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解读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专利权归属问题)

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解释解读二十条,多个申请人专利权归属问题

【裁判要旨】

在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时,同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享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对该相同用语已经作出了明确陈述的,可以参考上述陈述。

【关键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权利要求用语 共同优先权 意见陈述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461号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索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戴森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在英国提出GB0614235.0号名称为“手持式真空吸尘器”的专利申请。2007年7月6日,戴森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名称为“清洁设备”的PCT国际申请(即涉案专利),申请号200780027417.5,于2011年8月24日获授权公告。戴森公司以索发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DV-888A等的吸尘器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所述电源线并非电源,因此,不具备涉案专利“电源”这一技术特征,判决驳回戴森公司的诉讼请求。戴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森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将“电源线”排除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电源”范畴,既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电源”的一般理解,又违背了基本的生活常识。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索发公司一审提交了专利号为200780027217.X的中国专利文献(以下简称相关专利),其与涉案专利均是以英国GB0614235.0专利为基础享有优先权,戴森公司在相关专利审查程序的意见陈述中明确认为“电源线并非电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裁定驳回戴森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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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由于本案中,相关专利与涉案专利并非是分案关系,因此本案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所述分案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其在申请日提交的母案申请文件中已经批露、但因单一性等原因不能在母案中获得保护的发明创造另行提出的专利申请,同时保留原申请日。分案申请不得超出母案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即不得在分案申请中补充母案申请文件未曾记载的新内容,以避免专利申请人将申请日后完成的发明创造通过分案申请抢占在先的申请日。因此,分案申请要受到母案申请文件的约束,母案申请构成分案申请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本案中,相关专利和涉案专利为享有同一外国优先权的两件中国专利,而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的申请,其在后申请同样享有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但在后申请不能超出优先权文本记载的范围。因此,相关专利和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都必须记载在共同优先权申请中。在此意义上,在后申请与优先权申请之间的关系与分案申请与母案申请之间的关系基本一致。因此,在相关专利发明实质审查阶段,戴森公司在答复意见中就“电源”一词的含义作出的具体陈述,可以用于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即电源线并非“电源”,且上述对“电源”一词含义的确定亦符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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