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审判领域思考与梳理:《民事执行裁判理论与实务》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内容简介】

本书是国内首部以民事执行裁判工作为视角,从理论到实务对人民法院这一新生的审判领域进行深入思考和全面梳理的专业书籍。该书2020年即着手编写,并根据民事执行裁判工作的新实践、新发展不断充实、更新、丰富内容,数易其稿,历时逾两年终于付梓出版。全书共13章,大致可分为四大部分:

一是执行裁判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包括执行裁判概论,执行裁判的理念、原则和进路,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若干程序性问题3章;

二是常见类型执行裁判案件的审理,包括涉执行依据、涉不动产、涉动产所有权、涉股权、涉债权、涉优先权、涉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涉执行分配、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9章;

三是执行裁判案件法律文书制作,并附相关文书样式。

四是另设附录,将近年来江苏法院在民事执行裁判领域出台的主要规范性文件进行汇录,将近年来江苏法院在民事执行裁判领域出台的主要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供读者查阅。

【图书序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审执分离改革要求,江苏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实施意见,于2017年年初在省法院、各市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单独序列的执行裁判庭,标志着江苏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走在了全国法院的前列,在江苏法院改革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5年来,江苏全省法院执行裁判部门坚持以习*平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平近**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优势,积极作为,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执行裁判案件,监督并纠正了一批违法或不规范的执行行为。据统计,共审结执行异议案件6.65万件,撤销、变更执行行为1.4万余件,撤销、变更占比达21.06%;审结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4万件,判决结果为阻却执行的2234件,占比超过15.91%。对于及时解决执行程序中衍生出来的各种程序性、实体性权利争议,有效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化解和减少涉执*访信**,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求和总结执行裁判的价值取向、目标任务、审判理念及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一系列复杂疑难问题,制定下发了一批指导性文件和案例,从而确保执行裁判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江苏法院执行裁判工作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全国法院贡献了江苏经验。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

一、探索并确立了执行裁判工作的价值取向

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也是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改革执行体制机制,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其主要目的,一是理顺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整合执行力量,强化执行保障,提升执行效率,为破解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二是使法律规定的执行救济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执行组织结构及内部运行模式优化,更好地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从而有效解决消极执行、不规范执行以及违法执行等问题,在体制机制上构筑抵御干扰的防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因此,将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区别,并从执行权中分离出来,设立专门机构行使,价值取向就在于加强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加强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这既符合专门化审判的要求,也符合执行权运行规律。只有目标明确,才能确保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具有合法性、合目的性、合规律性,使执行裁判工作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探索并明确了执行裁判工作的功能定位

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同属于民事执行权。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权能:

一是执行程序启动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合法的执行依据、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诸如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涉外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的承认和执行等。

二是执行财产查控权。在执行程序中,对财产的执行占绝大多数。执行财产查控权是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属于典型的强制执行权。

三是实体民事权利混同时的判断权。对被执行财产从查控到处置,均会对相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其间,常会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属异议。尤其是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拍卖时,案外人可能以存在抵押、质押、租赁、共有等法律关系提出实体权利要求,从而产生权利冲突。如何判断和处理这种利益冲突,情况非常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不同法律程序的协调,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法律领域知识的综合运用,特别是《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合同编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实体法的综合理解适用。

四是执行财产处置权,包括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权力以及对变价财产进行转移交付的权力。五是执行救济权。包括执行措施的违法救济权和实体权利归属及其归属顺序的决定权,也就是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包括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权利人许可执行之诉。如此复杂的权能构成,使涉执行权力的行使,尤其是其中第三类、第五类权能的行使,往往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相关法律问题,比其他案件要更加复杂。

执行裁判庭主要负责审查处理执行程序中相关主体行使执行救济权而产生的案件,主要涉及上述第三类和第五类权能的行使,既要对私权利进行实体判断,也要对执行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设立执行裁判庭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执行裁判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院管辖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消极执行督办案件以外的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含上诉及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与上述执行裁判事项相关的请示等案件的办理。上述范围内的各类案件,都涉及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争议,皆由执行程序衍生而来。这就决定了执行裁判职能与执行实施工作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密不可分。

任何制度的创建都有其预设的功能。就执行裁判而言,其主要具有权利救济与程序保障两大功能,并可进一步细分为救济、监督、规制和程序保障四项主要功能。救济功能是对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予以救济,这是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所在。监督功能,就是通过对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撤销,以对执行实施行为的监督与制约,促进执行规范和执行公正。保障功能,就是对于那些假借执行异议、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拖延执行的,及时依法予以驳回,从而保障执行程序有效推进。规制功能,就是依法支持执行机构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及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人实施制裁,对妨碍执行行为予以规制,体现执行的强制性,扫除执行程序中遇到的各种障碍,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

三、探索并确立了正确的执行裁判工作理念

一是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统一的理念。执行裁判权与法院其他审判权相比,既有共性,也存在明显不同之处。主要原因在于,执行裁判权源自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救济权。而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效率,重在权利实现。亦即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越快越有效率,越能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执行裁判处于执行权与审判权交叉领域,与其他审判程序在价值取向上不尽相同,其审判理念也有别于其他审判领域。对于其他审判程序而言,公正的价值居于第一位,在公正的前提下强调效率。而对于执行裁判而言,因其与执行程序紧密相连,其价值取向也受到执行程序的价值取向的深刻影响。总体而言,执行程序属于实现权利的机制,秉承的理念是效率优先,强调执行效率最大化和执行效果最大化。这种讲究效率的理念,也应贯彻到执行裁判工作中去。

