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他的名字叫亨利:真相、和解与正义
第三章 他的名字叫亨利:真相、和解与正义
他兴高采烈地离开了。而我几乎瘫倒在身旁朋友的怀里。后来我在一头雾水的宴会主人那听到,亨利突然离开宴会,回家后足足哭了两个星期。
邂逅
接待处通知我有位自称“亨利”的男士求见,于是我从法官办公室起身,带着些许的期望走向安检处。亨利几天前曾打电话给我,他说他即将前往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为造成我失去右手的汽车爆炸案作证。自然的,我很想见见这位出于勇气、傻劲,或单纯只是好奇而想见我的人。
我开门让这位身形修长的年轻人进来,他自称亨利,并告诉我他的姓氏。我想,他曾经是南非国防军的上尉军官吧?当他大步走进我的办公室时,脚步虽称不上是昂首阔步,但仍保持着军人的仪态。而我则以我认为法官该有的轻快步伐走在他身边。
我们坐下并开始对话。我确定我们彼此都对对方感到困惑。他简单地解释他在汽车爆炸案中的工作,他只是照相,并将档案交给实际执行行动的同僚。他说他在该爆炸案之前就退出行动小组,所以他无法对发生的事情直接作证。但他了解行动小组和其运作方式,他将前往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诉说他的故事并寻求赦免。
我并不确定他为何要到这边来讲他的事给我听,我也想对他有更多的了解。在此刻之前我从没见过他,他是谁?为什么一个不认识我、与我无冤无仇,甚至对他而言我只是个反抗运动名义上领袖的人,他却要置我于死地?当时他在想什么?他的职务是什么?而他又是如何成为“另一边”(“敌人”、“种族隔离体制”)的一员的?我们双方彼此不认识的“另一边”。
我试着从他身上挖出更多内幕、更多他的背景。他说他家世清白,双亲都是正直善良的人,从小就教育他要有强烈的荣誉感,母亲尤其重视这点。他在大学中表现优异,毕业后决定以军旅作为其职业生涯。当他说到自己晋升快速时带着一丝骄傲,他是个卓越的战士,也因此被吸收为特种勤务人员。
我并不想抢先在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之前侦讯他,我只希望他把想说的都说出来。他看过我的档案。他必然知道我曾经被放逐于南非的邻国莫桑比克,协助重建该国司法制度。档案中应该也提到虽然我是非洲人国民大会、特别是所属宪法委员会(Constitutional Committee)的活跃分子,但我从来没有参与地下活动、军事行动或情报工作。然而他们却找上我,决定消灭我,为什么?难道是因为我是个知识分子,因为我反对他们提出的没有一种政治制度能让南非的黑人和白人平等共处的主张吗?每个知识分子都希望自己的意见能受到重视,但不是这种“重视”……
我们谈了大约两小时。他几乎是以一种嫉妒的眼神望着我。他坐在我悬挂着美丽画作的办公室中,我是这个国家位阶最高的宪法法院的*法大**官,而他却是个有着不堪的过去和绝望的未来的退伍军人,他甚至没有得到应有的礼遇,比起获得金质奖章的退伍将军们,他得到的只是一点金钱。他曾经愿意为这个国家、为了种族隔离政策付出他的心血、智慧,甚至是生命,但如今他不值一文。他也因此受过伤,他曾经被*弹子**打中腿,至今走路仍有点跛。他看来有些烦躁,我是法官,而他连工作都没有。我们可以一直这样对望着聊下去。
我起身说:“亨利……(我心中一度浮现一个没有风度的念头,我有冲动对他说——我不能跟你握手,你可以看到我曾经用来表达欢迎的手现在变成怎样了)……通常有人来拜访我,道别时我会和他们握手,但我没办法和你握手。我现在没办法。到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告诉他们这一切吧,帮助这个国家,为南非做点事,那也许我们还会再次相见。”当他离开走到安检处时,那英挺的军人仪态不见了,相反的,他看来惶惶不安。我目送他出门,向他道别,直到他消失在我的视线中。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全球各地共成立了三十个左右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但没有一个像南非的如此具有震撼力。这不是好坏的问题,而是因为其他国家的真和会不像南非的具有如此深远的影响力并受到如此多的国际关注。为什么它这么特别呢?
首先是因为我们的真和会的成立并不是一群聪明人围坐讨论说,为了处理过去的不公不义,我们必须设立真和会。南非的真和会不是这样的产物,相反的,真和会是因为南非社会内部强烈的、特殊的需求而产生的。
这一切起源于1993年8月非洲人国民大会的全国执行委员会(National Executive Committee)的一场交锋激烈、炮火猛烈的会议,那是南非首次民主选举前的八个月。那场会议讨论我们该如何响应在解放运动时期,非国大干部在安哥拉营区所犯下违反*权人**罪行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来自非国大自己成立的调查委员会。报告中说非国大安全人员曾抓到几名当时南非政府派到普里托利亚刺杀非国大高层并制造混乱的人。别忘了那是1980年代,警卫和安全人员大量地使用野蛮的手段进行侦讯。
我曾经在前面提到,组织本身对此事进行调查,也撤换了整组安全人员,并在1985年建立了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该行为准则实际上便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可能是世界上所有解放运动中唯一的一部行为准则,法院、检察机关、被告辩护律师等都应有尽有,还有罪刑法定、检察官起诉、证据优先并受检验,甚至有上诉制度。大体上来说,违反*权人**的罪行虽不是彻底绝迹,但已经大大减少了。现在是1993年,从那之后又过了十年,虽然武装抗争时期已经结束了。然而,曾经发生过的违反*权人**行为不该被假装未曾发生。非国大自身会如何看待成员在武装抗争时期的所作所为呢?这份调查报告特别强调:“有人必须为此负责。”全国执行委员会的八十名委员讨论该如何处理这事。
有些委员大声呼吁:“我们设立了调查委员会,也收到了这份报告,我们要继续处理这件事。”另一批人则义正词严地反驳:“我们怎么能这么做呢?我们当时在安哥拉的丛林中艰苦地为自由奋斗,敌人又持续对我们做无情的攻击。我们仅有没受过训练的年轻侦讯人员,他们尽其所能的保护领导阶层。我们现在怎能反过来惩罚他们呢?”
