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12月2日,中国足协开出罚单,给予贵州足球俱乐部球员王卓停赛3场、罚款3万元的处罚。理由是11月29日的中甲第29轮比赛中,王卓“用手推击对方球员颈部”,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对于足协这个罚单,本人有几点不解:
第一、到底是“推击”还是“掐脖子”?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时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比赛进行到第20分钟,昆山队快速反击到前场,31号贝尔托越位,主裁判鸣哨后19号冯伯元还在继续追球,贵州队守门员王卓出击将球踢在冯伯元身上,“转向又用手掐冯伯元的脖子”。
王卓这一动作,立即招致昆山队球员的不满,主裁判出示红牌直接将其罚下场。网络上多张图片和视频也非常清晰地证实了王卓确实是用右手掐了冯伯元的脖子。
第二、足协的处罚是否得当?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21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对手或其他人(不含裁判)实施不当行为被直接红牌(或虽未被给予直接红牌,但有下列行为或性质相同行为)者,视情节或影响,在自动停赛基础上,对下列行为追加处罚:一是严重犯规(特别野蛮用力)的,停赛1场罚款1万;二是实施非体育行为(攻击性、*辱侮**性或辱骂性的语言或手势或动作)的,至少停赛2场罚款2万;三是实施*力暴**行为(肘击、拳击、踢打等)的,至少停赛3场罚款3万;四是吐口水的停赛至少6场罚款6万。




王卓的动作,在足协的处罚决定中定义为“推击”,对应《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应该属于第2或者第3点,即“实施非体育行为”或“实施*力暴**行为”,因为其它两点的处罚标准套不上。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是第2点,指的是语言或者*辱侮**性动作,显然对不上号;如果是第3点,无论是对王卓犯规动作的描述还是处罚本身,都比较相符。即“掐脖子”等同于“推击”(注:个人猜则是为了不那么难看)列入“*力暴**行为”。但在处罚的标准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的规定是“在自动停赛基础上”进行追加处罚。也就是说,对王卓的停赛应该是至少4场,而不是3场。
历史上,职业联赛(含中超、中甲、中乙)对类似犯规动作的处罚,无论是对犯规的表述还是处罚的标准却不尽相同。比如:

周大地

周大地
20赛季中超联赛决赛首回合,韦世豪掐高天意脖子,当值主裁判只是给予黄牌警告,事后似乎也没有追加处罚,因为本赛季联赛第一场韦世豪替补上场了。19赛季中甲联赛第6轮梅县铁汉生态队与长春亚泰之战,周大地由于对对手犯规被足协处以停赛5场罚款5万的处罚。罚单的相关表述是:“当比赛进行到第88分钟时,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队37号球员周大地用手掐对方球员颈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五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自然停赛基础上追加处罚”。18赛季中乙联赛,两支沈阳球队之间的比赛,吴丁卯“单手掐对方运动员脖子”(媒体报道用“险些窒息”一词),结果停赛6场罚款0.9万。




举这3个例子,是想说明足协的处罚或根据“情节”或考虑“影响”程度,有些差别应该说可以理解。但所有的处罚几乎每一次都不相同,而相同的动作表述却又不一样,则让人感到不解。韦世豪与周大地的动作差不多,但一个是黄牌警告,一个是直接红牌+追加4场停赛,外加5万的处罚。吴丁卯停赛6场,算是比较多的了,但罚款只有9千元,不知道依据又是什么?是不是因为中乙的球员收入比较低?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又说明了什么?
王卓的动作,首先非常明确的是“掐脖子”,而不是模糊的“推击”。其次,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2021版)的处罚规定,这种动作停赛处罚规定是“至少3场”。如果包括红牌自动停赛1场,则处罚决定中应该直接写停赛4场,或者加上“在自动停赛基础上追加”之类的字样,就像对周大地的处罚决定中一样。
但是,足协的处罚决定已经发布,那么,足协应该做个公开的补充说明。如果是工作不过细、用词不当或者套用标准不当,也应该重新作个说明,或直接宣布原决定作废,重新印发一个——当然,如果没有发现错误则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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