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不管理怎么控制公司 (大股东不在公司上班如何控制公司)

笔者前不久在洛阳市洛龙区法院代理了一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经一审全面胜诉,今天收到了二审法院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成功守住了胜利果实。现将案件进行复盘,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公司大股东不参与管理,公司控制人是最大股东怎么办

案情介绍:

目标公司A公司(委托人)于2017年9月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有关业务。A公司有两股东,分别为B公司与C公司,分别持股51%和49%。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本案被告),由股东C公司指派,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跟进房地产项目,并掌管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财产。

自2019年以来,刘某某负责的两个房地产项目均出现亏损,并且出现挪用公司资金以及使用公司资金供私人消费的情况,致使A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同时自2020年6月起,刘某某未按规定向B公司报告A公司的财务状况,致使股东B公司对A公司的经营情况完全不了解。因此,在2020年6月1日,股东B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免除刘某某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由丑某担任新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而刘某某作为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应当依法召集并主持此次临时股东会,但其拒不召开,遂由A公司监事肖某某召开并主持了临时股东会。该临时股东会决议,股东B公司投赞同票,股东C公司投反对票,即该决议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刘某某拒不配合A公司及新任法定代表人丑某前往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拒不返还公司证照及印鉴章。

代理背景:

基于上述情况,A公司的公章等公司财物不在A公司及新任法定代表人丑某掌管的情况下,B公司找到笔者,希望能够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刘某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丑某,同时拿回A公司的公司证照及印鉴章。

具体实践问题及解决思路:

1、在刘某某(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的情况下,A公司又无公司公章,该以谁的名义作为原告,以谁为被告诉至法院?

答:以大股东名义或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为原告,以拒不配合的股东(或拒不配合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的诉讼, 要求其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如何列诉请?

答:此类诉讼请求大致可包括两类,其一为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二为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或新任法定代表人。

3、起诉之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①第一步,需要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将拒不配合的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予以更换。需要注意:根据《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由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提起召开,并且按相关程序通知各股东,保证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等程序合法合理;

②固定证据,包括需要免除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拒不履职的证据收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召开按程序送达的证据收集,起诉之前向原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其他股东发函,要求其限期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收集。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答: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特别约定的,可以无理由解除。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没有违反上述规定,解聘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注意:在上述第三个问题的回答中,为何笔者在起诉前准备工作中需要收集免除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拒不履职的证据呢?是为了在提交证据材料时,作到证据材料的完整连贯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更大概率地支持我方诉请,故此步为非必要步骤。

5、解除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分为特别决议事项和一般决议事项。其*特中**别决议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有七类,包括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此类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也可对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另作规定;而一般决议事项,简单多数即可,也就是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建议:

公司本身即采取资本多数决的运作机制,以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的高效运行。因此在作为股东方入驻一家企业时,股权比例及章程中规定的各项事项表决比例尤为重要,故应当确保自身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所占股份能够达到自己的投资目的。笔者所代理的上述案件,B公司持股51%、C公司持股49%,实则危险,特别决议事项任何一方均有一票否决权,若是二股东之间出现隔阂,极容易互相猜忌,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另外,现在公司一般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基本上企业管理层不超过3个,很多时候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笔者代理的A公司就是此类情况。遇到这类情况时,各股东之间协商确认的法定代表人人选,或其中大股东指派的法定代表人尤为关键,其应当满足相应条件,能够代表自身利益,以维护公司利益为首要任务,这样才有利于作为投资方的股东,通过法定代表人了解公司,达到自身的投资目的。笔者所代理的上述案件,实际上B公司还是持股51%的大股东,然而刘某某却不是其指派的或协商确定的,导致后续一系列麻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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