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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与唐某于2002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查明,唐某在求职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系其伪造。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至2010年7月,期间,唐某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
2010年7月,冠龙公司以唐某求职时向冠龙公司出具的有关材料和陈述有虚假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与唐某解除劳动关系。唐某不服,要求冠龙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请求得到仲裁及一审支持。冠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真实情况,其骗取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其解除合同。
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刻意隐瞒作出虚假承诺,其行为有违诚信,也违反了冠龙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唐某并无足够证据证实冠龙公司在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知晓其学历造假之事并对其谅解,故唐某主张冠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冠龙公司不予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
葛律评析
对于此类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就个案具体分析,用人单位不能单纯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与履历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这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具有持续一段时间的特征。虽然劳动者的学历与履历对于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有一定的重要参考意义,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终签订劳动合同,其看中的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合同目的能否达成。
何况《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更为全面、系统地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价:认为其符合岗位要求,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认为不符合,则可以解除合同。除非是对于劳动者的学历与履历存在特殊要求的岗位,否则用人单位单纯以虚假学历与履历为由解除合同,也应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论之。
葛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可单纯以劳动者存在虚假学历与履历的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基本情况,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且合同即双方合意,一方的虚假陈述导致另一方判断产生偏差,即可认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学历与履历是用人单位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虚假学历与履历也与社会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相违背,对于拥有真实学历与履历的劳动者造成了极大不公。因此,对于以虚假学历与履历为条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予以否定的评价。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虚假学历或履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期嘉宾:葛春喜律师
手机号:13608331638
葛律师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民生领域的劳动纠纷案件,代理了大量欠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金,保密条款纠纷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案件,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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