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的含义 (疫情期间合同法司法解释)

大家好,我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郑洋律师,欢迎大家收听泰和泰疫情防控企业公益法律课程。

今天是合同法专题系列课程的第二期,课程的主题是“疫情下如何认定“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有哪些?

情势变更,简单说就是我们签了一份合同,到履行时候,突然出现了“无法预见”、非正常商业风险的变化,一旦继续 继续履行将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允许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Part1.我们先了解一下情势变更的基础法律概念

情势变更,目前我们国家制定法律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只是在2009年5月施行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里我们可以看看,二十六条有几个关键词,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明显不公平。

无法预见是前提,明显不公是核心。如果我们可以理解这三个关键词就基本能掌握情势变更的法律定义了。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情势变更制度,我们举一个非典时期真实案例:

2003年1月,原告中国银行丹阳支行与被告景国庆签订租赁协议,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中国银行水关路分理处二楼房屋。

被告景国庆租房为了开饭店使用,租赁下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但装修完毕恰逢“非典”,在2003年3月、4月、5月期间饭店基本处于歇业状态。为此景国庆一直无力支付租金,到了2003年8月16日原告中国银行丹阳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景国庆支付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非典”疫情,非典不可预见,且致使被告的饭店不能正常经营,导致被告履行合同的能力、经营环境受到了极大影响,要求支付歇业期间租金属于明显不公,进而认定属于情势变更。

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签订商务合同情况下,情势变更主要是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比如这次突发新冠疾病疫情,人员限制出行,企业被迫停业歇业或人流大幅减少导致经营重大困难等情况。

Part2. 我们再讲讲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实际在很多国家,执行是一元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不做实质性区分,都属于解除合同或免责的法定事由。

在上一期我们讲到,在我们国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可简称为三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而情势变更则,前面也提到,只是以司法解释形式,在《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进行规定,实质上是对信守合同的例外情况一种法律补充,其目的在于更公平、合理平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于二者区别,我们再讲几个案例:

1、在(2011)龙泉民初字第208号案件,郭彬、张袁媛与成都华信大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5.12”地震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房屋交付日期延迟,从而必然会影响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迟延,确为事实,开发商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

2、2003年,杭州鸿艺文化传播公司邀请周华健等歌星于4月在黄龙体育中心举办“2003龙禧之夜”演唱会。厦门奋发(FUN)公司花23万元买下演唱会的冠名权,并付了3万元定金。因全国爆发非典疫情,杭州市政府临时发文暂停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原定演唱会被迫取消。

“奋发”状告“鸿艺”违约,要求退两倍定金。西湖区法院认为,非典和政府要求暂停大型活动,属于不可抗力,判决“鸿艺”免除责任。

3、(2009)昆民四终字第938号案件,曲靖市恒昌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昆明宝利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社会*乱动**、政府行为等,因春节期间铁路运输紧张,实际上可以预见的事件,不得构成不可抗力,

4、在常州新东化工公司与江苏正通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常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临时调整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明确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合同履行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新东化工公司即使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电厂也得自行拆除,继续履行合同存在不公平,属于情势变更。支持新东化工公司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5、在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时,煤气表的主要原料铝锭的国家指导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合同履行时,国家价格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2元。

要求当事人继续按照原来合同履行就会直接导致经营困难。因此,国家政府指导价的异常变动属于情势变更。

结合以上案例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二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

1、产生原因不一样

不可抗力往往是因为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还有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工罢**、骚乱等;政府行为,如国家征收、国家强制性命令等。

而情势变更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外部经济因素、经营环境,比如上面案例中提到的政府指导价格变化,非典导致人流减少、经营环境极剧恶化等情况。

2、履行障碍程度不一样

不可抗力往往会直接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非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而是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履行,比如地震将双方买卖的房屋直接损毁了,政府将演出活动直接取消了。

而情势变更,理论上仍然可以履行,但合同继续履行的公平基础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将对一方严重不公平,比如政府指导价调整了,煤气表散件的购销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对卖方十分不公平,只会眼睁睁一直赔钱,这些情况可通过情势变更制度来解决。

3、产生法律效果不一样

这也是我们要花两期内容来讲解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概念和区别的意义所在。

构成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将享有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无须借助司法程序即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责任;

而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需要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通过司法部门,比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可以变更或解除。

还有我们需要特别提示,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属于免责事由,而可以提前预见的履约阻碍,如春节期间铁路运输紧张,则会被认定企业正常经营风险,不得成为免责事由。

而且在实践中发生的情况往往较为复杂,认定到底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正常经营风险,则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判断。

Part 4 小结,我们来总结一下今天课程的内容

1、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某种不可预见的客观变化,使合同履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情况。

2、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显著不同,他们产生原因、履行障碍程度、法律效果均不同;尤其是情势变更情况下,必须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后,我们学习并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意义在于,

为了帮助大家在个案中知道如何判断并选择合法应对策略:

选择法定解约、直接处置还是自行协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好了,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课程要分享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留言或添加课程助理微信与我们取得联系。

下一期合同法系列课程的主题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应对和规范处理?

最后愿山河无恙,人间皆安!

期待疫情早日雾消云散,期待我们的生活、工作尽快恢复正常。

感谢您的聆听,我是泰和泰深圳办公室的郑洋律师,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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