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公证 ,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所使用的姓名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姓名公证的作用/用途:
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姓名公证书,主要用于办理继承遗产、产权转移等手续,领取财产、股息或进行化名投资等。
姓名公证书的一般内容:
当事人的现名、曾用名、化名、又名、笔名、译名、性别、出生日期。
姓名公证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
当事人应向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已经出国的当事人,应当向其在华期间最后居住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准备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姓名公证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有关姓名情况的材料。
注意:办理又名、曾用名、化名、笔名、译名时,应在证明当事人的现用名的同时,证明其又名、曾用名等,不能只证明又名、曾用名等。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