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他是个企业家,通过自己的官司切身感叹司法不公,一个企业家都表达了司法不能给其公正也准备走*力暴**反抗的道路,让我是深深的同情,又是对枉法裁判者的愤怒!
通过他现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遇到的诉讼对手地位,初步判断这是个司法人员良心坏了,靠案吃案的倾向性判决,让无理人变有理,让有理人利益受损失!
马克思指出,法官是法律的真正解释者。将法律公正准确地解释与适用是法官的首要职责,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一旦法官被金钱驱使,把审判权变成聚钱敛财的工具,就会产生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往往与不正当利益紧密联系,贪赃枉法是具有隐蔽性的,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勾兑律师从中牵线搭桥,法官在利益驱动下,会有枉法的冲动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别是在有法院领导的暗示支持下参与下,枉法裁判发生不足为奇,在员额制下,法官都是万里挑一的精英,不懂法是不可能的,明显的错误判决背后往往存在受贿、人情等无法见光的交易。
一个错案对法官来说可能就是一项工作,判就判了,不服可以去上诉或申请再审抗诉,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就要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有的人倾家荡产,有的人身陷囹圄,有的人终身无法翻身,含冤离世,还有的人愤而*力暴**报复社会,对国家对人民其实是危害性巨大,后患无穷。
枉法裁判的危害本人深有体会,用任何斥责的愤怒的语言表达都不为过,对于枉法裁判者的处罚必须是提高到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对待,裁判代表着国家权力,是一种国家力量,而枉法裁判不以铁的手段去纠错去惩罚,被冤者长久得不到平反,必将把这个怨气撒向社会,最终还是国家买单,对枉法裁判者应零容忍,对涉嫌枉法裁判者应有反映必受理。
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现在对于枉法裁判者基本是过于宽容,即使有些案子有问题各级法院之间也是有互相推诿的,导致有些争议性大的案子变成一些司法人员聚钱敛财的关系案人情案,v导致受害者有冤无处诉,这显然与法治精神不符。
因此,对于枉法裁判者应加
大监督与惩罚力度,不能让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共识被践踏,对法官办案终身责任还应细化,就是细化法官办案期间的监督,让其不敢枉法不能枉法,这样法治的正义才能彰显,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的从内心去拥护公正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