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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01
张某系电脑彩票A*注站投**销售员。2016年7月30日,彩民王某持中奖彩票到该站兑奖,张某以手工输入彩票串码方式为王某查询兑奖。

操作中,张某故意输错一位串码,随后以彩票未中奖答复王某,待王某离开后,张某利用未退出的电脑系统窃取王某中奖彩票串码,变造中奖彩票一份,并连夜赶到二十公里外的B*注站投**,谎称彩票被孩子涂画坏了(不易机读核实),自己等着用钱,并向B*注站投**销售员李某许诺200元,要求兑奖,李某按照张某的提示输入串码,确认中奖6000元后予以兑付。

后王某持中奖彩票到C*注站投**询问时,发现该彩票奖金已被兑付,遂报案。
02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编造孩子涂画彩票谎言,变造中奖彩票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李某信以为真,未依规定全面审查彩票,自愿兑付6000元奖金,从而骗取公私财物。
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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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
02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王某中奖彩票串码,背着彩票奖金所有人王某,秘密取得6000元奖金,使王某丧失了奖金所有权。
所以,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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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 王某是本案的被害人。本案中被害人王某控制着能取出奖金的最重要的中奖彩票串码。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王某中奖彩票串码,并背着王某通过冒领的方法将6000元奖金据为己有。
根据《彩票*注站投**管理办法规定》中奖彩票是唯一兑奖凭证,彩票*注站投**只有对中*券奖**码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
张某给李某的中奖串码是真实的,李某没有因为受骗而陷入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物的行为。
因此,李某所在的彩票*注站投**不应该和张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损失应该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向行为人张某追偿。
由于张某的盗窃行为使王某丧失了奖金所有权,因此,王某是本案中的被害人。
02

其次,串码是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的相关属性有三个基本的特点,一是处于被害人的管理之下;二是对于行为人而言具有可转移性;三是具有相关的价值。

根据彩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串码是兑换彩票的唯一标准,失去了串码就意味着失去了兑换彩票的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在本案中,真实中奖彩票串码处在王某的手里,当然是在被害人的管理之下,彩票串码是实物,理所当然可以转移,利用串码就可以取出奖金。
因此,串码具有相关价值。根据以上3个特点判断,本案中,中奖彩票串号具有了财产性利益的相关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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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盗窃是张某完成犯罪行为的关键手段。
从法理上看,判断本案中到底应该适用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当根据何种手段是张某进行取财的关键手段来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盗窃才是张某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张某排除被害人王某占有、控制奖金的手段主要是依靠盗窃。

本案中“骗”这一手段起到的作用就体现在为盗窃服务,两者之间是从属关系,骗是获得奖金的盗窃行为的延续,“骗”是为“盗”服务。
综上,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在纷繁复杂的刑事办案过程中,我们应该紧抓犯罪构成要件和主次关系,才能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来源丨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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