另一方再度回应:“我们从事自由运动,为正义而奋斗。如果正义不从我们自身开始,如果我们不捍卫这些价值,如果我们使用和敌人相同的手段,那我们并不比敌人更好,我们和他们没有差别。人们愿意支持我们、为我们受苦,是因为他们相信我们的目标——一个人不能既为捍卫生命而奋斗,同时却又是生命的敌人。”就在此时,现任部长的帕洛·乔丹(Pallo Jordan)起身,用他那慷慨激昂又高亢的语调说:“同志们,我今天学到了件非常有趣的事情。有过去政权的刑讯,也有我们非国大的刑讯。过去政权的刑讯是不好的,而非国大的刑讯是好的。谢谢你们的启发!”语毕他就坐下了。
整个会议室因此事分为两派,这攸关重大的道德判断,也不是可以举手表决的议题。最后,有人起身问了个简单的问题:“我的母亲会怎么说?”“我的母亲”这词代表的是一位平凡、正直、劳动阶级的非洲妇女,她并不世故但有着良善的内心,并对人和世界以诚相待,一位在艰困的生活中自然淬炼出荣誉与正直的美德的人。他先自己回答:“我的母亲会说非国大八成是疯了。我们在此反省检讨我们自身的脆弱和过错,并将我们自身赤裸裸地摊开在世人面前。这也许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另一边已经杀害、虐待、折磨我们的人民几十年甚至几世纪的恶棍却不受处罚,没有人去检视他们做了什么、他们正在做什么。我们是如此倔强的自省,我们对自身道德纯净性的爱惜近乎洁癖,以至于不去思索另一边的人对我们造成的伤痛,这些人完全没有受到惩罚就离开,也不必负任何责任。当我们对数百万平民的伤痛视若无睹时,我们所主张的又是什么样的自由运动?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卡迪尔·阿斯马勒(Kader Asmal)教授起身说道:“唯一的答案就是南非需要真和会。唯有真和会能通盘审视双方所有违反*权人**的行为。*权人**就是*权人**,不论什么人都该享有*权人**。所有刑讯或其他违反*权人**的行为都必须由公正无私的委员会进行调查,而不是由某一政治运动力量自行处理了事。这必须是国家层级的,要用国家的资源、以国家的角度来处理。”
他说得对极了。当下我们做了一个决定。如果非国大赢得选举,且当时情势也的确乐观,选后将会成立一个真和会来调查种族隔离政策最后几年的违反*权人**罪行,无论该罪行是在何处发生的。
真和会成立的第二个重要因素也是南非经验。当时双方签署了一部新的、没有种族歧视的民主宪法草案。我们以为大功告成了。我们制宪过程分为两阶段,我们大量参考印度经验,这其中包括选出制宪会议(Constitutional Assembly),由制宪大会来起草出最终宪法版本。我们为制宪会议订了三十四条规约,当时我们心想,只剩下选举还没举行了。我当时到伦敦去向一个多年来支持我们的天主教公民团体说明南非新宪法的架构。随着谈判的顺利进展,我们所受到的待遇也随之升级,最后住到了机场的假日饭店。但现在我回到靠近国王十字区的普通旅社,与外界无甚接触。有天当我正要就寝时,招待我的团体派来一个信差,他带着歉意地敲我的门,并给我一份紧急电报。那是非国大总部发的,电报中说有个紧急事件需要处理。显然南非的国安警察曾获戴克拉克总统保证赦免,所以他们忠实地保护协商过程的进行,也确保选举不受意图破坏政权转换过程的*弹炸**攻击,未来他们也将捍卫新的政府和宪法。但是,如果之后他们因为支持前政府的行为而面临牢狱之灾,这样的工作内容要求就不是他们可以接受的。他们并不是在以*变政**相要挟,但若没有赦免的保证,他们就要集体请辞。
这真是给非国大领导阶层丢了个大难题,毕竟赦免是戴克拉克总统而非非国大所承诺的。同时,非国大领导阶层们也了解到国安警察已忠诚地确保协商过程不受多股右翼势力的攻击。在另一方面,非国大本身的安全人员因为对潜在攻击者的认识不足,显然难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和平。我们这一世代的人都梦想过在新的宪法秩序下,能实现人人平等、摆脱过去罪行的“一人一票”选举。但若是选举过程被严重破坏了,不只梦想无法实现,种族间的*力暴**也将持续下去。国安警察没有威胁以*力武**破坏选举,他们只是希望自己确保民主进程的努力能获得肯定。然而与此同时,仅仅因为他们支持宪政进程而给予他们全体赦免却违背了责任政治原则。当时我房里没有便条纸,因此我将我的答案写在电报背面。何不将赦免和真和会联结起来呢?我是这么建议的。我们不能承诺全体赦免,但每一个挺身而出并坦白他或她做过什么事的人,都可以接受到个人的免责。
这个建议被接纳了,也因此真和会和赦免便以个人为基础联结了起来。这就是后来极为成功的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成立的原因。侵害*权人**的加害者、滥刑者、杀手等都有了将其过去所作所为坦承公之于世的诱因。相对的,南非国人将能得到真相。这不是别有所图的哗众取宠的公开审判,也不是利诱或威逼。不是那些过去执政者施加的诸如单独拘禁、倒立罚站、电击折磨等摧毁受害者心理的威胁手段。这是以保证赦免为奖励的自愿性告罪忏悔。
欲使委员会运作顺利有三项要素。第一,真和会必须在宪法位阶上有着明确的法律架构。宪法给予这些在过去政治冲突期间犯下罪行的人赦免的权利,但该权利必须由新国会订定的法条详细规范之。国会后来规定究竟如何赦免应由真和会根据不同个案来决定。
第二,虽然设立真和会的动力主要来自新政府,但实施细节不能由行政部门单方认定。不论有多么的不完整或不情愿,某些共识是必要的。光是立法工作就花了一年。那是艰苦的一年,为了纳入所有利害相关者和公民团体,我们举行了无数的协商和辩论,以确保这是公平、可靠的最佳机制。公民团体的角色变得特别重要。与世界上许多的*权人**团体相同,他们不愿见到任何*行暴**的加害者获得赦免(有时候,不是身受其害的人反而更不宽容)。如果这程序要继续下去,他们坚持必须要公开进行,大众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建议不公开的录像作证,因为我相信唯有这样那些想要寻求赦免的人才敢走出来。我错了。所幸公民团体对公开作证的坚持胜过我那过于谨慎的建议。
第三,真和会一定要有能干、杰出、正直,且过去没有直接参与冲突的成员。这不是说我们要找寻“中立人士”。一个自称自己过去在种族隔离时期保持中立的人,不会是我们需要的处理这些*力暴**案件的适当人选。我们需要的不是中立而是公正。这必须是对正义和*权人**有热情,并能公正处理过去曾支持或侵害人性尊严的任何个人、团体、政*党**或组织。也就是说,他们必须以同样客观、公正的标准检验非国大在安哥拉营区发生的事和国安警察过去曾长期犯下的大量罪行。具备以上特质的德斯蒙德·图图(Desmond Tutu)大主教便被邀请担任真和会主席。经过一个复杂的甄选程序,来自不同社会、文化、宗教背景,许多具有卓越能力和才干的人才都被延揽进真和会。
真和会分为三个部门,各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人事。第一个部门负责听取受害者提供的重大违反*权人**案件的证词。我们应当记得,种族隔离政策本身就违反*权人**,而且早已被当做是对人性的重大戕害。当时的法律将人们以种族分级、(黑人被)强迫佩戴识别证、被逐离家乡、不能接受教育、不能使用公共设施,也不能投票,这些都违反*权人**。但这不是真和会要调查的,过去严格的《国家安全法》(Security Law)动辄将人们不经审判就单独监禁的事件也不是真和会要调查的。真和会要调查的是即使在《种族隔离法》(Apartheid Law)下也违法的行为。
那样的行为因为过于丑陋、骇人,因此就连公开支持种族政策的人也不得不加以隐匿、否认。虐囚、*杀暗**、使人凭空失踪、越界突袭行动等造成的绑架和杀害行为都是违反南非法律的,即使依据的是严苛的种族隔离时期保安法也不例外。这些罪刑才是真和会要调查的。其调查对象不是种族隔离政策,那样的行为已经受到世人谴责并被南非新宪法所唾弃了。相对的,真和会的主要目标是在种族隔离时期被犯下并被掩饰的罪行,其中大部分是为了维持种族隔离制度所为,但也有些罪行是反抗该制度的人所犯下的。
图图大主教把这个由他主持的单位称之为“小市民”发声的部门。于是,不论是都市居民或是乡下人,所有名不见经传的无名小卒,都可以来申冤,倡言他们的不幸遭遇、他们的伤痛和他们的损失。像我这样的人有机会上电视、写书,或前往世界各地向无数的听众、读者演讲我们的遭遇。但有难以计数的人曾遭受*力暴**加害,失去儿子、女儿、母亲、父亲,却只能将这样的伤痛隐藏在心中。全国各地大约有一万多人前来为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家人作证,还有大约一万人以书面方式作证。
