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同“时间”是“物质”运动的属性一样,规律作为“必然联系”,是客观事物的一种运动属性。自然规律作为自在事物的运动属性,表现为无意识主体、无选择行为、无存在意义、无存在目的;而社会规律作为自为事物的运动属性,表现为有意识主体、有选择行为、有存在意义、有存在目的。所以,自然规律在发挥作用时,仅表现出它的“客观属性”,与意识活动无关;社会规律在发挥作用时,除了表现出“客观属性”外,还表现出“意识属性”和“利益属性”。
下面就看一看社会规律的意识属性、客观属性和利益属性。
第一,社会规律的意识属性。
一切社会规律都是建立在人类意识基础上的,离开人类意识,社会规律不复存在。社会规律的意识属性可以从它的本质、内容和性质上得到体现。
首先,从社会规律的本质上看,它是“人类社会”这个自为事物的运动属性。
人类社会的一切发展变化,都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的,不要说铁路、大桥,即便是一条羊肠小道,也是在意识活动支配下出现的。所以,人类社会作为自为存在,她有主体、有选择、有意义、有目的。人类社会的行为主体就是“人”,更准确地说就是“利益主体”。有行为主体就必然有选择行为,比如选择食物、选择居所、选择伙伴、选择分配方式。行为主体做出正确选择,生存状况得到改善,做出错误选择,生存状况陷入恶化,所以他的选择是有意义的。行为主体之所以要做出选择,目的就是让自己的生存状况不断得到改善。整个人类社会活动过程都有主观意识的参与,作出“选择”需要主观意识的参与,评估“意义”需要主观意识的参与,明确“目的”需要主观意识的参与。人类社会活动离不开人类意识活动,离开人类意识活动,人类不复存在,人类社会不复存在。
社会规律作为一种运动属性,紧紧依附于人类社会,而人类社会离不开人类意识活动,所以,社会规律也离不开人类意识活动。正如古人所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社会规律作为人类社会中某种必然联系,也必然地有意识主体的参与。自然规律的唯一实施主体是“老天爷”,而社会规律的实施主体是“人”,准确地说是“利益主体”。失去利益主体,社会规律便不复存在。比如,没有买卖双方的参与,价值规律不复存在;没有比赛双方的参与,足球规律不复存在;没有利益主体的参与就没有利益格局的形成,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规律也就不复存在。进而,没有选择,就没有买卖双方;没有选择,就没有比赛双方;没有选择,就没有经济要素和利益格局。再进而,没有意义就没有选择,无论怎么做,结果都一样,谁还会去做选择。再进而,没有目的也就没有意义,失去了方向,也就失去了意义的评判标准。
离开行为主体、离开比较选择、离开意义评估、离开目的追求,总之,离开意识活动,社会规律不复存在。
其次,从社会规律的内容上看,它是利益主体间关系的反映。
规律作为一种“必然联系”,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关系。自然规律反映的是各种自在事物间的关系,比如物理的、化学的、天文的、地质的关系。只要在这些关系中表现出源于内在本质的必然性,就表现为自然规律。同理,社会规律反映的也是一种关系,但不是自在事物的关系,而是行为主体间关系,即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准确地说是“利益主体”间的关系。
自我利益最大化是一切利益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一切利益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利益主体间发生的联系、形成的关系,都是这一内在规定性的结果。只有当利益主体之间“自我利益最大化”关系得到合理处理,彼此间的合作方能继续,更大的利益空间才能被拓展出来,最终共同得到更大的利益满足。反之,当彼此的“自我利益最大化”不能得到合理处理,彼此间的合作关系破裂,从而失去更大的利益空间。对付出与所得的研判,取决于利益主体的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而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则是以人类意识活动为基础。因此我们说,社会规律的最终本源是利益主体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意识活动。
离开利益主体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意识活动,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就无从谈起,彼此不构成“相互作用”的关系,规律也就不存在。假设,大家都不再遵循“稀缺物的排他性占有”,十个原始血族成员面对五个野果,谁吃都无所谓,我饿死了,你无所谓,你饿死了,我无所谓,彼此都无比地藐视野果、藐视生死。既然吃不吃野果无所谓,那就必然出现有没有野果无所谓;既然有没有野果无所谓,那就必然出现活着、还是死去无所谓;既然活不活无所谓,那就没必要再去结成何种高效率的关系;既然彼此间不再有任何关系,社会规律也就不存在了。
人类历史告诉我们:人们具有主观意识,所以才有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有利益比较和利益选择,所以才有更高效率的利益关系;有更高效率的利益关系,才有社会规律的产生。
再次,从社会规律的性质上看,它是利益主体间的约定。
所谓约定,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观意愿的集合。
倘若看不到人的主观意愿与社会规律之间的联系,就注定把社会规律算成一笔糊涂账:要么认为社会规律来自神谕,人类只有顶礼膜拜的份;要么认为社会规律超越生命,永恒于太空宇宙。总之,社会规律就是先验地漂浮在宇宙太空之中,有没有人类、有没有人类社会,都会有漂浮着的社会规律。
朋友们啊,规律是物质的运动属性,没有人类社会这个事物,宇宙中哪里会有“社会规律”!
社会规律如果是“约定”出来的,那就一定与人的主观意愿有关。
首先,将个体的自然力量和智慧融汇成群体的合力,是人类经济生存方式的基本形式。从原始血族到氏族部落,从部落联盟到民族国家,再到今天的“地球村”,人类社会就是一个不断走向联合的过程。其次,在走向联合的过程中会有利益纷争,也会有意愿共识,“尊重权益”就是全体人类达成的第一个意愿共识。没有这个意愿共识就不会有人类的出现,就不会有原始血族、氏族部落的出现,就不会有部落联盟、民族国家的出现。第三,当千千万万个“尊重权益”的主观意愿被投进“意见箱”时,这些主观意愿就聚变成全体人类的集合意愿。
这个被集合起来的“尊重权益”意愿,是人类存在的底线,是人们各种形式联合、合作的底线。谁突破这个底线,联合、合作走向崩溃,人类社会走向崩溃,人类走向崩溃。这个人类的意愿集合,便是我们常常挂在嘴上、却始终搞不明白的“社会规律”。
是的,社会规律不是来自神谕,不是来自宇宙,她来自全体人类的主观意愿,来自全体人类的共同约定。做一个很不严谨的表述:个体间的约定叫合同,群体间的约定叫制度,国家公民的约定叫法律,人类之间的约定就是社会规律。藐视合同,是不尊重对方;藐视制度,是不尊重社会;藐视法律,是不尊重国家;藐视社会规律,就是不尊重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