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8期 (第二十条以案释法)

“明明是直行被撞的一方,为什么还要担责?”原因在这里。近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

2023年04月11日,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龙某正在驾驶左转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根据转弯未让直行的原则,二人负同等责任,民警在处理此交通事故时,发现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依法将佘某带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佘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1.39mg/100ml 。

检察官认为,佘某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官普法:

“左转让直行”是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则,驾驶人在路口左转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同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已将酒驾入刑,即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查处,不仅驾照吊销且五年内不能再考,更重要是还需面临刑事处罚。

供稿:吴燕凤

一审:杨鸣莉

二审:吴经栋

三审:潘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