法官不哭泣,但这显然不适用于图图大主教,他哭了。这不是严肃的以发掘法律真相为目的的法庭,而是一个让人们倾吐自身遭遇的人性化空间。在法院,证人是孤立的。但在这里,证人旁边总是有安慰者,也许是拍拍他们的肩膀,也许是在哽咽的时刻递上水和纸巾。听证仪式通常以和谐的非洲音乐展开,希望这样能给在场的所有人鼓励和支持。有时也以祷告开始。接着,这个国家里不同地区和不同语言的人都来作证。证词在电视上播出,因此全国人民都能亲耳听到当事人的故事,全国人民都成了证人。这些证人不是来法院告发、控诉别人,也不是因为曾受伤害而要求赔偿。我们没有惩罚或补偿,我们只是提供一个说出真相的机会。
摘要和分析这些证词的集结有五巨册,其中包括照片和不少令人动容的证词的节录,构成珍贵的文献。这不是枯燥的政府报告,而是发自肺腑能打动人的记录。此外,它也深刻反省了不可饶恕的*行暴**如何被纵容且越演越烈,以及怎样的机制、文化才能避免其再度发生。这也就是真和会最伟大的目标:不能只是让伤痛抒发出来,而是要解释这样的不公不义是在什么环境之下滋生的,进而阻止其在未来复发。
没有人能逃掉这场调查。商人们,你们在哪?毕竟生意就是要赚钱,要和国安警察直接合作,提供*药炸**、卡车和信息。媒体们,你们在哪?有些勇敢的报社和伟大的记者,但媒体的组成结构本身就是种族主义的附庸,它的思维方式就是贩卖恐惧,他们将反抗种族隔离者描绘成恐怖分子,绘声绘色地说他们有多可怕,他们贪婪地攫取眼前的利益。因此,一份商业期刊的社论写道,我整天游走于利刃之间,万一我因利刃而死,也没有人该抱怨。关于人们因肥皂而滑倒、从窗户坠楼、从楼梯上摔下的事件都被记者们写得像真的一样,媒体同时散布不实消息,造成人们以为自由斗士是暴徒,他们被刑讯或杀害是正当的氛围。
法律人,法官们,你们在哪?我们这些法官,无论新的或老的,对此曾有过激烈的辩论。最严厉的批判是因为过去的司法系统根据的是有种族主义色彩的法律,而且在面对酷刑与虐囚的指控时缺少警觉心,实际上已成为这些不公不义的帮凶。当时的掌权者滥用巨大的权力不经审判就逮捕和拘禁人民,并将证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囚禁以逼取供词,而法官们却将其视为正常程序。所幸,仍有些法官表现出卓绝的风骨和勇气,他们证明了即使在最晦暗的环境下,人们仍然能坚持选择正义的道路。他们在有限的空间里继承了伟大的法律传统,让我能很自豪地说,他们当中的几位现在是我在宪法法院的同僚。然而绝大多数的法官向不公正的法律与不公正的手段屈服了。最终,司法机关的领导人送了一份文件到真和会,承认司法系统在种族隔离时期未能善尽保障基本*权人**的职责。
赔偿委员会(Reparations Committee)是完全独立的。它从第一个委员会(听证委员会)取得报告,并确保每位受害者取得一次给付的金钱赔偿。这不仅是作证者的伤痛,而是整个世代的伤痛,是无法衡量的伤痛。虽然赔偿经费不能从砍掉教育、医疗,或土地改革预算取得,但每位前来作证的人都能取得或多或少的物质赔偿。然而,有些人对赔偿的金额与赔偿的方式有所抱怨,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呼吁对于遭到处决或虐待致死者重新举行有尊严的葬礼。在我看来,建纪念塔、给予受难者小孩奖学金、以受难者的名字命名道路、花园或建造宏伟的纪念塔等等都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的不是更多宏伟的纪念碑,而是一个素朴得像人民自己一样的纪念碑,一个如同他们亲身经历的伤痛般哀痛逾恒、历历在目、念念不忘的纪念碑。
委员会的第三个部门,也是工作最困难的部门,就是特赦委员会。每个法庭有两位法官,这也是真和会中最像是法院的部门。然而当刑事法庭通常判决一个人是否要被关进监狱,这边做的却是相反的,这里的法官决定一个人是否可以免于被起诉。因为牵涉到人身自由,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等原则在此必须被遵守,但不像一般法庭要求严格的证据法则和正式起诉程序。我们处理过许多令人惋惜、鼻酸的案子。
克里斯·汉尼(Chris Hani)曾是首批游击队员的一分子,后来晋升为非国大军事部门“民族之矛”的指挥官以及南非*产党共**总书记,是受到人民爱戴的英雄。在一个复活节假期,当我们还在协商新宪法时,他在慢跑后返家时被枪杀。凶手走出车来,拿枪抵着他的头,然后扣下扳机。对方是住在南非多年且与南非极*派右**合作密切的波兰极端右翼分子。因为邻居指证他作案用的车,警方迅速逮捕他。不夸张的说,那把枪甚至还在冒烟。讽刺的是,因为非国大反对死刑而使他和另一名同伙逃过死罪,并能寻求赦免。他们应该被赦免吗?特赦委员会因为两名凶手隐瞒太多事实而拒绝赦免,他们被起诉并被判终身监禁。
接着是关于温妮·曼德拉(Winnie Mandela)足球队的案例 [1] 。温妮勇敢、孤僻、好战、热情、亲切,令人如沐春风,有些人会说她可以用她的方式摧毁任何人或任何事。温妮召集了一伙人犯下重伤害罪,并和当地非国大爆发冲突。那是曼德拉仍在狱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末期。血腥杀戮时有所闻。温妮本人并未寻求赦免,是她的足球队员来求饶,他们说是温妮妈妈(Mama Mandela)命令他们去做这些事情。他们应该获得赦免吗?这个棘手、悲痛、折磨人的南非问题需要一个棘手、悲痛、折磨人的南非答案。我们的真和会还未臻完备。它引发许多争议,并驱使我们进一步的反省。因此,杀害史蒂夫·比科 [2] 这位勇敢、爽朗的领导者的凶手们因为隐瞒太多事实而未被赦免。然而,以信件*弹炸**谋杀露思·法斯特和珍妮·朔恩(Jenny Schoon)的凶手们虽然手段凶残,还是因为符合标准而被赦免。
知识与认知
我想分享一些我个人对于真和会的想法。首先是关于知识(knowledge)与认知(acknowledgement)的不同,这是斯坦·科恩 [3] 告诉我的一个概念,而他又是听托马斯·内格尔 [4] 说的。“知识”指的是拥有信息,并因而了解事实。事实上,对于南非境内的*害迫**案件有无以计数的知识,但却少有关于人们付出多少代价的认知。“认知”指的是一种接受,但不只是对客观事实的接受,还有对其情感与社会重要性的接受。认知的前提是对事件之发生抱有责任感,并了解到该事件对当事人以及整体社会的意义。
了解真和会运作的方式之一是将它视为把知识转化为认知的过程。首先必要的是认知过去的伤痛。成千上万的人受难的事实,这是广为人知的“知识”——政府*害迫**人民、留下难以磨灭的创伤、人们枉死牢狱之中。然而人道和个人面向没有彰显,人民真实的苦痛没有抒发的机会。然而,当你在电视上看到那些受害者,知道他们都是有名有姓的,听到他们亲口诉说他们的痛苦,那原本空洞的信息就不再空洞了。这对那些前来作证、回家后在电视上看到自己的人也是极有意义的。因为有了真和会充满人性与关怀的做法,社会大众可以认知到成千上万过去被隐藏的私人伤痛。另一种认知则事关加害者自己,他们需要勇敢走向摄影机,公开承认自己的罪行。最终,整个国家认知到这样的事情曾经发生,而且可能再次发生,所以我们必须把所有事实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我们了解其来龙去脉,并降低其再次发生的机率。
当初公民团体要求的公开性(publicity)成为真和会得以震撼南非与国际社会良心的关键。眼泪、声音、严峻表情、悲泣皆历历在目。几百万双的眼睛从电视上或从书本中见证剧力万钧的一幕幕。大家因而去反省,在那个环境之中他们做了什么、没做什么、有什么是该做而没做的。
真相的四个面向
身为一个法律人和一个法官,我常对真和会的许多特色感到困惑。它们大多跟我们该怎么看待真相这个概念有关。“什么是真相?”这个问题从将近两千年前就被拿来开玩笑,但至今我们仍须回答。我并没有受过认识论或存在论的训练,所以我自己将真相分为以下四类:观察所得出的真相(observational truth)、逻辑推演出的真相(logical truth)、经验告知的真相(experiential truth),以及透过对话而归结的真相(dialogical truth)。这样的分类是非常有助理解的。
