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
《民法典》普法宣传
增强青少年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的法治意识
近日
奥运村法庭付瑞洁法官
来到芳草地国际学校世纪小学
以“《民法典》伴我好好长大”为题
为200余名师生
送上了一堂
实用又生动的法治课

付瑞洁法官用一组数字
开始了这堂法治课......
“历时5年编纂,共7编
1260条、10万余字,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随后
法官详细介绍了
“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以及
《民法典》对不同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的保护
并结合真实案例
告诉孩子们
学会用法律*器武**保护自己
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课上
师生们
听得仔细、记得认真
并抓紧机会
向付瑞洁法官
提出了各式各样的问题

奥运村法庭付瑞洁法官为同学们普法
同学问 法官答
问:
我今年12岁啦,去年过年的时候一共收到了3000元压岁钱,我可以用这些钱去买一部自己喜欢的手机吗?
法官说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为充分保护各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民法典》以各年龄段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详细区分。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原则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学习用品、接受赠与等等。
对于12岁的同学来说,用3000元购买手机属于大额开支,需由父母代为购买或者在征求父母同意的前提下购买。当然,你可以从压岁钱中拿出一两百元自行购买一本《民法典》,这个行为不仅合法有效,父母也会十分支持你学习法律知识的。
问:
如果有同学偷看我的日记本,还在班里向大家传播,这种情况下《民法典》会保护我吗?
法官说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同学偷看你的日记本等隐私物品,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你有权要求他向你赔礼道歉。
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成长环境就是校园,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安全、身心健康至关重要。近年来,校园侵权行为尤其是校园霸凌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创伤,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了解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能帮助同学们掌握侵权行为、霸凌行为的界限,避免上述行为的发生,保障校园和谐、安全。


问:
在篮球赛上,我和一位同学争抢篮板时不小心碰倒导致他受伤,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说
《民法典》规定了自甘风险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事故或损失,但仍然自愿为此的行为。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例如足球、篮球具有一定对抗性和风险性的竞技类活动;二是行为主体严格限定在活动参与者之间,如运动员和裁判等;三是其他活动参与者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这位同学,你和受伤的同学经常一起进行篮球运动,应当知晓篮球比赛有可能受伤的风险,如果你在争抢篮板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的话,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需要说明的是, 在自甘风险行为中,活动组织者仍然要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问:
上体育课的时候,最后15分钟属于学生自由活动环节,在这个时间段内同学之间追逐打闹致使其中一个同学受伤,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法官说
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实施了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则可以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此外,学校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 《民法典》也设定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当保证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安全可靠,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不至遭受侵害,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显的警示等。 如果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属于老师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应视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授课
内容详实
知识解读
深入浅出
同学们感叹
“原来日常生活的不经意间
竟隐藏着这么多法律常识”
让孩子们更加清晰的
认识《民法典》
学习《民法典》
努力在学习和生活中做到
“心中有法、自觉守法、遇事用法”
是我们的共同目标
“京法巡回讲堂”
普法进行时
我们一直在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