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阶段成功调解,肇事者赔钱赎车
2016年10月7日下午,董某甲驾驶小车行经南宁市邕宁区某路段时,不小心撞到行人颜某,致使颜某受伤住院。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收集证据,扣留了肇事车辆,并调查发现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董某甲的儿子董某乙。颜某住院期间,自己支付所有医药费,董某甲未赔偿颜某任何经济损失。按照程序要求,交警扣押车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事故调查完毕后,交警必须及时发还事故车辆。当得知交警即将发还事故车辆给车主后,颜某非常着急,一方面肇事者未赔偿自己任何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交警尚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一旦交警放行事故车辆,肇事方将车辆转移以此逃避责任,就有可能面临损失得不到赔偿的后果。在交警的建议下,颜某委托其儿子李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邕宁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肇事车辆。邕宁区法院受理颜某的申请后,依法作出诉前保全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董某乙名下的肇事车辆。董某甲、董某乙得知肇事车辆车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取回后,主动联系到颜某表示愿意赔偿颜某受到的损失。2016年11月28日上午11时38分,颜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和董某甲来到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董某甲一次性赔偿颜某1万多元后,颜某向法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并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追究董某甲的相关法律责任。最终,董某甲以赔偿颜某经济损失为代价“赎”回了自己的车辆。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纠纷就得到了解决,颜某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表示:如果不是法院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肇事方是不可能主动赔偿的,诉前财产保全为纠纷的及时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诉前保全,即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发生交通事故,依据2009年7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桂高法会[2009]5号)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发还事故车辆前,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接到公安机关的财产保全告知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邕宁区法院 柒志海 梁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