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技能训练 (海事部门对机工的执法标准)

船舶轮机员操作规程,海事执法基本装备配备管理规范

船舶及船员应按照《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要求使用设备。船舶驾驶员和无线电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设备只能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重要的通信应记录在船舶电台日志中。船舶在航行时应保持16信道守听,在航行和停泊时70信道保持连续值守,任何接收到的与遇险相关的电文应被确认接收,在需要的时候予以转发。船舶应配备设备的操作说明书,在DSC设备附近张贴简要的应急操作使用说明,在明显位置张贴《遇险船舶船长操作GMDSS设备指南》,以指导船长和船员。行业建议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是船舶无线电通讯基本设备,对船舶的安全营运至关重要,从设备的生产标准、型式认可发证、设备安装、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备最终能够可靠运行,在促进船舶生产效率和保障船舶安全上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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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了IMO A.803(19)决议和MSC.68(68)决议以及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外,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性的专门用于船舶的固定式VHF无线电话产品技术标准,市场上存在各种类型的设备,船舶所有人在选用设备时应注意选择CCS型式认可和发证的产品,国内符合船用标准的带有*级A**或D级DSC装置的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可以从CCS船用产品录中查询。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装置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680.10-2007(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第10部分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的相关要求。设备的安装和检测可在CCS供方认可机构清单中选择认可服务供方,以便提供符合规范的服务。从检查情况来看,船员虽经常使用设备,但对设备完整功能缺乏深入了解,存在遇险信息的处理不当,非法占用公用频道,电台日志的记录不够完善等问题,部分管理公司随意增减设备或使用非认可型式产品情况比较多,建议公司和船舶加强主管和船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正确配置和操作设备,避免船舶被滞留和行政处罚。海事主管机关应加强对水上无线电台站的安全检查,提升专业执法能力,严厉打击非法安装和设置无线电设备,敦促船舶正规操作设备和加强应急反应培训,共同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的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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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固定式VHF无线电话相关的技术规范可以按照船舶航区划分,国内航行船舶主要是《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4篇第4章和附录1及其修正案,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方面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中的《船用通信导航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技术要求》(JT/T680-2007)第1部分“总则”和10部分“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要求,船舶建造和营运前的VHF设备检验应按照《海船法定建造检验规程2011》第11.5条和《海船法定营运检验规程2011》第9.6.1、9.6.2(1)条进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应遵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及其修正案相关规定,此外IMO A.694(17)决议(作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组成部分的船用无线电设备和电子助航设备的一般要求)对包括VHF在内的船用无线电装置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对安装在船用VHF装置中DSC设备提出了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建议书(ITU-R M.493-10),船舶可参考执行,船用VHF装置的整体性能应至少满足经修正的A.803(19)决议(能进行语音通信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VHF无线电装置性能标准)和MSC.68(68)(船载无线电通信设备性能标准修正案)附件1的要求。

中国水域船舶的VHF无线电话的配置、发射频率的占用和功率限制以及海上通信秩序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水上无线电通信方法和格式、值守制度、水上无线电台的识别和管理应按照交通部1993年3月8日发布实施的《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执行;船舶无线电员值班和交接应遵守2012年1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五章相关内容。国际航行船在国际水域要遵守国际电信联盟发布的《国际无线电规则》,无线电员持证和值班应遵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附则第IV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强制性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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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4篇第4章4.1.3条规定:安装有VHF 无线电装置的船舶在海上时,如具有 VHF— DSC 功能,应在 VHF 的 DSC70 频道保持连续值班,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如实际可行,应在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在 VHF— 16 频道保持连续守听值班。

4.1.6条规定:本章要求的所有双向通信设备(包括自动报警、遇险报警时报告船位在内)应能从内部或外部航行接收装置(如果配备了其中一种这样的设备)中获得这些信息。如没有配备这样的接收装置,船舶在航行中某一时间所处的最新船位应在间隔不超过 4h 的时间内由人工控制方法确定,以便总能随时得到由这一设备发送的信息。配备要求A1及A1以外海区都应至少配备一台甚高频无线电装置,该装置应:VHF、MF 和 MF/HF 应具有 DSC 和电话功能。此处 DSC 功能是指满足 ITU-R M.493-10 所规定的 A 级 DSC 功能。对于 300 总吨以下的货船,VHF DSC 可满足 ITU-R M.493-10 规定4-162的 A 级或 D 级设备的要求。

4.3.1.5安全防护措施中规定:应采取措施使设备的裸露的金属部件接地,但不应造成任何电源线端的接地。

4.3.1.7 条规定设备的标志:设备的每个装置外面应清楚地标出制造厂的识别标志、设备的型号和产品编号,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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