观察真相,不论在自然或社会科学里,都要界定出一个特定的框架,并排除所有这个框架不考虑的变项。在法庭上,我们在界定的框架下运作,回答某特定问题,像是某人是否在某特定时间以某特定方式蓄意杀人。你确定目标,划下范围,然后找出真相。这就是观察真相——巨细靡遗、锁定焦点。
逻辑真相是建构在假设之上的普遍真相,蕴含在特定命题中的逻辑。逻辑真相的获得是一个演绎和推论的过程,最后,我假设,借由文字的力量来解释世间万事万物的抽象关系。许多法律就是在找出观察真相和逻辑真相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将观察真相放入逻辑架构中。
经验真相则是另一套规则,它来自深入现象之中而后取得的理解。这种真相是我们每一个经历过它的人都能体悟到的。我第一次想到这概念是在读甘地的书《我对真理的实验》(My Experiment with Truth) [5] 之时,我当时对这书名感到困惑。这不是我对“实验”一词的了解啊!我们在学校用本生灯与盛着各种液体的烧瓶在控制条件下测试科学假说,那才是实验。甘地却没有假说,他拿自己当实验,而非一个想法或是一种对世界的理解。这个实验是将他自己全心全意地沉浸于特定经验之中,然后就其经历做出结论。这个过程的核心是诚实、客观的探索工作,同时也需要能客观地排除个人想法,并以一个真正无偏见的方式来省思你的主观经验。如此的经验真相是深入且深刻的。然而这样的真相也让我们法律人感到尴尬,因为它对我们来说是主观且无用的,因此会试着将它排除。我们宣称我们要的是客观的真相,也就是我们称为“事实”的东西。
最后,也就是我所谓的对话真相。这是一种从人们的交流互动中诞生的真相。我们都对客观世界(reality)有不同的经验,且我们不同的兴趣和背景又影响了我们如何去诠释这些经验。正反不同的主张与观点时而进行交锋论战,碰撞出新的综合观点,但综合观点维持不久就被挑战、驳斥,然后开启新一轮的辩论。这个过程永远没有终点,确定不移的真相永远也不会产生。
观察真相在其狭隘的框架之内是绝对的;经验真相容许主观诠释,但它是私人的,且仅有个体意义;逻辑真相是客观的、普遍的、非个人的,且独立于外在客观判准之上;对话真相囊括了以上三者的所有元素,并默认了一个包含许多声音与多元观点的对话社群,而且唯有在此条件之下对话真相才有可能蓬勃发展。以南非来说,没有一个绝对正确的说法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发生这些重大的违反*权人**的事件。没有一个绝对的权威可以宣称拥有毫无疑问、不容挑战的观点。
所以,尽管*权人**受难者的经验是强烈而真实的,但他们的经验并不比加害者、记者或法官的经验更真实。我这么说并不表示我认为世间上没有一个衡量各种行为的价值的标准。真和会的立场是以一个行为究竟是尊重*权人**还是泯灭*权人**来作为衡量标准。真和会也假设人们永远有选择,且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对话真相借由聚集所有不同角度的真相、不同经验和不同声音,而归结出最中肯的叙述和最有意义的现象衡量标准。真和会本身并不是一个由十二位、十五位或十七位机械式思考,看待事情的态度和人生经验都相同的委员组成的同构型团体。报告中的叙述和评估都是透过不同委员间的对话而形成。图图有他本身特殊的坦诚与来自个人经验的观点。他的副手和他价值观相近但生活经验不同。其他的委员各有不同的背景,也反映出多样的历史和文化经验。他们将不同的观点和评价融会综合,而非仅仅是东拼西凑起来。这就是对话真相的诞生经过。
真和会的威力,以及它为何能引发如此广大的回响,乃是因为它奠基于对话,听取各方观点,并汇集各方观点。真和会并不是像是检察官的一群人跑来对你说:“我们代表国家,我们将要从你身上搜取真相。”国家无法从任何人身上取得真相,真相不是这样产生的。唯有不同面向的声音和观点才能一点一滴地拼凑出丰富且真实的故事真相。真和会本身就是一个多元的组合体,其功能在于尽可能找出最有意义且最具说服力的语言、表达形态,以及陈述故事的方式。
在真和会取得丰硕的成果之后,我开始思考另一个新问题:“为什么法庭上得到的真相如此少,而从真和会得到的真相却如此之多?”后者简直像是条浩浩汤汤、横无际涯的大江,细节和旁枝也许不太确定,但主干的方向是无可争议、势不可挡的。真和会的伟大贡献之一就是让我们不再拒绝面对真相。即使是旧政权最死忠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那些以其名而为的*行暴**。另一方面,法庭记录是枯燥乏味的信息。除去那些侦查所得的琐碎细节,你知道的很少。该为侵害*权人**行为负责的社会因素与文化及制度系统,则仍逍遥法外。
要解开这个谜团,就得了解探求真相的不同途径其实有不同的目的。法院的核心关切是个体的责任。罪责与赔偿是它们首要处理的。正当法律程序在意的是证据,而非真相。你必须先证明被告的确犯下被起诉的罪行才能将他们送进监牢。当判决的罪刑与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且大大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时,你需要这套严格限制的程序。然而当一个国家意欲了解和处理其历史时,要问的是更大的问题:“这是如何发生的?这对当时的人来说有什么影响与意义?我们要如何提早防患未然?要如何防止其再度发生?”当你处理的是这样大范围、长时间的问题时,重点就不仅仅是循正当法律程序来决定刑责或赔偿就好,而是要让整个国家社会能了解、能认知到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唯有如此,疗愈才能开始。对话是疗愈的基础。参与对话的人的自尊心是寻求公*意民**识的根本。当每个声音都被赋予同等的重要性时,疗愈才真正开始,因为届时大家才会意识到彼此的道德与责任是紧紧相连的。
南非若要达到全面彻底的和解,最终我们需要的是建立一个人人受到同等尊重且享受相同机会的社会条件。然而,真和会的存在大大地推动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修复。我想这不但对我们的国家,可能对整个世界都是重要的一课。我们的确需要一个谨守正当法律程序、伸张美德打击邪恶的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但我们仍需要一套弹性、包容的制度来让其他因素能够与*力暴**及创伤取得妥协,在这套制度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原告和被告的关系,而是寻求共识的对话者。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机会,有些人因为被听见而如释重负,有些人因为认知到自己的恶行而羞愧认错,而重要的是他们都想与彼此对话,而非杀死对方。事实上,制宪的过程和真和会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两者都肯定我们有需要让曾经势不两立、水火不容的双方面对面看着彼此的眼睛,去发掘彼此心灵深处共享的人性价值。如果说宪法本身就是经由对话达成尊严和安全的产物,那它也应该被视为经由对话加速化解争议的工具。而真和会的作用还远超过帮助我们处理剩下的问题。彼此相互沟通了解,勇于面对过去惨痛的错误,已经成为我们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信条。
此外,在接下来的阿扎尼亚人民组织案(续)和迪可可案(Dikoko Case)之中,道歉和调解是主导我的判决的核心精神,并改变了司法运作的方式。
真相与和解
严格地来看,一蹴即成的和解是很少的。少数的加害者得到受害者直接的原谅,但那只是极少数。人们感到不公不义、感到愤怒、感到不舒服,因为只有少数的加害者流露出人性的情感。但也有些例外。有个白人因为非国大在普里托利亚的*弹炸**攻击而失明。*弹炸**客阿布贝克尔·伊斯梅尔(Abubaker Ismail)坦承这是解放运动期间,他的组织在军事目标附近放置的*弹炸**,并寻求赦免。他说他因为被迫要以这样的方式战斗而感到非常的愧疚,也对受害者感到抱歉。然而受害者主动与伊斯迈尔握手,对他说:“我能理解你为什么这样做,你当时是为了自由而战,那是你的使命。现在我们可以放下过去,继续向前了。”
