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670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啸东
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兴业街555号宝龙城市广场3幢3单元2901号
身份证号:3403021962****0436
立案时间:2021-01-07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徽翔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宏梅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3月16日起,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支付至2017年4月14日,自2017年4月15日起,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17二、被告安徽翔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宏梅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被告王啸东、高俊萍、蚌埠飞翔水晶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之彩印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安徽翔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啸东、高俊萍、蚌埠飞翔水晶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之彩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安徽翔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10元,均由被告安徽翔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啸东、高俊萍、蚌埠飞翔水晶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润之彩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8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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