但当效率价值与基本的公正理念产生冲突时,就需要为基本的公正价值让路。执行救济机制就是价值平衡及利益衡平的结果,是执行效率适当让位于公正的结果。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既相互伴生又各自具有独立的规律及价值。执行实施权的行使,更强调效率,执行裁判权的行使,则更强调公正。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以书面审理、形式审查为原则,严格在法定审限内审结。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主体、执行标的财产的确定、能否参与分配及执行程序的推进,必须进行实质审理。总之,执行裁判既要实现执行救济制度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也要严格遵循审限法定原则,原则上不得扣除或延长审限,确保裁判效率,从而实现执行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

二是坚持权利救济法定的理念。

第一,救济依据法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是否享有提出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应当以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定授权,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第二,执行异议之诉类型法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种类及其适用的情形,是由《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基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执行裁判案件管辖法定。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衍生出来的所有案件,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析产诉讼等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均由执行法院管辖。其立法主旨在于,加强审执协调配合,防止以此对抗执行,提高司法效果。凡是违反法定管辖原则作出的裁判依据或者仲裁裁决,因程序违法而不得用来对抗执行。第四,审限法定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案期限,原则上不得扣除或延长。第五,裁判方式法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裁判类案件主要涉及法院的执行行为、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主张是否足以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其裁判结果非此即彼,且不受当事人处分权利的约束。因此,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只能以裁定或判决的方式作出,不得进行调解。

三是坚持有限救济的理念。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途径救济的权利,只能针对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发生的争议,即以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为前提。如果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不得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相关争议应当通过申请执行监督途径予以救济。

四是坚持裁执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理念。 要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宗旨,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行使,既要做到审执分离,又要做到审执配合,既要促进执行规范和公正,也要确保执行效率与效果。不能人为地将执行裁判程序复杂化,进而给被执行人以对抗执行的可乘之机。

四、积累了宝贵的执行裁判实践经验

改革之前,执裁合一,执行局忙于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无暇顾及执行裁判领域复杂疑难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对执行裁判司法规律缺乏深刻认识和把握,一方面,导致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救济法律制度的规定贯彻实施不到位,对相关主体的执行救济权保护不力;另一方面,导致各地办案尺度不统一,办理程序过于烦琐冗长,执行裁判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本应快速审理的执行裁判案件,有的往往一拖就是一年以上甚至更长,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甚至成为少数当事人用于拖延执行的手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成立后,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职能定位,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进行法理研究和分析,提出解决对策,总结出一批宝贵的执行裁判工作经验:一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制定执行裁判案件系列审理指南,明确了相关程序间衔接问题,确立了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规则,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执行裁判案件法律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规范各级法院执行裁判案件办案流程,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二是加强案例指导,定期或不定期下发发回、改判案例通报,既揭示省法院裁判要旨,也指出原审问题所在,防止类似错误重复发生。三是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于评查中发现的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充分发挥了省法院执行裁判监督指导作用。四是探索执行裁判案件要素式裁判方法,提高办案效率。五是建立健全执行裁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省法院执行裁判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实践证明,作为审执分离改革的机制保障,设立专门的执行裁判部门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

五、逐步培养了一支既懂执行又懂审判的专业化执行裁判队伍

我国立法上建立执行救济制度时间不长,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改革时间更短,全国大多数法院实行的是执行局内部的执裁相对分离,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的很少,执行裁判工作总体上属于全新的司法领域。执行裁判权,处于执行权与审判权交叉领域,兼具权利实现与争议解决双重属性。执行裁判工作任务新、要求高,迫切需要建立一支精通执行与审判的专业化审判队伍。

五年来,江苏各中级法院普遍设立了执行裁判庭,基层法院或者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或者明确了专门合议庭审理执行裁判案件,后来虽然因为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而将其与其他业务部门合并,但一个全新的审判业务条线已经形成,为实现执行裁判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五年来,江苏全省法院执行裁判部门审理了一大批执行裁判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训练养成既有别于执行实施又有别于传统民商事审判的独特执行裁判思维,逐步锻炼和培养出一支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总体来看,江苏法院审执分离改革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法院执行裁判部门在几乎是“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打开了工作新局面,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裁判职能作用,依法纠正了一批违法执行行为,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执行规范和执行公正。本书正是全省执行裁判法官五年来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将之呈献给读者,目的是指导实践,推进执行裁判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也期望给法学理论界深入研究这一课题提供第一手的实践资料,为立法者制定强制执行法提供参考。

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要求将深化审执分离改革作为推进综合治理源头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2021年1月,*共中**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第四部分“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强调:“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审执分离,优化执行权配置,落实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13条提出,要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筑牢政治忠诚,以“两个确立”统一思想和行动,真学真信笃行习*平近**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努力提高执行裁判工作水平,促进执行规范和执行公正,破解“执行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样张精选】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目录】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

刑事审判前沿问题思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