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烟电**管理办法》实施后,崇明首例非法经营*子烟电**案宣判|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7

《*子烟电**管理办法》实施后,崇明首例非法经营*子烟电**案宣判|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7

《*子烟电**管理办法》实施后,崇明首例非法经营*子烟电**案宣判|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7

《*子烟电**管理办法》实施后,崇明首例非法经营*子烟电**案宣判|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7

2022年5月1日

《*子烟电**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这意味着*子烟电**行业

正式进入“强监管”阶段

然而,仍有人在

明知国家各项政策规定情况下

顶风作案

无证售卖调味*子烟电**

微信销售*子烟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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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烟电**管理办法》实施后,崇明首例非法经营*子烟电**案宣判|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7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

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

在无*草烟**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

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悦刻”“tank”等各类品牌*子烟电**

其中被告人吴某某

负责 联系上下家、寄送快递

被告人高某某负责

按照吴某某的指示 分拣、打包*子烟电**

2023年1月,警方在吴某某住处

扣押各类待售*子烟电**1700余盒

经上海市*草烟**专卖局估价

上述*子烟电**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

经上海市*草烟**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

上述*子烟电** 均为非国家*草烟**专卖局

*子烟电**销售目录内的*子烟电**产品

不符合*子烟电**GB41700强制性国标的要求

部分产品包装标识为全外文、无商品条码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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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烟电**管理办法》实施后,崇明首例非法经营*子烟电**案宣判|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7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决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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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烟电**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奶茶杯”“可乐罐”等调味*子烟电**因外形新颖、口味甜腻,尤其会吸引判断力差、追求新鲜感的青少年关注 ,但这些*子烟电**中含有大量烟油,并且在生产时随意添加各类添加剂以改变*子烟电**口味和颜色,对人体危害更大。更有甚者,让调味*子烟电**成为新型*品毒**的载体。

在未取得*草烟**专卖零售等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子烟电**的行为可能构成 非法经营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或假冒注册商标的*子烟电**,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子烟电**虽然不同于普通卷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尤其随着《*子烟电**管理办法》“*子烟电**国标”的陆续出台实施,有据可管、有标可依的*子烟电**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子烟电**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子烟电**有清醒、明确的认识,*子烟电**同样有害健康,更切莫通过非官方平台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子烟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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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提供

《*子烟电**管理办法》实施后,崇明首例非法经营*子烟电**案宣判|小案大民生·新时代文明实践#37

- 张蕾 -

刑事审判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