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两**特刊」我们这一年:司法公开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和最终目标,而这种公平正义又应当是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公平正义。非公开不足以彰显正义,非公开不足以保障公平。

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

食品安全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也一直是国内外舆论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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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市食安办、市法院、市食药监局三家联合召开莆田市食品安全新闻发布。向大家介绍2014年7月以来莆田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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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一案

――在泗粉中添加硼砂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未经工商、卫生行政许可,在自家作坊内生产、加工泗粉。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在生产、加工的泗粉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硼砂,并将含有硼砂的泗粉以每斤人民币2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部分销售给顾客食用,部分批发给市场上的摊贩用于销售。

2015年9月23日,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吴某生产的泗粉进行抽检。同年12月8日,民警与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作坊,抓获被告人吴某,并当场查获生产的添加硼砂的泗粉4.5kg。经鉴定, 9月23日抽检的泗粉中硼砂含量为538mg/kg; 12月8日抽检的泗粉中硼砂含量为384mg/kg。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泗粉作为具有莆田特色的美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在泗粉中添加硼砂,可以增加食物韧性,脆度及改善食物保水性、保存度。但硼砂经食品摄取后,可与胃酸作用产生蹦酸,不易被排出,连续摄入后,引起食欲退减、抑制营养素吸收、促进脂肪分解,中毒症状为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及昏迷等。硼砂作为有毒有害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具有危险的毒性,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禁止使用。在食品中添加蹦砂,构成犯罪。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

11月23日,莆田中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及公布4起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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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有序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劳动争议纠纷已经发展为社会最关注、群众最关心的案件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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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某化工公司与苏某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劳动者拒签合同,企业也要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苏某清被某化工公司招用从事人事工作,月平均工资约32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1日苏某清离职,随后其以某化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尚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某化工公司主张苏某清为其公司的人事主管,负责签订、管理劳动合同,系其故意不履行职责,不应支持其两倍工资的请求,但根据某化工公司提供的七份人事周工作计划中上周工作完成情况、本周工作计划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故对于某化工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法律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用工,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执行新闻发布会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关系到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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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莆田中院召开了执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要介绍莆田市两级法院近年来的执行工作情况,并公布了相关典型的执行工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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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擅自转让名下房产

基本案情

因蔡某甲、蔡某乙拒不支付拖欠莆田市某化学有限公司的货款,莆田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荔城法院判决被告蔡某甲、蔡某乙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93800.99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蔡某甲、蔡某乙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法院依法督促蔡某甲、蔡某乙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人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因两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晋江市,故荔城法院将该案委托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晋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蔡某甲、蔡某乙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及强制扣划蔡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8990元等强制措施后,函复荔城法院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荔城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蔡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给案外人繆小妹,获得房款人民币57万元。被执行人蔡某甲在获得房款后立即将其中的35万元转移,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的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裁判结果

因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荔城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作出(2017)闽0304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蔡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经过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私下转让其所有的房产并转移房款人民币35万元,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