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子花千万将垃圾场改造成足球场遭城管强拆”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网友热议。有从政府角度上为城管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辩解分析的;也有从市容市貌角度讨论“变废为宝”的问题;还有关注足球场是否扰民的。从法律角度,该事件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读,同时也让人非常惋惜的是,这个投资上千万的足球场地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对于投资者,这绝对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一个血的教训!那么,如何让这种事件不再发生,投资者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财产,不让它经受让种风险?
看问题看本质,我们还是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解析。
01
足球场的修建有无法律依据?
据城市主场(武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主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足球场的修建是遵循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46号文件《关于加快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指导进行的,纵观该文件,有可能成为该公司建设行为依据的是第三部分“政策措施”中关于“完善规划布局与土地政策”中的相关表述——“充分利用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群众体育设施”,那么,这一政策规定到底能否成为城市主场公司修建行为合法化的依据呢?
首先,从该政策性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或者说受众是文件抬头部分的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也即该文件是对这些政府机关公共事务管理行为的引导,而非对社会公民及法人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调整。
也就是说,前述政府机关主体应当在处理相关事务时,遵循该文件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殊主体的职务行为进行指引的规范性文件,城市主场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并不能成为该文件的引导对象,不能依据该文件的规定“自我授权”进行球场修建行为。即便从社会效益上来说,该修建行为确实“变废为宝”,但却因违反程序法定原则而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报道可知,城市主场足球场所用场地原规划用途为城市绿化用地,而足球场作为体育用地,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的一种,将绿化用地建设为体育用地实际上改变了城市规划的具体内容,改变了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和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绿化用地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级政府规划修改涉及绿化用地的,须要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即便是修改方案的编制,都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城市主场公司作为社会个体,首先不是政府机关,不能成为规划修改的行为人,其次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修建,不论在主体适格性方面还是程序法定性要求上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务院2014年46号文件属于政策性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城乡规划法》属于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后者高于前者,因而,城市主场公司不能以低位阶的国务院文件中的规定来对抗高位阶的《城乡规划法》中关于用地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因为法律对相关问题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在无明显个案不公或者更强理由的情况下,不宜适用法律原则来进行调整。所以城市主场公司也不得以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进行抗辩。
02
城管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新闻报道,武昌区城管委经研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球场部分设施进行了拆除。其实,拆除行为更有力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有权对违章修建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的行政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那么,区城管是否享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处罚权?是否有权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实施拆除行为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一部门规章看似对区城管的行为进行了统一授权,但是应当注意到,该规章的施行时间是2017年5月1日,而城管的强拆行为是在2017年3月份作出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无法为城管的执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再看《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城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权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该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强制拆除。由此可知,城管部门享有的是“行政处罚权”而非“强制拆除权”。至于区城管是否被授权实施强制拆除,还需进行进一步的考究。
另外,在强制拆除的程序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组织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拆的,政府或者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方可为强拆行为。在考量城管行为合法性时应当注意程序合法是行为合法的重要决定因素。
更有论说如“浪费资源”等,虽然足球场的修建改善了垃圾堆放的问题,从结果上看,它可能是“善”的,但结果的“善”无法改变行为的“恶”,不能以此作为规避法律的理由,而欲实现合法和效益的双赢,也应走正规的法律途径来修改规划、报批、获许云云。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我们是否也可以从中得到启示?
作为政府机关,是否一拆了之?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是违章建筑,也不是一拆了之,完全可以予以没收或者通过罚款补办手续。应该说,这片本来是绿化用地的土地,政府对于成为垃圾场地没有任何表示,有关部门是存在不作为情况的。在绿化用地上建设体育设施是否违反用地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关部门也可以进行评估。如果通过评估,认为符合国家宏观政策,那么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要求投资人补办手续,这样,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增加了教育设施,同时也让投资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效用。
作为投资人,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不遭受这种损失。答案只有一个—懂法!
1
在相关部门下达停止建设的通知后,仍然进行建设,这就是一种不懂法的表现。这样做的结果直接导致投资受到损害。
2
在这个巨额投资的决策中,法律的风险评估本来应当成为决策的基础,从本事件的相关信息来看,投资人的决策前、实施中,根本就不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3
从事情的结果来看,投资人也不懂得依靠法律来维权,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后,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进行复议,更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自身的权益。导致最终上千万的投资被拆除。实在不能不让人惋惜!
随着法律在我们大家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可以说,每个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让法律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将是每个公民、每位投资者必须要高度重视的事情。甚至是自身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
武汉足球场事件再次给我们一个警示: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是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