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实际所有权人同意的出租行为 (房屋所有人没授权租赁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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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卢恩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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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搬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租赁土地或房屋出租的情况,而征收项目的具体部门亦存在未全面调查的情况下与租赁人或其他非实际权利人签订相关的补偿协议而丝毫未经过所有权人的参与,或听取所有权人的陈述与申辩,对于该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亦肯定了这一裁判结果。

房屋所有人没授权租赁合同合法吗,未经实际所有权人同意的出租行为

【案情介绍】

贵州省某公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展企业经营,但因经营不善遂停产,随后,该公司将该土地租赁给张某使用,并与之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协议》。

此后,由于当地开展相关的征收项目,涉案土地及相关厂房被列入征收范围,而负责本次征收的实施部门在未调查清楚、未听取该公司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径行与张某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将补偿款项支付给了张某。

之后,该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情况,并将本次征收项目的实施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征收部门与张某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

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认为,当地征收部门未依法开展调查,且未通知该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参与本次征收,仅凭该公司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协议便与张某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协议不具有合法性,遂撤销了该份协议,并经过二审法院确认生效。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肯定了这一裁判结果,对当前存在的有关征收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律师分析】

行政机关通过订立行政协议的方式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严格遵循合法性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查明其对协议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等事实,并依法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机关在未查明有关事实情形下订立行政协议,由此对协议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判决撤销相关的行政协议或其他有关的行政行为,以维护实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本案中,征收实施部门作为具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职权部门,其在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对与协议相关的基本事实进行查明,如查明涉案房屋或土地的实际归属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实际权利人,由此方可进一步确定其与何方主体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方可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向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本案征收部门在未依法开展前述程序的情况下,对基本事实不明、基本情况不清,却径行与张某签订了补偿协议,此时作为利害关系的某公司,依法当然具有请求撤销的权利,人民法院最终裁判撤销该行政协议亦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律师建议】

当征收过程中,土地或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时,征收部门为加快征收进程,往往不顾该土地或房屋的实际归属问题或实际利益问题,与不相关的人员签订补偿协议或将有关的补偿款支付给该人员,以此规避与实际权利人磋商洽谈补偿安置的法定程序,侵犯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在征收搬迁的过程中,遭遇到该类问题,应当及时通过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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