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因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 (加班费劳动争议案件总结)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加班事实的证明】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加班费诉讼时效,最新劳动争议加班费再审案例

典型案例

1、用人单位自认加班事实,结合员工提交证据情况,认定加班费。 北京航天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晓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2民终348号

关于加班费,鉴于航天公司自认王晓奕每周六加班一天,一审法院结合在案事实采信王晓奕提交的制式考勤表,据此对加班情况和加班工资予以核算,一审法院和房山劳裁委核算的加班费金额准确,应予确认。航天公司上诉称王晓奕欠付航天公司罚款21000元应与航天公司欠付的工资等抵销,但其主张的罚款既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航天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故其此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进行过综合工时审批,法院认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对加班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仲裁之日起至少2年之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负有保管备查义务。 北京市大兴区保全物业管理培训学校;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2039号

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劳动者对加班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仲裁之日起至少2年之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负有保管备查义务。本案中,关于程献忠的工时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度,但保全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在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进行过综合工时审批,故法院认定程献忠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程献忠提交的考勤记录上未加盖保全公司的公章,保全公司亦不认可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保全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表,程献忠存在加班的事实,经核算,保全公司未足额支付程献忠加班工资,存在差额应予支付,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3、考虑到餐饮企业服务周期特点,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根据考勤记录、统计表等计算加班小时数并以标准工时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 江伟东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52号

一审法院:北京萨莉亚公司主张,该公司一直实行综合工时制。考虑到餐饮企业服务周期特点,该公司在江伟东入职后实际也是比照综合工时制来执行,故一审法院对该公司的上述主张予以采纳。经核算,北京萨莉亚公司自2021年8月起,在计算江伟东加班工资时,开始按照标准工资计算,不存在工资差额。对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的加班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考勤记录、统计表等计算加班小时数,按照标准工资计算加班工资额。

二审法院:关于加班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江伟东本案起诉中一并主张工作日延时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上述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一审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北京萨莉亚公司作为餐饮企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审法院根据考勤记录、统计表等计算加班小时数并以标准工时小时工资为基数计算的2018年5月至2021年7月的加班工资金额差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4、 加班与值班系不同法律概念,通常情况下,加班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或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多为临时性,与本职工作无关,或虽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可以休息。员工主张加班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陈明与北京浩鲸云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52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针对陈明对加班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加班与值班系不同法律概念,通常情况下,加班是指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或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多为临时性,与本职工作无关,或虽与本职工作有关但可以休息。陈明主张值班即是加班,缺乏法律依据。陈明主张其领导同意其加班并告知不需审批,但其未能对此予以举证。即使陈明根据《加班工作计划》的内容执行值班,亦不足以证明其在所涉日期存在加班情形。陈明在工作群中发送文件及陈明提交的表扬信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一审法院对该等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正确。故,因陈明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21年4月存在加班事实,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5、 加班申请单签字审批人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仅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看出具体的加班时长,员工对于加班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北中颐林医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赵凤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871号

关于赵凤菊主张的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赵凤菊提交的加班申请单仅显示胡秀娟签字,但在“总裁审批”及“人力资源部核准”处未显示任何人签字,而根据北中颐林公司提交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6251号裁决书,胡秀娟与北中颐林公司亦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故一审法院难以采信该加班申请单。北中颐林公司不认可赵凤菊就加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该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看出具体的加班时长,赵凤菊据此要求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6、 微信群聊天记录、打车记录截图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表存在个人添加内容,真实性存疑。一审法院结合跨夜加班时长、调休及月固定加班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未予支持李文娟关于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005号

一审法院:关于2014年7月15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文娟要求京东世纪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间的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故李文娟应就存在相应的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文娟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和打车订单截图,并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7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加班事实。

庭审中,李文娟并未完全否认加班需要经过审批,亦认可其进行过调休,其提交的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的考勤记录表中的部分内容系其个人添加,京东世纪公司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且称其公司无法提交近两年的考勤记录。根据李文娟提交的考勤记录表记载的考勤原因,可以看出李文娟仅在部分工作日存在跨夜加班,但京东世纪公司安排其进行了调休,故即使李文娟提交的考勤表系真实记录,根据跨夜加班时长、调休,以及京东世纪公司每月向李文娟发放了2500元加班工资核算,李文娟要求京东世纪公司继续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亦缺乏事实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李文娟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打车记录截图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其提交的考勤记录表存在个人添加内容,真实性存疑。一审法院结合跨夜加班时长、调休及月固定加班工资发放的实际情况,未予支持李文娟关于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关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核算无误,本院不持异议。

