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级工伤假肢可以要求一次性给吗 (五级工伤公司能赔偿多少钱)

2006年4月12日,朱某应聘至北京某工厂,岗位为司机,2006年5月9日,朱某送货返回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7年1月,朱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工伤后更换假肢费用需要去鉴定吗,5级工伤假肢可以要求一次性给吗

由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此前朱某曾多次和公司打了劳动争议官司,争取了相关的工伤待遇,包括残疾用具费(假肢)及更换维修费。

该工厂由北京某资产公司投资,由于政策原因,于2012年上半年彻底关停。但目前工厂的工商登记状态显示为开业。

2017年12月20日,朱某申请仲裁,要求工厂及资产公司共同支付:1、假肢费571220元(43940元×13);2、假肢维修费126547.2元(43940元×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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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1、资产公司支付朱某辅助器具费(即假肢费)43940元,辅助器具维修费(即假肢维修费)10545.6元;3、驳回朱某其他仲裁请求。

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诉请:判决工厂支付上诉费用,资产公司无需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

双方认可朱某2017年安装假肢,花费43940元,也认可假肢公司提供的诊断:在正常情况下假肢主件部分使用寿命约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约为假肢总价的8%,患者终身需要佩戴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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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工厂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朱某不能通过社保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故朱某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厂支付。

由于该工厂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开业状态,在其民事主体资格尚存在的情况下,仲裁裁决由资产公司支付朱某辅助器具费(假肢费)43940元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朱某主张的辅助器具维修费(假肢维修费),因尚未实际发生,其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再行解决,此案中不予处理。

该工厂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做出裁判。

综上,判决:由工厂支付朱某辅助器具费(假肢费)43940元。资产公司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

诉请: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假肢费用571220元,支付上诉人假肢维修费1265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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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之规定,工厂已于2012年停产歇业,资产公司作为工厂的出资人,应当承担对上诉人的工伤待遇责任。

2.假肢维修费虽未发生,但假肢厂证明该项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该项请求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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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由于工厂未购买工伤保险,这笔费用理应由工厂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六条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此可见,朱某的确需要定期更换假肢,由于原工厂已经停业,所以朱某诉求的50多万,是按照合理寿命的估算未来更换假肢的费用。但对于尚未发生的假肢更换和修理费用,法院并未支持。

本案另一个焦点,就是应该由工厂支付,还是由工厂的出资人资产公司支付,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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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中工厂虽已经处于关停状态,其营业状态仍显示开业,故法院依然判决工厂支付,如果工厂能够及时支付这笔费用,对朱某的权益依然是有保障的,如果资产公司只是借助工厂关停状态,来拖延支付朱某相关费用,就不地道了。

另外,本案中朱某是五级工伤,可以由单位安排工作或者发放伤残津贴,公司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是破产的话,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