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学校不强制穿校服 (媒体评学生课间不出教室)

本人当老师整整三十年,当老师之前当学生十五年。当学生时没有一所学校规定开门时间,有的学校甚至根本就没有大门。当老师后,起初学校也没有开门时间这一说,如果没记错的话,应该是在2010年前后,学校纷纷开始规定开门时间,并同步实施了放学后“清校”的规定。

是什么原因让学校做出不到点学生不能进校门,到点了就把学生赶出校门的决定?

很大部分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和普及后,许多学生家长片面理解,甚至曲解一些法律法规,认为"在学校发生的事,责任都应该是学校的,无论什么损失都应学校承担"。于是出了事无论学校有没有责任首先就跑到学校闹事,扮成弱者到处喊冤叫屈,想方设法对学校和老师进行各种道德绑架, 导致学校管理者和老师的精神高度紧张,只能把安全做为头一等大事来抓,把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做到极致,对学生的一切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只要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一律严格独绝。

媒体评学生课间不出教室,媒体评学校不强制穿校服

学校给学生规定入校时间,是为了避免出现学生已到校,老师还未到校实施监管的空白区,是防范可能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也是在合理规避风险。

媒体对这一规定不做丝毫调查分析,不追本溯源,不理清因果,默认家长“无论怎样责任都是学校的”无理逻辑,一味对学校的做法妄加评论、随意指责,是为家长的不理性推波助澜。

老师们其实都不明白,为什么发生了那么多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和过失,却要承担管理责任、经济损失和舆*攻论**击的事件,怎么还是没有多少人能同情、理解学校和教育的困境呢?

说白了,就是家长无理取闹,媒体不负责任,一味迎合,对学校进行道德绑架,不遗余力煽风点火,共同把学校逼入了不得不限定开门时间的状况,然后又反过来指责学校逃避责任,规定不当,不温暖,不人性化等等。 这不是自相矛盾,把学校搞得无所适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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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几个发生在课堂之外却属于学校范围内的校园安全事故,看看一旦发生问题学校有多无奈。

无过错也被闹得天翻地覆:

案例:2016年10月19日17时许,项城市八中八(2)班学生小强课间休息时,在教学楼四楼走廊上,与邝某某嬉闹中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查明死因,该局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分别委托相关机构对死者尚某某(小强)作尸体检验和病理、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符合和他人嬉闹过程中身体受到刺激(如敏感部位轻微外力、惊吓、恐惧、喜悦等)引起机体主要器官(心源性)应激调节功能急性衰竭而死亡。”对于尸检的结果,小强的母亲觉得很不可理解,提出各种质疑。学校称,小强倒地后,其班主任曾经对其进行了掐人中等急救,后来又拨打了120。小强身亡后,学校、教体局也多次与其家属进行协商,“但由于分歧较大,一直没达成一致。”

不违法违责也要人道主义赔偿

案例:2015年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事件得以平息。

无责任也被告上法庭:

案例三:2014年乌市某中学初三学生李浩(化名)下午课间活动时和同学踢足球,他跳起来接球时跌倒,后脑勺着地。因无明显外伤,李浩没在意。次日上体育课,他又和同学踢球,但头很晕。这时,老师才知道李浩前一天跌倒的事,随即将他送到医院,检查发现他脑部已积血。老师急忙通知家长,但仍没挽回李浩的生命。李浩的父母以学校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将学校告到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媒体评学生课间不出教室,媒体评学校不强制穿校服

为切实减轻学校负担和压力,2006年开始,各地由政府出资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入了校方责任险,从2010年开始,各地学校又动员学生每年花20元购买一份学生平安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的保险对学校来说非常有意义,能大大缓解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减轻学校的负担,但学校要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依然重大。

校园内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都可能面临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过等处罚,相关老师面临不能晋级、停课、转岗、经济赔偿等处罚。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公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将被撤职或开除公职,民办学校的校长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和教学工作,相关老师也面临停课下岗、开除公职等处罚。

试问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放任学生在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在校园内随便活动,尤其是雨天,校外不安全,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同样更大。

古话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谁都知道,以己之矛攻己之盾,问题不怪别人,该怪自己。

所以,家长和媒体在指责学校的时候,要先反思一下自己一直以来到底充当了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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