7、 用人单位有加班打车报销制度,员工提交了加班打车订单截图,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加班打车的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对其加班及加班时长形成足够的证明力,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 岑福燕与北京枫锦同圆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7483号

岑福燕在两审期间提供的枫锦同圆科技公司公司制度通知、微信群公告,证明枫锦同圆科技公司存在996及大小周制度,非法强制员工加班。枫锦同圆科技公司存在加班打车报销制度,公司既然认定加班打车并报销,即视为其认可岑福燕加班的事实。根据岑福燕提供的加班打车报销邮件及报销单录屏,报销单中费用说明一栏标明为加班打车费用,可证明岑福燕加班的事实。枫锦同圆科技公司领导安排每天晚上八点开会通知截图和视频,亦可证明加班事实及公司习惯性强制加班。根据公司群通知的上班时间、午休时间及相关惩罚记录,可证明公司有记录员工考勤行为及公司上班时间等。根据公司项目群加班周知记录、邮件截图及照片等,亦可证明岑福燕加班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岑福燕主张枫锦同圆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其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岑福燕在本案两审及再审申请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此,原审法院对其要求枫锦同圆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未予支持,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8、 员工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无原始载体,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主要为发送文件和参与讨论,朋友圈截图、亲属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其具体加班情况,其主张的曾连续出差22天亦不必然存在加班,故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另存在延时加班、周日加班的事实。另,员工自认入职时工资包含了每周加班一天的事实。 谭同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998号

关于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谭同旭每周工作六天,其自述入职时双方即已如此约定,故应认定其每月20000元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每周一天的加班工资。谭同旭提交的钉钉考勤记录无原始载体,提交的聊天记录内容主要为发送文件和参与讨论,朋友圈截图、亲属证人证言均不足以证明其具体加班情况,其主张的曾连续出差22天亦不必然存在加班,故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另存在延时加班、周日加班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谭同旭主张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9、 企业微信打卡记录,聊天记录等无原始载体,法院对员工主张的加班时长未予认可,双方对于考勤汇总表进行了确认,法院以考勤记录作为裁判依据。 中科迅联智*网慧**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洪通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177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洪通亮主张其在职期间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工作日存在延时加班,但其提交的企业微信打卡记录和“华能项目组”通知“996工作制”的聊天记录均无法出示原始载体,且仅凭电子打卡记录亦无法证明洪通亮主张的加班事实,故该院对于洪通亮主张的大小周工作制及延时加班情况不予采信,进而对其要求中科迅联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该院对于xxx发送的2021年10月及11月考勤汇总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中科迅联公司确认2021年10月洪通亮“非工作日加班2天”“10月1日-3日加班3天,10月4日-7日加班3天”,2021年11月洪通亮“非工作日加班2天”,洪通亮在收到考勤邮件后并未提出异议,故该院以双方确认的考勤汇总表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即洪通亮2021年10月存在休息日加班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3天,2021年11月存在休息日加班2天,对于洪通亮主张的其余休息日加班,洪通亮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该院不予采信。洪通亮认可中科迅联公司已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772.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434.48元,经核算,中科迅联公司应支付洪通亮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14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687.3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289.65元。

中科讯联公司提交岗位招聘需求、加班审批页面截屏、劳动合同等证据不足以*翻推**考勤汇总表,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考勤汇总表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科讯联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0、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认定,应考察其实际用工状态。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轮班制的工作模式,确定了工作内容,提供了休息场所,保证了常人可以理解接受的休息时间,系尽到了用人单位对于采取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应提供的劳动保障相关责任,故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及双方实际采取的轮班制履行方式等内容看,本案一审对于综合工时制的认定并无不当。 李文彪与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598号

关于焦点一,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固定工时和休息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电力劳动者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针对电力企业特点,可分别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需要集中作业的劳动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时制度。

本案中,经纬纺机公司结合工作需要,以综合工时制安排李文彪工作并无不当之处,李文彪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工时间为固定工时,且经纬纺机公司认定综合工时制并未向相关部门审批,因而本案不能适用综合工时制而是应认定为固定工时制。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认定,应考察其实际用工状态。经纬纺机公司为李文彪提供了轮班制的工作模式,确定了工作内容,提供了休息场所,保证了常人可以理解接受的休息时间,系尽到了用人单位对于采取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应提供的劳动保障相关责任,故从李文彪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及双方实际采取的轮班制履行方式等内容看,本案一审对于综合工时制的认定并无不当。李文彪主张,即便认定为综合工时制,但其加班时间已超过综合工时制下工作时间上线,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亦无不当,但应在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综合工时制的前提下进行加班时长的计算。

