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璐律师

《安家》开播没多久,一个剧情就上了热搜。老两口打算给即将结婚的儿子全款买房,签合同时,儿子突然发话,“爸,你等一会,我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倩倩(未婚妻)的名字”,话一出口,在场所有人一阵静默的尴尬。老两口原本喜悦的脸上写满了措手不及和为难。

“给儿子买房,要不要加儿媳的名字?”简单一句问话,直接挑动了当下城市男女婚恋家庭关系中最敏感的一根弦。短短一天微博评论高达4万人。这里包含的话题太多,关乎情感、公平、法律,甚至是价值观的博弈和平衡。笔者作为一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对大家最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评论点赞最高的一条回答称:“如果这房子全是老两口一起付的款,我觉得不该。如果首付款老两口付,后面的钱儿子儿媳自己还,我觉的可以加。”这表现出了一种最普遍和朴素的态度,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两者后果有什么区别吗?

全款买房加名的后果
⊙ 房产“加名”行为,相当于是赠予
有网友评论说,“加名也没用,谁付钱是谁的”,“如果是男方父母全款买的,写儿媳妇名字有啥用?”房产这种不动产,适用物权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所有权的确定不必然直接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相对应,也就是说,法律认为住建委备案公示的、产权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这与谁出资购买房屋需要区分,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
⊙ 全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无论婚前婚后都是个人财产
老两口全款出资给儿子买房,视为是对儿子的单方赠予,也就是说父母买房子送给儿子,产权清晰,这种情况比较简单,没有争议。并且这种产权清晰不受限于在儿子婚前购买还是儿子婚后购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父母全款买的房子写了儿子自己的名字,无论是在婚前买、还是婚后买,都属于儿子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后续问题随之产生,如果儿子要在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那么他也是完全可以自己做主的。
⊙父母全款买房给儿子,房屋处分权在儿子
笔者张璐律师在实务争议处理中,遇到过很多这种情况。虽然父母买房的本意是给儿子,但是儿子出于对妻子的爱护和家庭和谐的考虑,可能不经父母同意就给妻子加了名字,这属于儿子自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的行为,合法且有效。很多父母直至儿子儿媳闹离婚,才发现当初给儿子买的房子要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甚至有些“傻儿子”将房子完全过户至女方个人名下,并且约定为妻子个人。这些情况发生时,即使儿媳没有出钱也取得了房屋的共有权。但是法院裁判标尺并非简单的一人一半,也要综合房子的约定共有情形、出资贡献、婚姻情况等因素作出具有一定倾斜角度的财产分割。
如果有*款贷**,房产证加名有什么不同
那么如果是老两口付首付款,还贷由儿子承担,这种情况加名与否就有不同。
⊙ 实践中,尚有*款贷**的房屋婚后难以“加名”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虽然理论上夫妻间房产过户很便捷,但是这是以房屋没有*款贷**为前提。实践中,很少有银行会在*款贷**尚存的情况下,同意增加另一配偶方为共同产权人,即使这套房子是在夫妻婚后购买,即使妻子也作为共同还贷人。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
父母在儿子婚前支付首付款,儿子婚后还贷,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其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物权法律关系,这套房子在儿子结婚前已经过户至儿子名下,属于儿子的婚前财产,即儿子自己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另一个是债权法律关系,房子的部分对价是由儿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款贷**支付,虽然债务产生于儿子结婚前,但儿子婚后有还贷的行为,基于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属于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进行的债务偿还,所以实际上相当于儿媳妇也作为了债务人进行了还贷。
如果将来儿子、儿媳离婚,儿子要将儿媳偿还的债务部分进行补偿,同时基于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对偿贷对应部分的房屋增值向儿媳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款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款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前父母出首付,房产证写儿子儿媳两人的名字,属于对两人的赠予
《安家》里,买房的老两口最终还是决定加上了儿子女朋友的名字,因为他们为将有孙子而喜悦,因为他们期盼儿子的婚姻幸福。可怜天下父母心,相信太多的父母都有可能作出同样选择。
无论全款与否、无论婚前婚后,当房产证上加上了另一位产权人,这套房子就是属于产权人的共同财产(除非属于借名、代持等情况),区别在于是否约定份额,即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但是,我们始终应该意识到,婚姻是一个特殊的单元体,它关系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婚姻除了财产之外,它饱含情感、道义、责任、公平、恩情等等太多的因素,所以一个婚姻解体时,法院都会考量出资目的与合意、出资贡献、家庭贡献、婚姻过错、妇女和儿童利益保护等等因素,权衡裁判分割。

一个小建议:赠房可以,帐也算清
儿女结婚,父母买房,这在中国几乎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定律。父母爱子女,使尽浑身解数去支持当属人之常情。但是即使血浓于水,父母与子女终究是各自独立的个体,没有天生的理所应当,父母的心血和付出,做儿女的也应当珍视。
父母出资给儿女,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固定自己的出资,让儿子儿媳在借条上签字。儿子婚姻幸福,这一纸借据便形同虚设,但是如果一旦发生婚姻危机,面临着巨大财产损失时,父母当初的出资也不至于流于他人。
最好的婚姻状态:情深义重
房价开始飙升的2009年,《蜗居》红遍大江南北,海藻的命运跌宕便始于姐姐海萍在上海购买一套小房子。其后10年的飙升、缓升之后,一线城市的房价依然高企,为了《安家》,为了有一方完全属于自己的小天地,多少家庭不断上演着爱恨情仇、悲欢离合。
笔者身为女性,深深了解当下女性的压力和脆弱。但是同时也能感觉到,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女性像今天这样普遍的权利觉醒并且日益强大。女性生儿育女、同时养家糊口,甚至创造巨大财富。
所以何必纠结于在那套房上加一个名字?精于利益计算的婚姻难以长久,彼此坦诚相待、甘愿付出,互相扶持应对生活的挑战和磨难,这才是一个好的婚姻,与房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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