在南非还有些像这样的例子。惟就比例而言,它们虽不是唯一,但仍属罕见。在大部分的案例中,创伤并没有被化解。大多数的加害者西装笔挺、在律师陪伴下前来,肢体僵硬、表情冷淡,像在法院般朗读准备好的演讲稿,而不是发自肺腑、敞开心胸地倾吐与哭泣。他们同意认罪是很重要的,但往往只限于对非法行为事实部分的认知,配上排练过的道歉,而不是真诚的悔悟认错。非洲人们有很大的包容心,但唯有加害者表现出同等的坦诚与真心时才能得到宽恕。正如即使在这个高度商业化的世界,我们仍有权做利他的事情,所以即使在一个强调法律与道德责任的世界,我们仍有权宽恕他人。但问题在于,唯有当加害者认知到他们的错误行为,他们才能得到宽恕。
即使在和解程序上有这么多的限制,我相信为这个国家整体的和解奠定基础的目标已经大致完成了。即使在个人之间和社群之间的和解,我们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但在国家的层次上,南非首次有了对近代最悲痛的一段过去的共同单一历史。一群没有共同记忆的人不可能组成国家,也不可能孕育出共同的公民精神。你不可能在同一个时期、同一块土地上有一套白人历史、一套黑人历史,而且两者毫不对话,各自表述。你需要有一套单一、普遍、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国家历史。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我们仍然生活在一个不公平的社会,黑人和白人能享受的公共设施与生活机会并不均等,但至少现在我们的国家没有像以前那样分崩离析了。就像美国人说的:“我们现在都在同一块土地上,或至少开始聚集在一起了。”这就是最大的收获。
我们也要记住,负责任可以有许多方式。惩罚也不意味着一定要把人关进监狱里去。那些在电视上公开说“我们要把人分尸,然后拿去喂鳄鱼”的人并不是真的没被惩罚。他们的惩罚就是罪行被公之于世、就是羞耻感。他们看着已经不在自己权力统治之下的受害者家属。他们以平等的方式看待对方。然后他们回家,忍受着邻居、儿女、家人的目光。他们曾经受到肯定、受到晋升,如今他们被遗弃、被否定,许多人因为创伤后压力症候群而要接受心理治疗。他们落寞的表情就像是警告我们——纸永远包不住火,真相终将公之于世。
许多失踪者的遗体被找到了。曾经花了几年却一无所获的案子,例如史帝夫·拜寇和被称作“克拉达克*案惨**”(Cradock Four) [6] 的运动领袖的死因,如今都真相大白。所以我们在“知识”和“认知”两者都收获丰硕,这代价是赦免愿意挺身而出、说出真相的人。然而没有证据是很难在法庭上起诉成案的,我们也很难去断定谁应该被以什么罪名起诉。但我相信,南非因此和解过程而成为更强大的国家。
我们要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再度发生?其中一个答案是我们必须让这些国安警察知道没有什么事情是可以永远保密的。这些人绝不能再有国家无论如何可以保护他们的错误认知,真和会已经证明了这是不可能的,至少在我们的这个世代是不可能的。而其他的答案便是要重建一种新的社会文化。真和会运作的过程已经深入人心,希望日后报告内容能够编入教材,而其结论能够启发所有南非人的思维。邪恶和残酷必须以它们真实的面貌被看见,不能以保护国家免于想象的外来恐怖的攻击,作为自身违反道德规范、为非作歹的正当理由。进一步来说,未来我们必须有强健的机构致力于保卫基本*权人**。我们的宪法对此着墨甚深,其中之一便是宪法法院,而我很荣幸是其中一员。
宪法法院
我们在曾经是约翰内斯堡最恶名昭彰的监狱的中心盖一座新的宪法法院,它要以一种让大家都看得到的方式表达“绝不重蹈覆辙”的原则,并成为拯救国家生命的象征。甘地曾经被囚禁于此,但除此之外,它和印度还有更深的渊源。我们为新法院的建筑设计举办了一场国际竞赛:有六百人买了报名手册,最终有一百八十人缴件,其中四十名来自国外。评审团主席查尔斯·柯利亚(Charles Correa)是孟买和麻省理工学院的建筑师。他被选为主席是因为我们认为他知道我们要什么,我们要的不是将北美建筑移植到南非,我们要的是一座符合南非历史、文化,并针对当地特有的光线、物理结构、地形与需求而设计的建筑。
杰出的斯里兰卡建筑师杰弗里·巴瓦(Geoffrey Bawa)是另一位评审团成员。柯利亚的夫人莫妮卡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她做的闪闪发亮的织锦。织锦中有棵紧紧附着于地面却悬浮在半空中的榕树,这象征着宪法法院是人们可以享其庇荫的大树,人们保护着大树,而大树也为人们挡风遮雨。宪法法院将她那幅带有印度风的织锦放在法院中显眼的位置上,但宪法法院和印度的关系可不仅止于表面上这么简单。我们选定的地址是原来的“老碉堡监狱”(Old Fort Prison)。我们常带着既得意又羞愧的口气说,南非有着世界唯一一座曾经关过甘地和曼德拉两人的监狱。而对甘地的南非岁月熟悉的人都知道,他大部分最深刻的人性实验都是在这座监狱进行的。就是在这座监狱,当他看到印度囚犯有盐配饭、非洲囚犯却没有时,他决定他也不取盐。也是在这座监狱,因为盐巴事件让他决定放弃物质享受,以了解社会最底层的生活。惭愧的是,是南非给了他这么丰富的生活经验。当印度犯人被要求戴上非洲犯人才戴的囚犯帽时,他并没有反抗,而是说他将其视为一种荣誉。当他于1914年回到印度时,他也带走这顶后来成为印度自由奋斗象征的囚犯帽。我们的宪法法院,就矗立在甘地戴上囚犯帽的地点。
我们的新宪法法院、新民主需要一座新建筑,但同时保有旧监狱的结构。监狱就这样环绕着宪法法院,有条旧监狱的楼梯还留在新法院里,而监狱的砖块就这样包覆着法庭。宪法法院传达的讯息不只是“绝不重蹈覆辙”这条重要的民主宪政原则,更象征了奋斗、希望,以及能够战胜绝望与残酷的勇气与人性。过去可怖的负面能量于是被转化为迎向未来的正面能量。我们希望新的建筑是简单的大楼,让进来的人能够感觉到正义是友善、温暖的,而且并不遥远。每当我走进今天南非的治安法庭,我都会感觉到我是罪人,但明明我就是这块土地上最高位阶法院的法官!目前的法院建筑都有一套制式的标准,目的是在彰显其权威,它像是在对你说:“注意喔,国家统治着你。”我们的宪法法院并不展现权力,它限制权力。我们的任务是捍卫新宪法,确保所有的政府权力都在宪法所规范的程序下行使,并使之与宪法遵奉的信条与价值并行不悖。
正是这些价值把我们与甘地链接在一起。奠定我们的新民主的基础价值都昭告在*权人**法案之中,也体现在平等的公民权利之上,它不只是被动地保护人民权利不受政府权力侵犯,更积极地主张所有人都有权过着正直、有尊严的生活。宪法法院被明文要求必须促进开放民主社会的价值。这样的社会必须认知到,所有成员不论尊卑都享有平等的价值和尊严,并且也尊重一个事实,即人与人在外表与内在性格上都有可能是不同的。这些都是甘地的理想。
然而我们在这部宪法之中不只能找到甘地的精神,也能看到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的哲学。曼德拉的自传取名《漫漫自由路》(Long Walk to Freedom)其实便是改编自尼赫鲁的名句——“追求自由没有快捷方式”。印度争取自由的奋斗历程,以及他们如何在民主政治体制中包容多元文化的经验,曼德拉世代影响深远,也反映在我们的宪法条文当中。因此,我们从一个印度伟人,以及另一人身上的悲天悯人与谦冲自牧的精神中,看到了民主的制度化。这两大横跨印度洋而来的助力厥功甚伟,因为它不只是透过文字传递,而且是透过与这两位伟大印度导师共同奋斗的南非人的抗争与被囚经验而来的。
其他的影响来自世界各地,来自非洲其他国家、来自欧洲、来自北美洲和南美洲。普世主义和全球化其实是对立的概念。普世的*权人**概念并非某一套经过全球化之后,强加于所有人头上的教条。*权人**不是从某个国家输出到全世界的舶来品。相反的,它来自不屈不挠的奋斗,以及世人所共同信仰的理想主义。国际社会一致遵守的信念原则乃是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为了人性尊严而付出的成果。这样的精神激励着世世代代的*权人**斗士,不分国界,不分年龄,并体现在我国的宪法条文之中,而我,作为宪法法院的法官,矢志捍卫之。
后 记
在一整年繁重的工作之后,我在约翰内斯堡参加了一场轻松有趣的聚会。那是一场充满勇敢和机智的电视连续剧幕前、幕后人员的年终聚会。主办人也就是屋主,乃是导演之一。她父亲在她童年时就被*杀暗**,是第一批被种族隔离分子派的杀手*杀暗**的人之一。她甚至眼睁睁地看着父亲在她怀里死去。至今她仍不知凶手是谁。但她没有因此被打垮,并成为有名的电影工作者。
