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学习司法案例的过程中,看到一起关于“星爷”的案子(公报案例: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星爷”起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结果是“星爷”胜诉了,法院判决了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58万元,并登报道歉。

“星爷”:你怎么能侵犯我的肖像权呢!
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布的判决书显示的内容,我们吃瓜群众大致了解到以下情况:
2017年1月11日,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的官网(www.360cssl.com)首页显示“把森林带回家七天毛坯变豪宅省心省工省时省力”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边上配有原告周星驰的照片,下方注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文字。此外,网页(www.360cssl.com/ index.php/Show/index/cid/196/id/215.html)的终端风采VI展示处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配有原告照片,与涉案网页上的“整屋快装,省心、省工、省时、省钱,7天毛坯变豪宅”的宣传广告语共同在页面上展示。
2017年6月19日,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的网站页面(www.360cssl.com/index.php/Show/index/cid/196/id/215.html)的终端风采VI展示处有“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广告配有原告周星驰的照片,与涉案网页上的“整屋快装,省心、省工、省时、省钱,7天毛坯变豪宅”的宣传广告语共同在页面上展示。
2017年6月19日,“创业邦”网站(bd.chuangzhanw.com/cssl/)和页面(bd.chuang- zhanw.com/cssl/?=BDPCHX00590)均显示有“城市森林集成墙饰携手喜剧之王周星驰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在插图原告周星驰的照片旁注有“华语喜剧演员、导演、编剧、监制、制片人、出品人代表作:《功夫》”的文字。
2017年9月5日,原告周星驰的委托代理人虞美娜在上海市虹桥火车站出发层南 6号的“悦途出行商务贵宾厅”购得一本《旅伴》杂志(2017年第2期,总第243期)。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在《旅伴》杂志上发布广告,该期杂志的广告页有标题为“全生态整屋快装,7天毛坯变豪宅”的文章,文章上方出现“城市森林,全生态整屋快装,把森林搬回家”“源自欧洲博洛尼亚缔造城市生态生活空间”的宣传广告。在该宣传广告右侧配有原告周星驰肖像和签名的照片,照片上注有小字体文字“《功夫》剧组主演周星驰携手城市森林环保产业”,照片旁配有文字“代表作:《功夫》《长江七号》《大话西游》《少林足球》《美人鱼》等,周星驰是华语影坛标志性人物之一,从他无厘头的喜剧表演方式中,观众往往能感受到喜剧背后揭示的一些深刻道理。年初上映的《美人鱼》将环保话题推向大众视野,这也与城市森林‘生态环保’的初衷不谋而合。”
《旅伴》杂志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11-4858/G0,该杂志为全国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主管单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主办、出版单位为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杂志为半月刊,定价为15元,案涉杂志的铁路站车发行网络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杭州、武汉、南京、济南、福州、沈阳、大连等。
2017年1月13日,原告周星驰委托律师向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为:“贵司在官网(www.360cssl.com)上发布了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并在网站首页以及VI展示中使用了我方委托人的照片,用于公司招揽生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贵司未经同意使用我方委托人的艺名及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以上事实,我方委托人特授权本律师向贵司郑重函告:一、自本函发出3日内,贵司应公开澄清:我方委托人从未授权贵司使用其姓名、艺名及照片,也从未与贵司开展过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二、自本函发出3日内,贵司应立即删除官网上关于城市森林携手‘星爷’一起见证生态墙板真功夫的宣传广告,立即停止使用我方委托人艺名和/或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贵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方委托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及权益。本律师已代理我方委托人完成取证工作。我方委托人将向法院起诉,追究贵司给我方造成的一切经济、名誉等损失。特此函告。”该函件通过EMS投递,于2017年1月15日门卫签收。
2017年9月25日,原告周星驰作为甲方就其与被告中建荣真建材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案,与乙方北京市世纪 (上海)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聘请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约定代理费共计112.50万元,该代理费为乙方代理本案一审、二审和执行事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汇入上述金额。【插一句:星爷的律师费好高呀,作为律师的我,撇开能代理偶像的案子不说,真心羡慕能遇到这么优质的客户】

“星爷”的笑好干净
法院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星驰人民币580000元(其中包括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80000元);
二、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网(www.360cssl.com)和《旅伴》杂志上分别刊发一则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30天(刊登版面和内容须经法院核准),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判决要求的,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登载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告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周星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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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审判决后,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