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石泉法院掀起“执行风暴”,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制约法院执行的体制机制障碍。
2018年2月,石泉县法院执行局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梅某、刘某在民事诉讼阶段通过人民法院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申请执行人梅某、刘某一直没有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23000元的义务。因此,黄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本院迅速进行了“四查”。办案人员迅速通过执行系统网络对被执行人梅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不出几日,梅某主动联系本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加上了梅某的微信后给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梅某满口答应会回来履行还款义务,并请求我们不要去找他的妻子刘某,因为这都是自己借的钱,与其妻子刘某无关。到约定履行期后,又以种种理由来拖延履行。再后来,办案人员再拨打其电话,其已经将办案人员电话拉入黑名单,微信上也无任何回音。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中第六种情形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这两条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梅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原来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法院对他的限制高消费,在不能坐飞机的情况下选择了开车出行。在办案人员对他反复进行思想工作并言明利害关系后,他终于明白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打电话过来说自己已经与妻子刘某说好了,让刘某下午来还钱。
到了下午,刘某准时来到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已经冻结的梅某银行账户上的8000元钱由法院直接扣划给申请执行人黄某;剩下的15000元钱由刘某直接转账给黄某;给被执行人梅某解除限制高消费并拉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达成协议后,刘某当即将钱转给了黄某。
办案人员立即动身前往远在千里之外的梅某被冻结的银行卡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西宁市南关街支行。经历了一整天的行程后,夜晚终于到达了气候干燥的西宁市。第二天一大早,办案人员便来到了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西宁市南关街支行,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核对身份、查询账户等一系列程序,将被执行人梅某的银行账户存款划拨至本院银行账户。办案人员在收到银行出具的回执后迅速赶回石泉县人民法院,在到达石泉县的第一时间就通知申请执行人黄某来法院领取了从银行划拨的这8000元钱。黄某看着风尘仆仆的办案人员,嘴里不住地说着感谢的话语,并为自己之前不理解办案人员,对办案人员出言不逊表示了歉意。
石泉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强化信用惩戒,运用网络查控、网络拍卖等信息化手段,充分提高了执行效率和威慑力。越来越多的老赖从“花招百出”逃避执行转向自觉履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韩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