在喜乐的音乐声中,我听到有人叫:“哈啰,奥比!”我转身看到一张似曾相识的面孔对着我微笑,他看起来非常愉快。这人又说:“哈啰,我是亨利,你记得我吗?”一开始这名字在我脑中完全没有唤起任何记忆,他又说:“记得吗?我去……”于是我想起来了,“你到我的办公室,你说你要去真和会……”
音乐震耳欲聋,跳舞的人环绕着我们。我们到角落去以便听清楚对方的声音。他笑容满面。我问他后来发生了什么事。他告诉我说他写信给真和会,尽其所能地告诉真和会他所知道的,并对六件罪行寻求赦免。不久,他花了几个小时回答苏、鲍比、法若克代表真和会所提出的问题,他们都曾在艰困的解放运动期间生活于莫桑比克。我跟这三位都很熟,他们都曾在莫桑比克为自由而战。亨利提到这些人的时候都是直呼其名,而且相当亲切而兴奋。
然后他停下来,看着我说:“你说如果……也许……?”我回应:“是的,亨利,我说如果你和真和会合作,如果你为南非做点事,那也许我们还会再次相见……当时你答应我,而我现在从你的眼神中知道,你已经说出真相。”
所以我伸手和他相握。
他兴高采烈地离开了,而我几乎瘫倒在身旁朋友的怀里。后来我在一头雾水的宴会主人那听到,亨利突然离开宴会,回家后足足哭了两个星期。
[判例一]
阿扎尼亚人民组织案(续)——了解而非复仇,修复而非报复
以下将用伊斯梅尔·穆罕默德在阿扎尼亚人民组织案的判决摘录,深入说明《真相与和解法》的滥觞。
穆罕默德副院长︰
掌权的人开始与曾经被囚禁、被剥夺发言权、因为反抗国家控制而被驱逐出境的人协商,为建立一个不一样的未来而努力。这些协商催生了一部承诺以保障基本*权人**,并朝更公正、更稳固的民主政治而努力的临时宪法。参与协商过程的人非常明智地察觉到,由于过去历史留下的创伤以及不容否认的不平等,要重新建立一个民主政权是极为困难的。要完成这个艰巨的任务,唯有我们以坚定的决心与慷慨的大度去追求和解与共生。
以下文字摘自南非宪法的结语,其内容清楚地阐述了上述的基本哲学:
国家团结与和解
本宪法旨在提供一座具历史意义的桥梁,以联结这个国家的过去与未来,前者是一个充满了摩擦、冲突、被掩盖的痛苦与不公不义的分裂社会,而后者将以对*权人**、民主,以及所有南非人,不分肤色、种族、阶级、信仰、性别的共存共荣的承诺为前提。
欲达国家团结、所有南非人民的富裕以及和平,需要所有南非人民的和解和社会的重建。
本宪法的公布施行提供南非人民安全的保障,以免于过去的分裂与摩擦,与其造成的严重*权人**侵害案件、对人道原则的*力暴**破坏,以及充满仇恨、恐惧、罪恶与复仇的恶习。
这些问题现在都可以根据以下共识来解决:我们需要了解而非复仇,需要修复而非报复,需要和解共生(ubuntu)而非寻找代罪羔羊。
为促进和解和重建,我们需要提供赦免给过去因为政治目的或在矛盾与撕裂当中犯下的行为、疏忽或侵害。为达此目的,依本宪法成立之国会应制定法律,限定明确日期,亦即1990年10月8日和1993年12月6日之间,并建立相关的机制、标准、程序,若是需要的话,还要建置法庭,以利该法通过后赦免案的处理。
借由这部宪法和这些承诺,我们南非人民为这个国家的历史开启了新的一页。
依据上述宪法结语的诫命,国会通过了现今一般所称的《真相与和解法》。
为达成功的协商与转型,转型的条件不仅需要过去的受害者的同意,也需要那些会被一个“基于自由与平等的民主社会”给威胁到的人的首肯。如果新宪法没有杜绝复仇与报复持续发生的可能,那么,可能会受到新宪法秩序威胁的人就不可能支持新宪法。若是真的这样,某些人的恐惧与某些人的愤恨将形成威胁,这部宪法所构筑的历史桥梁将是摇摇欲坠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参与宪法协商的人几经思考之后做了一个重大的决定,我们需要了解而非复仇,需要修复而非报复,需要共生而非寻找代罪羔羊。
这结果不论在任何层面都是困难、尖锐的,甚至是极度痛苦的,必须要在过去受到国家*力暴**侵害的受难者寻求正义的需求、和解的需求,以及迅速转型通往新未来的需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样的,在鼓励犯错者协助重建真相和因真相而得到补偿的受害者之间、在纠正过去之错误和创造新未来之间,要取得平衡也绝非易事。这是一场在政治、情感、道德、逻辑等种种考虑下极度困难的实验。这个判断工作主要落在转型前及转型过程中被赋予立法工作的人身上。结果也许常不完美,转型正义的追求或许也印证了康德的那句话:“在人性这根曲木之上无法造出正直之物。”针对立法者在宪法结语当中选择出来的方法与机制,以及其意味的艰难工作,他人都有理由进行批评讨论。但我们并不在乎该机制是否明智或有效,而只在乎其合宪性。
往昔冲突对立的敌人如今仍同住在一个国度之中。而他们必须生活在一起,并学习如何彼此相处。幸而这个国家如今已经做了最好的准备,能找出最能促进双方和解与重生的管道。这一棘手的任务,南非人民唯有审慎地参考其独特的历史与种种复杂、矛盾的因素,还有其情绪性与制度性传统,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在特殊的条件与环境之下,惩罚在面对过去罪行时能扮演什么角色,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判例二]
迪可可案——名誉如何可用金钱衡量?
萨克斯*法大**官:
在*谤诽**案中的损害赔偿……我们把诸如名声与荣誉这样深深内在于一个人的人性尊严之中的事物,当做市场上的商品一样在处理。不像其他产业,荣誉的价格不会标示在股市交易上。对受害者最真实而永久的安慰应该是法院在社会大众面前还他或她一个清白。真正的胜利在于让他或她能够抬头挺胸地离开,并知道即使是那个*谤诽**其名誉的人也承认了错误……
想要为受损的名誉设法找出一个成比例的补偿金额,这样的想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被污损的名誉要么能够被洗刷清白,要么就是继续蒙冤。较高的金额不能恢复更多的名誉,较少的金额也不会恢复较少的名誉。最终能够还原告一个公道的是,法院能够发现证明其人格的证据,而不是他或她户头里的存款增加多少。
有人主张一个人的名声的价值必须用赔偿金额来予以呈现,但这样的想法是有危险的,它会破坏掉法律最需要恢复的那个东西,亦即,受害者的令名清誉。它是抽象的、社会建构的,但具有重大意义。这类型的伤害需要通达人情世故的法官在常规之外,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做出适当的判决,鼓励双方和解。现行法律对于*谤诽**罪的处理只会加大双方的裂痕,迫使他们渐行渐远,而不是让他们化干戈为玉帛。如果有一方会胜利,那必然有一方要输,输赢的差距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寡……
我们现在急需的是更宏观的视野,并鼓励使主动撤告与道歉这样的修补式价值(reparative value)能够被引入诉讼程序。用法律术语来说,我们必须重新思考还有哪些补救方法得以让我们抛开传统的思维模式,而专注在人的问题上。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修补双方的关系,而非惩罚某一方。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将我们宪法所推崇的“和解共生”(ubuntu-botho)这个价值融入*谤诽**案的诉讼程序当中……
“和解共生”不是一个只是在法官们已经做出判决之后,为了让这个判决看起来更仁慈、更积极正面,而另外找来为判决添加光环的陈腔滥调。它其实内在于我们的宪法,并且与其制定密不可分。从历史角度来看,它是南非人的一道活水源头,激励着我们去追求和解,并驱使这个曾经深深撕裂受伤的社会去搭一座桥,以克服、超越一个支离破碎的过去。用现代观点来看,“和解共生”具有历久弥新且生生不息的特色,代表了人类团结合作的精神,而将自由与平等凝聚在一起,创造出能够支持宪法核心价值的正面且相互支持的协奏曲,“和解共生”完全融入宪法所彰显昭告的基本权利之中,并滋润丰富着它……
