8月,当事人的师傅向其赠送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6支,而后当事人将该医疗器械摆放于恩阳区下八庙镇某卫生室待用。 2021年4月15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恩阳区下八庙镇某卫生室实施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支(带针)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3支(带针);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某副食店涉嫌销售侵犯“国窖”、“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4月22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玉山镇石门街某副食店出售假冒我公司国窖1573酒,望贵局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为感”,随即,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地点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摆放有“国窖®1573”白酒1瓶和“剑南春®”白酒2瓶,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相关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国窖®”、“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权商品“国窖®”白酒1瓶、“剑南春®”白酒2瓶;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某副食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5月6日,当事人购进“宏达伍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11924010594)和“朱饼子宏达食品广香饼”(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11924010594)各1件(20袋/件)。购进时当事人只查验了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等,但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票据和任何资质,而后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进行销售。 2021年5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上述宏达伍仁16袋、朱饼子宏达食品广香饼9袋零6个,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经销商及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证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宏达伍仁”16袋、“朱饼子宏达食品广香饼”9袋零6个;3.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巴中市恩阳区九镇某卫生室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2019年3月,巴中市恩阳区九镇卫生院向九镇所辖村居免费配发了两盒(50支/盒)由三诺生产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GA-3型血糖试条,产品注册证号:湘食药械生产许可20150053号;批号831026;生产日期:2018/11/08,失效日期2020/11/07。 2021年5月1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设于巴中市恩阳区九镇某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卫生室陈列架抽屉中发现放有上述GA-3型血糖试条12支已超过失效日期,也未发现该药品陈列架及其抽屉外观上标识有已过期、失效的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失效日期的GA-3血糖试纸条12支;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巴中市恩阳区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8年12月,当事人在巴中市巴州区某副食店购进名称为“莎麦®鸡精调味料”的食品共计5袋,尔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19年4月,当事人在巴中市巴州区某副食店购进名称为“排骨蹄髈汤料”的食品共计3袋,尔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0年12月,当事人购进名称为“康师傅®金汤肥牛面”24袋、“康师傅®香菇炖鸡面”24袋,尔后在其经营场所销售。 2021年5月18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预包装食品“康师傅®金汤肥牛面”12袋、“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6袋、“莎麦®鸡精调味料”1袋、“排骨蹄髈汤料”1袋正在待售,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 当事人未制作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康师傅®金汤肥牛面”12袋、“康师傅®香菇炖鸡面”16袋、“莎麦®鸡精调味料”1袋、“排骨蹄髈汤料”1袋;3.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