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

图书出版行业山寨现象由来已久,除了文字内容的实质性相似,还存在封面设计的抄袭。从著作权法角度而言,封面设计的抄袭涉嫌侵害邻接权中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本期干货小哥针对版式设计相关的著作权问题整理了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法信 · 裁判规则

1.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对其独立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但该版式设计专有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是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但该版式设计专有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判断出版者是否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时,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权利人对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进行举证,还应考虑版式设计专有权和设计空间的关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他人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构成对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侵害。

案号:(2012)民申字第115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上海远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熠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页如果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但汇编作品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的集合,仅仅体现独创性选择或编排的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由于网页的版式设计不属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故其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这些不构成作品的内容,如果对其的抄袭、剽窃行为损害到竞争秩序时,应当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在于涉案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

案号:(2016)沪73民终278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6辑(总第136辑)

3.与权利人的网页版式设计在具体的编排布局、网页设计及功能展示方面均实质相同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专有权 ——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长沙智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站设计者对根据自己的创作意图和构思进行选材和编排,并形成独特风格、具有独创性的网页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经对比,被诉侵权网页在具体的编排布局、网页设计及功能展示方面与权利人网页版式设计均实质相同的,认定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74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4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无法体现出一定设计、安排的惯常排版方式不能主张版式设计权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等与北京邮电大学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涉案作品在用字、行距、标点、编排格式等方面,均属于常规出版物的版式设计,其在页眉处添加页码、书名和章节题目,亦属于惯常排版方式,无法体现出一定的设计、安排,故该版式设计不能主张版式设计权,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侵害版式设计权。

案号:(2019)京73民终3341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年4月7日

法信 ·司法观点

1.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显然,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即便是影印古籍,只要出版者投入了一定的劳动,仍然创造出来受保护的版式设计。著作权法仅仅提到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略显狭隘,因为绝大多数出版物,包括广告、产品或服务介绍册子,甚至电子出版物等等,都存在版式设计的保护问题。

出版者是指完成了版式设计的人,他们是有关出版物的编辑出版者。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者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并且在诸多内容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如版式设计包含了设计者的许多劳动成果,例如不同版本的字体的设计、格式的编排等,尤其是音乐作品的版式设计更具有独创性——不同版本的音乐作品的绘谱(即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如独奏、合奏等对音乐作品进行设计)、曲目的编排、音符的间距等是不同的;根据相同音乐作品的不同版本进行表演或者演奏,其难度、效果是不一样的。这种智力投入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版式设计被作为一项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但立法者同时考虑到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否则不利于出版业的发展。为此,只赋予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摘自: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96页)

2.版式设计权与专有出版权的区别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出版者得禁止的使用还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的比例尺的复制。由此可见,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是很狭小的,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另外,通常它也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因素。

版式设计往往同装帧设计相联,装帧设计是对开本、装订形式、插图、封面、书脊、护封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装饰。但著作权法修改并未涉及出版者享有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的问题。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权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关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图书出版者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但专有出版权同版式设计权截然不同。专有出版权是直接从著作权中派生出来的,它不能独立于作品而存在;而版式设计权有其独立的客体,因而能够自立存续。即便相关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也仍然继续存在。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即便是影印古籍,只要出版者投入了智力劳动,如寻求善本、配书、补页、文字润色、版面修饰等,他仍然创造出来了受保护的版式。专有出版权的有效期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版式设计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另外,专有出版权的法定主体只限于图书出版者,而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

(摘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放播**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