“和解共生”也与在国际社会上当红的“修复式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这个概念不谋而合。这观念不但深植于我们的文化,并且也与全球人士努力建立的以修复而非报复为核心的修复式正义体制相呼应。修复式正义的主要元素有四:面对、修补、融合、参与。“面对(对话)”让受害者和加害者谈论曾经发生过的伤害和未来的相处之道。“修补”着重在治疗伤口而非制造另一个伤口。“融合”进同一个社会有赖于双方的尊重与承诺。最后,“参与”需要的是一个较不正式的交流场合,并让双方的亲友也能参与。这些观念与我们国家传统上排解纷争的手法是若合符节的,而其根本精神即为“和解共生”,它已代代相传,且将绵延不绝……
如同修复式正义原则,和解共生的哲学常在刑法中被引用,特别是跟孩童有关的案件。然而它不应该只在这些案件中被引用。在诸如死刑、非法占用一个勉强的栖身之所的人是否应该被驱离等等性质迥异的案件当中,“和解共生”的观念都影响着法律人。最近,高等法院在判决一桩杀人案时,就很有创意地在判处附条件的缓刑时,应死者母亲的请求,要求被告家族中的长老出面道歉……
种种既要恢复个人的公共名誉,同时又得抚平个人创伤与社会伤痛的案例,是我认为最需要善用“和解共生”概念的。我们在这些案子中应该注意的是其和“正式道歉”(amenda honorable) [7] 这个罗马——荷兰法学说(Roman-Dutch law concept) [8] 的关系……
虽然“和解共生”是南非文,“正式道歉”是法文,且分别来自不同的法律文化,但两者皆有着相同的哲学内涵和宗旨。两者都旨在促进面对面沟通,以利公开排解纷争,恢复群体和谐。在两种法律文化当中,诉讼程序的首要宗旨都在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以尽其可能地鼓励一方真诚地道歉,一方宽容地接受……
然而今天,整个法庭运作的基本心态,从证据的推导到辩论的呈现,都只着眼于增加或减少赔偿金额,而不是鼓励有人道歉。我认为,以“量”为中心的法庭思维需要修正,如何提供修复双方关系的药方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怀……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仇恨言论,立法机关已经指出它支持新的以道歉为主的补救措施。因此,衡平法院(Equality Court)有权力下令,被告在其他的补偿之外必须正式道歉。我相信这些深深为我们的宪法所拥护的价值,会鼓励我们在*谤诽**案件中也采取同样精神的措施。在“和解共生”这个核心宪法价值的鼓励下,审判法庭应该设法尝试新的机制,其目的不在于斤斤计较赔偿金额之多寡,而在于帮助各方化解纠纷,圆满和解。问题是,如果法律的愿景依然故步自封,那么,诉讼当事人就不太可能透过直接且有尊严的交流互动来修补关系。结果,道歉将仍被视为减低伤害的技术性手段,而不能发挥拨云见日、一扫阴霾,让各方重修旧好的主要模式。
我想要澄清,特别强调修补双方关系并非意味着要完全排除损害补偿金额。在我们的社会,金钱的作用有如牲口,有其重要象征意义。只要我们仍处于金钱主导的世界,损害补偿便需要被保留,以作为一种吓阻违法的手段。因为即使是最让人没面子的道歉(不论真心与否)也不花费当事人一毛钱,许多匪类恶棍将相当高兴只要道歉就好——“毕竟只要说几句话而已”。除此之外,众所皆知,一个人的名誉一旦受损就很难借由公开道歉获得完全的澄清,伤害性的言论通常会一直留在人们的记忆里。所以即使损害补偿无法疗愈*谤诽**,仍能对意图*谤诽**者造成威吓,并能对受害者无法挽回的清誉带来些许实质安慰……
在道歉与金钱赔偿之间,我们需要有更具弹性、更具创造性的思维。从“和解共生”和“正式道歉”这两个概念的交集之处着手,我们也许可以找到更佳的补救措施,前者蕴含一种新精神,后者是一种经过时间考验的法律形式。不论我们采用多么创新的方式,也不论事实在每个具体案例当中对结果会有多大的影响,法律若是能提供更多的补救措施以供选择,当事人之间就越有可能实践正义,我们也更有希望实践宪法所憧憬的人性社会……
[判例三]
伊丽莎白港市*迁拆**案——法律应以仁慈与悲悯为念
以下系摘录自我在伊丽莎白港市*迁拆**案中所做的判决。该判决指出,若未经进一步的谈判调解就将身无分文的黑人自搭建在白人土地上的简陋木屋中驱逐,那将是不正义、不公平的。
萨克斯*法大**官:
当无家可归的人被迫四处寻觅供家人遮风避雨之栖所时,不只是穷人们的尊严受损而已。我们整个社会也会因为国家没有设法帮助、反而恶化他们的不幸而蒙羞。赤贫者需要最基本的物资以过着勉强有尊严的生活,当他们的这种需求一再被拒绝,而国家的行为非但没有帮助满足他们的需求,反而将其拒之千里之外时,我们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就破产了。是以,我们需要一个特别的司法审查过程,以处理充满压力与冲突危险的社会争议。
在《禁止非法强拆和不正当占有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Eviction and Unlawful Occupation Act,简称“禁拆法”)的内容中,正义与公平两个词汇蕴含的标准并非只是一般土地法条文中的技术性规范。强调正义和公平是禁拆法的中心哲学和策略目标。法治与促进平等有时被视作不同且甚至是矛盾的目标,但禁拆法把它们当做是彼此相关、互补,且相互强化的。若没有对每个个案的实质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必要的和解就不可能达成。法院因此被要求在它的例行工作之外多做一点,在以公平为原则的前提下,对当前充满矛盾的法律与社会争端进行更积极的司法管理。这对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些议题有很大的影响,譬如说,法院要如何追查证据、采用何种程序、如何施展权力且要如何判决……
我国宪法和禁拆法要求法官在考虑合法性之外,也得判断占有者的利益和处境,并以宏观的视野将公平性与其他的宪法价值一并纳入评估,如此才能获致正义与公平的判决结果。所以,禁拆法明确要求法庭在法律的一般架构之外,须以仁慈与悲悯为念。这要求法院实行一种一贯的原则以平衡各方的利益,并推动宪法所憧憬的一个能够敦亲睦邻、相互关怀的温暖社会。我们的宪法和禁拆法都相信人并非孤岛。“和解共生”的精神,不但是南非人民固有的传统文化要素之一,也紧紧交织在我们宪法当中。它将个*权人**利与*权人**法案的中心思想融合在一起,而后者不外乎是我们的新社会对人性尊严、关怀,以及相互需要的结构性、制度化、可执行的宣言…… [9]
过去我们国家在宏观层面上所承受的不公不义,使得今天法院要在微观层面上达到公平变得十分艰难。司法机关本身无法矫正所有我们社会上的系统性不平等。然而,面对无法享有公平资源的弱势族群即将被迫驱离,司法机关至少可以设法减轻不公义、不平等的程度。正如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宗堕胎案的少数意见书所指出的,有些因为不同价值观而产生的问题是如此根深蒂固地内在于我们的社会,以至于无论是立法或是司法单位都无法用一个“正确”的答案来予以“解决”……
因此,在处理禁拆法所导致的两难时,法院应当尽力善用其所能运用的证据与程序资源……
在寻求前述矛盾的解决之道时,正义与公平的程序及实体面向不能被拆开理解。法院的角色或许需要一点创新的思维。是以,一个兼具尊严和效率的达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和解方式,乃是鼓励并要求双方以积极主动和诚实的方式与对方互动,以寻求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只要有一丁点的可能性,都应该先尝试互相尊重的面对面沟通或经由第三方调解,而非直接采取零和游戏式的对立……
强制调解(compulsory mediation)是现代国家的普遍趋势。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强制”之意在于强制参与,而非强制以调解解决争议。在南非,许多劳资纠纷案件在告上法院之前的调解或和解乃是必经程序。家事纠纷的调解状况也类似如此,虽然其调解并非强制,但在判例之中越来越常见……
