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成年人打赏视频 (民法典关于未成年打赏的规定)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92民初30976号

原告: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法定代理人:毛某,女,系佘某的母亲。

被告:广州*牙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商业中心)泽溪街13号1401。

法定代表人:董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佘某与被告广州*牙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虎**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某的法定代理人毛某与被告*牙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刘瑾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10642元。事实与理由:佘某为未成年人,因学习需要配有手机,其使用的手机号码系毛某身份证实名登记,使用的微信系毛某注册。暑假期间,佘某猜出毛某使用微信的支付密码,擅自将毛某微信钱包内的钱转账至佘某使用的微信中,充值*牙虎**直播后进行消费,充值金额共计10642元。毛某向*牙虎**公司申请退款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10642元。

被告*牙虎**公司辩称:1.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牙虎**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注意义务,《*牙虎**软件用户协议》《充值服务协议》中对未成年人有关事项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并无侵犯原告权利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2.案涉款项系356笔小额消费,符合普通用户的理智消费行为。案涉*牙虎**帐号消费金额中有3619元系打赏“秀场”频道的才艺表演女主播,不符合12周岁儿童的消费行为。且案涉*牙虎**帐号的实名登记人非原告本人,第三方支付账户系成年人实名认证账户,因此,有合理理由认定该消费者系成年用户。3.原告监护人对其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具有保管责任,对未成年人具有监管责任,即使案涉*牙虎**帐号系原告本人使用,原告监护人对此亦存在重大过错。4.原告已经消费了充值款并享受了相应的服务,要求被告退还充值款项违背公平原则。据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佘某、被告*牙虎**公司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佘某于2006年9月出生,2019年7月时年龄为12周岁。

广州*牙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2016年12月28日,*牙虎**公司取得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网文[2016]7030-1681号,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艺术品、网络演出剧(节)目、动漫产品、网络表演,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有效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2018年3月21日,*牙虎**公司取得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70312,业务种类: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2018年3月21日至2022年5月27日。“*牙虎**直播”(域名为huya.com)系*牙虎**公司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

昵称为“孤人自嘲”的*牙虎**直播平台帐号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注册使用的手机号为139××××3730。毛某庭审时陈述该手机号系毛某本人实名登记。被告提交的案涉*牙虎**帐号登录情况显示,该帐号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有1153次登录记录。被告提交的案涉*牙虎**帐号消费详情显示,该帐号主要在“我的世界”“星秀”等直播频道进行消费,共购买网络虚拟产品10601个。原告提交的案涉*牙虎**帐号信息显示,“孤人自嘲”喜欢的直播类型为“我的世界”“星秀”。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5日,案涉微信“shezeqi”通过微信支付在*牙虎**直播平台充值49笔,其中充值金额为0.1元的2笔、1元的1笔、10元的3笔、20元的2笔、30元的1笔、50元的1笔、52元的1笔、60元的2笔、80元的1笔、99元的1笔、100元的12笔、150元的1笔、200元的9笔、300元的5笔、400元的1笔、600元的2笔、1000元的4笔,充值金额共计10752.2元。原告在线庭审时陈述其主张返还的充值款10642元已消费完毕。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微信“服务通知”截图显示,2019年7月31日,该微信号申请开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并自助冻结微信支付账户,重新设置微信支付密码。

再查明,原告佘某自述其确有观看“我的世界”“星秀”等频道的主播表演,并在*牙虎**平台进行充值和消费。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案涉*牙虎**帐号注册情况、登录情况、帐号信息、消费详情、佘某自述视频、《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服务通知”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案涉充值行为是否为佘某本人所为的问题。案涉账户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于2019年7月1日进行充值,注册时间与充值时间间隔较长,与正常成年人的消费习惯不符。案涉充值行为集中在2019年7月份,按照生活常识可知,每年的7月份为各学校的暑假时间。2019年7月31日,案涉微信自助冻结了微信支付账户并重新设置了微信支付密码,符合正常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有类似的充值消费行为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案涉*牙虎**帐号内显示的“喜好主播类型”亦可与佘某的自述相互印证。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出示的证据等,虑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案涉充值行为的实际操作人为佘某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关于案涉充值行为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佘某在实施案涉充值行为时年龄为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25日,佘某共充值49笔,其中充值金额为0.1元的2笔、1元的1笔、10元的3笔、20元的2笔、30元的1笔、50元的1笔、52元的1笔、60元的2笔、80元的1笔、99元的1笔、100元的12笔、150元的1笔、200元的9笔、300元的5笔、400元的1笔、600元的2笔、1000元的4笔。虽然充值金额大小不一,但次数频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佘某充值金额已高达10752.2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佘某的法定代理人毛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佘某实施的上述充值行为无效。

关于上述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无效后相应财产如何返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佘某与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佘某返还上述10752.2元充值款项,佘某应当向被告返还其接受的服务以及取得的网络虚拟产品等,恢复合同缔结前的状态。现佘某不能向被告返还已接受的服务和已消耗的网络虚拟产品,应当折价补偿。佘某作为未成年人,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应沉迷于网络直播。毛某作为佘某的监护人,应当对佘某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监管。佘某使用毛某的手机号码注册*牙虎**直播平台账户,毛某对此行为未能防止,增加了*牙虎**公司对用户行为进行识别、管理的难度;佘某多次、长时间登录案涉*牙虎**帐号观看网络直播,毛某对此行为未有警觉;毛某未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未对佘某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束,导致佘某在持续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多次成功转移毛某使用的微信钱包内的款项,并在*牙虎**直播平台进行多笔充值消费。佘某、毛某对此存在过错。同时,*牙虎**公司作为提供直播相关服务的平台,未尽可能采取措施保证帐号注册人提供的信息与本人身份的一致性,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以他人身份进行帐号注册和大额消费,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牙虎**公司向佘某返还充值总金额10752.2元的三分之一即3584.1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有关返还款项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牙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佘某返还3584.1元;

二、驳回原告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袁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麦应华

书记员伍津君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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