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的老伴李叔叔去世后,名下留有商品房一处,还有银行存款10万元整。李叔叔的父母在李叔叔年轻的时候都已经去世了。李叔叔和张阿姨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现在张阿姨欲将李叔叔的遗产进行分割。
因为张阿姨和李叔叔的两个孩子均在外地,因为工作比较忙,无法亲自回来和张阿姨商量关于李叔叔的遗产继承问题。于是,张阿姨分别给两个孩子打电话商量了此事。两个孩子均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张阿姨一人继承。
可是,当张阿姨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变更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张阿姨,两个孩子必须书面表示放弃才可以。
不动产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会要求张阿姨的两个孩子作出书面的放弃继承的表示呢?该要求又是否合理呢?
我们来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收益增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张阿姨的两个孩子作出书面的放弃继承的表示是有理有据的。
那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又应该怎样作出呢?
最简单的办法是,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既不用麻烦来回跑,又能充分证明是继承人自己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知道了解决办法,那么办理该公证有没有什么要求呢?
因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是一种单方放弃权利的行为,所以要求必须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进行申请。
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等。
在张阿姨拿到两个孩子寄来的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后,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最后顺利变更了不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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