11、用人单位在群内发布的加班通知对技术部全体员工生效,员工无需再按照要求进行延时加班的审批手续,结合员工的微信打卡记录,法院对加班时长进行了认定 。侯世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912号

关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延时加班工资。侯世豪隶属于技术部,毛毅炯系技术部的总经理,其在群内发布的加班通知对技术部全体员工生效,侯世豪无需再按照要求进行延时加班的审批手续,结合侯世豪的微信打卡记录,法院确定侯世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个工作日延时加班0.5小时,共计延时加班22.5小时。六六云链公司应向侯世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7370.69元。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的异议。侯世豪在一审中提供了其所在部门经理在群内发布的加班通知,六六云链公司上诉坚持主张侯世豪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缺乏合理逻辑;一审法院结合侯世豪的微信打卡记录核算其延时加班时长为22.5小时,正确无误;本院对一审法院核算的延时加班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关于离职证明一节。六六云链公司应依法为侯世豪开具,现其公司上诉所持已由其公司开具而侯世豪拒领之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认定。鉴于现有争议,双方可待争议定论后一并处理。

12、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书面确认,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对于员工提交的打车行程单,仅能证明行程信息,不能证明加班事实;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了员工在非标准工作时间外与他人沟通工作的情况,但是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依据建立在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从事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工作,仅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已安排或批准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从事了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亦不能体现其工作成果,故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北京太阳升高科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与衣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2177号

关于加班工资。衣佳与太阳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因工作原因确需加班的,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确认的加班,甲方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故法院对太阳升公司主张加班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的意见予以采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衣佳主张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并提交了打车订单截屏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予以证明,太阳升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故法院采信上述证据。

虽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了衣佳在非标准工作时间外与他人沟通工作的情况,但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依据建立在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者从事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工作,本案中仅凭衣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不能证明太阳升公司已安排或批准衣佳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从事了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亦不能体现其工作成果,故法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因打车记录仅显示打车行程信息,不能证明加班事实,故法院对打车记录的证明目的亦不予采信;因衣佳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故衣佳要求太阳升公司支付其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13、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用人单位无法提交排班表、考勤表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员工主张的出勤时间予以采信。 赵勇辉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166号

关于延时加班工资,赵勇辉执行综合工时制,关于其每日出勤时间,双方各执一词,铁保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铁保分公司无法提交排班表、考勤表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赵勇辉主张的出勤时间予以采信。结合赵勇辉陈述的上下班时间及工资表中记载的出勤天数,每天扣减合理就餐时间1小时后,按综合工时制进行核算,铁保分公司应支付赵勇辉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20468.97元,减去铁保分公司向赵勇辉中国建设银行支付的14700元,铁保分公司仍应支付赵勇辉延时加班工资5768.97元。

14、双方均认可工作时间及每周休息一天,但是用人单位未提交安排补休的证据,法院对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予以支持。 北京唐人工坊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与陈秀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416号

一审法院:关于陈秀芳主张的加班费,庭审中唐人工坊公司认可陈秀芳的工作时间为早10:00至晚8:30,每周休息一天,且唐人工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陈秀芳进行补休,故其应向陈秀芳支付2020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

二审法院:关于休息日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审庭审中唐人工坊公司认可陈秀芳的工作时间为早10:00至晚8:30,每周休息一天,唐人工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陈秀芳进行补休,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庭审陈述情况,酌情确认的加班费,合理适当。唐人工坊公司上诉主张疫情期间不存在加班事实,该主张与双方约定及唐人工坊公司在一审中认可的事实不符,唐人工坊公司也未就上述意见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唐人工坊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15、 员工提交的钉钉考勤统计、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其部分月份有出勤超出26天的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虽然不认可,但上述证据属于用人单位也可以登录核实的证据,其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且结合员工提交的工作日志、工作照片,能够认定员工存在部分月份出勤超出26天的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鉴于上述证据存在部分日期缺失,本院酌情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蔡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3535号

关于蔡军主张的加班工资。根据录音中蔡军自述的每月出勤26天算满勤和钉钉聊天记录中蔡军向东方公司多名员工询问的是每月没休满四天的工资发放,结合项目工地岗位的特点蔡军平时请假的聊天记录,应认定双方约定的12000元包含了每月出勤26天中的加班工资。

蔡军提交的钉钉考勤统计、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其部分月份有出勤超出26天的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东方公司虽然不认可,但上述证据属于东方公司也可以登录核实的证据,其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且结合蔡军提交的工作日志、工作照片,能够认定蔡军存在部分月份出勤超出26天的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鉴于上述证据存在部分日期缺失,本院酌情确定东方公司应支付蔡军休息日加班工资8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000元,蔡军高于此金额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蔡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加班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