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被打交警同事的描述里,我们也可以了解到事情的大概情况。


(*警袭**犯罪嫌疑人一脚将辅警*丸睾**踢爆,辅警痛苦不堪)

打人者背景不简单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力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视频显示,犯罪嫌疑人肆意殴打执勤辅警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很明确,兰考辅警在路面上协助民警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违法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交通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由一般交通违法转变成其他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如辅警自身被袭击)时,交通辅警在现场也应对当事人新的行为进行制止。
驾驶人齐某多次袭击交通辅警,在正式民警带领下的辅警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对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多次口头制止无效,用手拍了齐某正在驾驶的违反了交通法规的车辆,这就是徒手制止齐某违法行为的一种做法,齐某不仅不听从辅警的制止,反而被下车多次殴打辅警,其违法行为的程度已经升级。
齐某以辅警拍打其车辆为由,下车多次攻击辅警,此时其行为已由一般交通违法升级为使用*力暴**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辅警的下身被踢伤、被齐某叫来的援兵围殴攻击后,当地仅仅对齐某一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引发群众和辅警不满。一般群众被打,法律还赋予的有防卫权,更可况警务人员?对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辅警实施殴打,辅警必然还击,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所谓的“徒手制止”,是一个公安执法行为上的动作概念,这一动作的核心就是“*力暴**”,这里的*力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力暴**,而是法律赋予警务人员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合法*力暴**。然而,当地相关部门把警务人员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实施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扭曲,并置换这一概念为“厮打”,令人汗颜。

文章来源:眼遇三门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