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装摄像头是否侵犯肖像权 (在公共场合使用针孔摄像头违法吗)

我国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正在逐步提高,但还不够。

昨日,公安部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其中有明确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

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个人隐私的,有以下几条,“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对于社会而言,在任何一个纬度上,提高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都是一种进步。不过,征求意见稿还可以适当增加一些关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关于视频安全与民宅的距离,不能安装视频场所的规定,目前已经形成一定的共识。更为重要的,应当是明确不得利用系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实际上,这涉及人在公共场所的隐私问题。

早在2008年,有人在网络上上传了上海地铁3号线一对情侣吻别的视频,点击量超过10万多次。当事人后来表示,视频已经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

男女在公共场合的亲昵行为究竟如何评价另当别论,但绝对地说公共场没有隐私,既不合情合理也不合潮流。我们不能排除在公共场合不会发生当事人意料之外的隐私暴露事件,例如妇女不慎走光等。如今,校园、医院、小区广场、公交车上等都装有摄像头,在这些地方,如果类似行为被摄像头拍下,并被上传到网络上,就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问题,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场所的个人隐私边界,是很有必要的。

同时,截至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已出台了针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理的条例,但对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都采用了“不得”、“禁止”等较含糊的说法,很少会具体列出上述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公安部到云南省,再到昆明市的相关规定,都是如此。明确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当然是进步,但相关法律责任的缺失,却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各个法规的震慑力,可操作性也可能有所降低。

我们需要明晰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因为,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不一,但关于在公共场合,利用公共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怎么去界定,怎么去惩戒,仍然没有一个共识。

当然,个中原因,可能在于全世界对于何为隐私还没有达成真正的共识。可当我们看到乔治·奥威尔《1984》中的隐喻,再看一看卡夫卡《审判》中的隐喻,我们就知道个人隐私有多么重要。

隐私通常不会在一夜之间沦陷,也不会在朝夕之间便得到妥善的保护,我们需要在文化进步和技术进步中,不断让自己的隐私得到更妥善的保护。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在“一些场所不能装摄像头”已经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要求对在公共场所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作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原因。(都市时报 罗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