基于上述理由,想要国家执行强制驱离的人应该被劝说放弃一种观念,即那些脸孔模糊、身份不明的非法居民应该被当做社会的毒瘤一样被赶走。我国宪法不容许这种因循苟且的手段。正义与公平要求我们把每一个人都当做有尊严的个体来对待。同时,这些因贫困、无家可归而被迫住在他人土地上的破屋里的人,也不应将自己视为无助的、没有道德能动性的受害者。他们以坚忍刻苦的精神与创意巧思在断垣残壁中搭起房子,找到工作,让孩子接受教育,凡此种种均足以证明他们的求生能力和适应能力。正义与公平也要求他们运用同样的能力来克服他们的苦难,并以所有可能的方式来取得合宜的住所或土地……
调解不只可以减少诉讼费用,也可以避免司法争讼所造成的紧张对立。借由双方共聚一堂,缩小歧见,磋商相互迁就妥协,调解者将能找到圆满的解决方案,这可能是壁垒分明的司法程序所达不到的。原本花费在令人不快且将争议极端化的诉讼费用,可以改用在一个可能得到双赢结果的方法上,而且还有推动我们对人性尊严之尊重,以及强调我们可以在同一社会里共存共荣的附加效果……
在南非这个群众曾被深深撕裂且彼此敌对的社会里,调解的角色益发重要。调解过程让双方能够以务实、合乎情理的方式联结在一起,并有希望能够在未来建立一个相互尊重友爱的社群。最需要调解的便是禁拆法所处理的夹杂复杂情绪、历史因素的问题。基于禁拆法第六条强制驱离程序中牵涉到的矛盾利益的特殊本质,撇开少数特殊状况,若没有先尝试适当的讨论、寻求可能的调解,强制驱离命令将会是不正义和不公平的。
[判例四]
S v M案——孩童的尊严与权利
在青少年案件的处理上,修复式正义已逐渐取代惩罚性正义而成为主导原则。在宪法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就算要坐牢的不是孩子而是孩子的母亲,孩子的权利也需要列入考虑。某位母亲在保释期间被发现再次犯了信用卡欺诈罪,她请求要在监狱外的矫正机构受刑。在多数意见书之中,我强调在类似案件中宪法要求法院必须特别留意主要监护人入狱对孩子的影响。在顾及小孩的权利以及依循修复式正义的双重目标之下,最后我们判决母亲可以不用入狱。十位法官当中有三位不同意事实部分的陈述,而倾向在可以让她提早假释以接受矫治的前提下送她入狱。
萨克斯*法大**官:
每个孩子都有他或她自己的尊严。如果宪法认为孩子也是一个具有独特个体性的人,而不只是一个还没长大的未成年人,他或她就不应该被视为与父母的脐带绑在一起的附属品,其命运非得与父母一起浮沉不可。在南非宪法*权人**法案关于孩童权利保障的第二十八条当中,有前所未有的详尽且充满解放意味的规定,主张父母的原罪和创伤不应该牵连到孩子身上。
不论作为个人还是群体,孩童都有权利在社会上像一个独立个体那样去表达自我,发出自己的笑声与悲伤,去玩耍,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想象与探索,去了解自身的身体、心智与情绪,而最重要的是在成长过程中去学习如何在复杂的成人社会与道德世界中立身处世,并做出自己的选择。而国家保障孩童*权人**的最基本工作便是尽可能提供安全的呵护环境,让孩童远离*力暴**、恐惧、匮乏、创伤……
(面临牢狱之灾的母亲)接受矫治监督的好处是,这方式提供了监狱不能提供的修复式正义。修复式正义的要旨便是认为小区才是控制犯罪的主要场域,不是执法机关。因此,我们法院发现修复式正义的优点之一就是让违法者在小区中复原,并可免于监狱的负面影响和对家庭的破坏。它的设计在于让他们在小区中接受惩罚与治疗,如此一来,他或她的工作与日常生活仍能保持原样,也不致接触到监狱的负面影响。
以下事实间的平衡是必要的。M在过去七年展现出重新过一种有建设性的生活并经营自己事业的积极正面态度。报告显示她在这段期间没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她有固定住址,并被评估为适合接受矫治监督。尽可能减少囚犯人数对社会大众是有利的,反之,将她送回监狱似乎是表示小区生活环境无法治愈她的道德过失。我不认为小区生活环境没有这个能力。我也不相信同个小区里的人一点都不关心他们的邻居的道德健康状态,而只想眼不见为净。M已展现出重新做人的意愿。正如许多判例指出的,任何人不该只因是累犯就被排除于接受矫治监督的机会之外。
以上不应该被解读为法院认为她的罪行是轻微的,也不应该被解读为我们不在乎M的信用卡欺诈带给受害者的痛苦和损害。即便如此,我的结论是,在M这个案件中,她的小孩、整个小区,以及未来将从她的收入中获得金钱补偿的受害者,都将因为她在小区接受矫治而非被送回监狱而获益。
[1]温妮·曼德拉曾是南非总统曼德拉的妻子,两人于1996年时离婚。在南非民主转型过程中,她与其丈夫不同,始终采取不妥协的激进路线。她是非国大重要干部,作风非常有争议性,并曾被判刑。1988年,曼德拉联合足球队(Mandela United Football Club)的一员从一位牧师家中绑架了一个十四岁的小男孩詹姆斯·赛比(James Seipei)与其他三名小男孩。该球员声称,因为温妮·曼德拉怀疑该牧师曾*虐性**待这些小男孩,于是他们对小男孩施暴逼供。来年6月,赛比的尸体被发现了,身上有被棍棒殴打的伤痕。1991年,温妮·曼德拉被定罪涉嫌绑架与共谋杀害赛比,但原本六年的徒刑被减为罚金。在1988年的最终报告当中,真和会指出温妮·曼德拉应对曼德拉联合足球队违反*权人**的罪行负起政治与道德责任,且她须直接为多起谋杀、虐囚、绑架,与攻击事件负责。2003年,她涉嫌诈欺被定罪,随后辞去非国大所有职务。然而,由于她始终受到广大非国大草根群众的支持,在2009年仍代表非国大参与南非国会大选。
[2]史蒂夫·比科(Steve Biko),反种族隔离人士,1977年死于南非警察的虐待。他曾发起“黑人觉醒运动”(Black Consciousness Movement),名言为“黑是一种美”(black is beautiful)。
[3]斯坦·柯恩(Stan Cohen),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系教授,出生于南非。
[4]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纽约大学哲学系教授,擅长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心灵哲学。
[5]完整书名应为The Story of My Experiment with Truth,是甘地的自传,记录了他从童年到1921年的故事。
[6]1985年,来自克拉达克的四位反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青年,Matthew Goniwe、Sparrow Mkhonto、Fort Calata以及Sicelo Mhlauli,被南非警察以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在种族隔离史上留下最悲惨的一页。
[7]法国早期的一种处分方式,要求犯人赤足裸身、手持火把、颈套绳环,在教会与众人之前下跪,并寻求上帝、国王与国家的原谅。如今意指一种令人满意的道歉。
[8]指荷兰人在17、18世纪建立在罗马法之上的法律体系。荷兰人自己在19世纪就废止了这套体系,但它仍然在南非、斯威士兰、印度、东帝汶、斯里兰卡等国家流传。
[9]原注:伊冯·莫哥罗(Yvonne Mokgoro)*法大**官在一个宪法法院解释死刑违反*权人**法案的案子中,如是解释“和解共生”:“和解共生”通常被阐释为“人道主义”(humaneness)。其最深层的意涵应该可以被翻译为人性(personhood)与道德(morality)。用象征性的方法来说,就是umuntu ngumunt ngabantu,意指在族群的生存与繁衍问题上,群体的团结至关重要。它包含的概念有团结、慈悲、尊严、服从基本规范与集体合作,但其核心还是人性与道德。其精神强调尊重人性尊严,用和解取代对抗。在南非人建立民主的道路上,“和解共生”的观念特别引起共鸣。这是我们缤纷绚烂的文化传统的一部分,而它在过去和未来都可能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下呈现不同的样貌。在西方文化传统下,尊重生命的观念体现在“人性”(humanity)和荷兰文“人的尊严”(menswaardigheid)这样意味深长的概念之中,而且被人人尊奉为圭臬。这些价值正是我们的宪法要推动的。它们能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的原则赋予意义与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