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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话不多说,先和杭小工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俞女士
我是哺乳期,公司要调离我的工作岗位。从事粘纸板工作,要下蹲还有油漆味道。我是剖腹产加难产根本没法做这份工作,做之前的工作电脑也让另外的同事用了。我渴望工作,希望受到一点公正的待遇。可是我一直跟公司协商他们都不愿意好好协商。

这次我们请到了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的张先毕律师,由他为我们分析解答。

案例评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律师建议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俞女士的陈述,用人单位安排其从事粘纸板工作,有下蹲的动作与油漆味道,由于其是剖腹产加难产,考虑到对自己的身体康复有一定的影响,可以理解。
但是《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下蹲指的是频繁下蹲的作业,而现在俞女士是哺乳期,不是孕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安排有下蹲动作的岗位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俞女士提到的油漆味道,那要看是否属于有毒物质且浓度是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这需要俞女士有更充分且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所描述的油漆味道属于有毒物质且浓度已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如果“有毒”、“浓度”两个条件都符合,那么俞女士可据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岗位。
据了解,俞女士原来的工作岗位是要上夜班的,根据相关规定,俞女士也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此情形给俞女士调整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最后,建议俞女士与用人单位进一步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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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俞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