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青训第一案”其实是个伪命题,大连一方球员李帅不应当受到体育处罚
吕博士法眼看足球
今日,虎扑发出一则吸引球迷眼球的文章标题“中国足球青训第一案”。这个题目乍一看又是与球员青训有关。现在只要新闻与球员青训有关,读者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俱乐部培养了球员,球员又被经纪人拐跑了。这样的观点已经在球迷圈形成了固定的思维导向。于是,球迷在网上又是一片大骂,这些不良经纪人又开始为了个人利益,坑害本就脆弱的中国足球基础。这种舆论的影响力真的非常可怕,经纪人已经成了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实际上,就我接触的一些经纪人而言,深觉他们非常的不容易,整日的奔波全身心的为球员操劳,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努力在做事。很多情况下经纪人都是在赔本赚吆喝,为球员付出,也为中国足球付出。
为什么我会认为“中国足球青训第一案”,理由有两点,第一,关于球员青训争议诉至法院的案子以及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此案之前已有多起案件。作者冠以第一案仅是为了吸引眼球和阅读量,也就是所谓的蹭热点,可谓真正的标题*党**。第二,本案从其文章中可知,李帅在出国前已经与亚泰足球俱乐部签订了工作合同,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后,培训关系已经终止了。所以,李帅与亚泰之间的争议仅是劳动关系争议,并非青训培养争议。基于以上两点可知,本文作者实际上在有意引导受众朝青训争议方向上,以此获得所谓的“舆论道德制高点”,通过此种方式大肆宣传影响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目前,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几乎都是兼职,其组成人员有律师、学者、高校法学教授等人员组成。仲裁员在裁决案件过程中亦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如果仲裁员在案件裁决前已对案件形成心证,那么基于这种内心确信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即使再巧舌如簧,再有理有据,都会显得极为苍白、无力。因此,在西方法官很少看新闻和电视节目,尤其是在有影响力的案件判决前更是如此,因为他们需要保证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杜绝一切外来因素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虎扑这篇文章极大的影响了读者和仲裁员对本案的认知和理解,这对李帅而言是不公平的,李帅在案件未判决前已经失去了辩论的机会,因为媒体已经对他进行了“宣判”,其后中国足协的仲裁员仅需要像自动售货机一样投入硬币按照指令作出李帅违规转会就可。而这一切都是虎扑作者预设的场景,其通过绑架*意民**,占领舆论制高点杀李帅与无形,这真的非常可怕。对于法律而言,这是最坏的结果,法律成为了被人操纵的工具,公正和权威被人肆意践踏。
其次,关于亚泰是否可以获得李帅的注册权问题,笔者认为亚泰无法获得李帅的注册权。理由如下:
第一,李帅从葡萄牙转会至大连一方,其所有的转会程序都符合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的转会管理规定。李帅亦代表大连一方参赛,已说明这些手续都是在符合操作流程下进行的转会。如果李帅存在合同争议问题,那么,在其转会前,亚泰即应当向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申请,本案存在合同争议,而不能够进行转会。可是,亚泰并没有这么做,或者亚泰试着做了,但是,其观点并未获得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的认可。
第二,李帅与亚泰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争议。本案虎扑透露的信息显示,李帅与亚泰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代表吉林省参加全运会期间,李帅离开亚泰前往葡萄牙。也就是说,亚泰还没有将李帅个人合同和参赛证拿到足协注册,李帅的注册关系并未确定。此时,李帅的身份为业余球员,且其与亚泰的培训协议已经到期了,此时,其注册权应当归属吉林足协,而不是亚泰。如果亚泰在培训协议到期前,即完成与球员工作合同的签订,并前往足协注册,此时,李帅再离开则将会受到足协的处罚。由此来看,恰恰是亚泰自己留给了李帅离开的空间,亚泰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致自身于风险之中,也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那么,亚泰与李帅的劳动合同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是否符合规定?《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及规范》第18条违约责任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相应违约金、赔偿金数额或比例等”。从此而言,根据行业规则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工作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那么,球员工作合同中的违约金应当如何约定,约定的比例是多少?
目前,来看很多俱乐部与球员签订违约金条款时,都是单方违约金条款,即仅约定球员违约后的违约责任,而不约定俱乐部违约的违约责任。那么,此种单方违约金条款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此种违约金条款显然不具有对等性和公平性。其次,违约金约定的比例应当是多少,依据合同法违约金规则,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说是,不应当超过造成损失的30%。如此而言,我们就应当看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签订工作合同的薪酬、俱乐部是否支付经纪费,以及当时合规情况下的签字费等费用,基于这些内容来衡量球员违约给予俱乐部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像一些俱乐部与球员仅签订几千块的工资,却约定着上亿元的违约金,显然这种违约金无法得到支持。
最后,李帅是否应当被禁赛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李帅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除了需要支付一定赔偿金外,还可能面临体育处罚。《中国足协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48条第2款规定,在保护期内违约的球员,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受到体育处罚,即禁止其在4个月内参加任何官方比赛,情节严重者可禁赛6个月。保护期是指,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前签订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连续3个赛季或三年,或职业球员在28周岁赛季之后签订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连续2个赛季或2年。
适用保护期的前提是李帅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并且注册为职业球员。由此来看,李帅是否具有职业球员身份,是本案的关键。有人会问,李帅不都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了吗?他怎么还会不是职业球员喃?现实的世界往往很有趣,字面的含义在现实面前总是很单薄。现实中,球员与职业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并非就是职业球员。只有当俱乐部将球员的工作合同、参赛证、个表、汇总表等注册手续文件,提交到中国足协注册、报名为职业球员时,该名球员才是注册意义上的职业球员,如果职业俱乐部与球员签订了工作合同后,没有将球员的注册材料提交到中国足协注册,仅是将球员的注册材料提交到地方足协注册,那么,此时,球员在注册意义上仅为业余球员而非职业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仅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证明球员在注册意义上成为了职业球员,而保护期适用的前提是球员为职业球员,从注册意义上进行理解,球员此时必须被注册,如果球员为被注册,那么,则不适用保护期制度。因此,本案李帅是否应当被足协实施体育处罚,取决的关键在于李帅在违约时是否为职业球员。从虎扑显示的信息来看,李帅仅是签订了工作合同,亚泰还未将球员注册到中国足协,因此,从注册意义上来看球员并非职业球员,球员仅是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的业余球员,保护期制度不适用于李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