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要问:一场官司的输赢,是由谁决定的?相信大家会给出很多答案:法官、证据、审判长、律师.....
这些答案,对,也不对。
为什么呢?
在我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合议制。
所谓合议制,通俗的讲就是:几个人商量着来,最终达成一个统一的结果。
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能集思广义,避免独裁独断。
那么,法院在审判中,参加合议的人又是谁呢?
案件一审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上诉案件或抗诉的案件,一定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如果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不用组成合议庭。
▲在组成的合议庭中,要有一个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员,这个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审判长。
合议庭组成后,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个审判员来担任审判长。
当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时,这个审判长就要由他们自己来担任。
合议庭的人数,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的。
如果大家留意,可以发现,在每个判决书的最后,都写有审判长XXX、助理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等名字,这些人就是这个案件合议庭的成员。
所以,严格来说,一场官司的输赢,是由合议庭集体做出的决定。
▲不过,大家也应该明白,生活并不会按教课书中写的那样来演绎。
现实中的合议制,经常会出现这种问题:
因合议庭人员不固定或缺少法官,常出现开庭前临时找人,凑人数组成合议庭的情况。
这样的合议庭,除主审法官外,其他成员基本都不了解案情,即便去开庭了,也只是做个陪衬,所以,这样的合议庭,只是流于形式。
这种流于形式的合议庭,在休庭合议时,也多是主审法官阐述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其他成员只做点头附和而已。
或者主审法官写好合议庭评议笔录,他们只签个字就完了。有的甚至直到案件了结,卷宗装订完毕才发现合议庭成员还未签名。
不管怎样,单从形式上看,一场官司的判决,就是由合议庭来决定的。其实不然,它并不是这个判决的终结者。
合议庭作出判决后,还要上报院、庭长审批。
如果院、庭长意见不同,合议庭就要重新复议,如果最后提交的判决仍不能意见一致,那么就可能会交给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不同于合议庭,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
它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由此可见,一般案件是走不到审判委员会这里的,能到委员会的案件,都比较重大、复杂。
比如:
1:拟判处死刑的。
2:检察院抗诉的。
(注:所谓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3: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我国在各级法院内部都设有审判委员会,以来实行民主集中制。
那么,这些委员又是怎么组成的呢?
根据相关规定:地方各级法院的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的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开讨论会时,要由院长来主持会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可以参加。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多是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审判委员会也出现了意见分歧,就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当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合议庭就要执行。
不过,即便案件的判决书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在发布判决书时,也要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因此,一场官司的输赢,最后会由谁来决定,这没有统一的答案,它是由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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