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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后,引发自身疾病死亡,被告主张“因果关系”,减轻己方责任,看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裁判文书网:
①(2023)辽02民终2227号 ②(2021)粤09民终3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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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主张: 原审未支持上诉人关于“对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申请鉴定”,属程序违法。
经xx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孙xx腹腔内囊性肿瘤破裂及其改变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孙xx本身所患腹腔内囊性肿瘤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 虽然孙xx的 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 ,与损害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xx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 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故孙xx不应因其个人的体质状况对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上诉人主张按参与度扣减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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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主张: 死者多次住院治疗。其中,首次住院治疗“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已经治疗完毕”,第二次因自身疾病“血糖增高20年、高血压14年,发现尿液异常伴肾功能减退3年余”入院治疗;第三次住院治疗不再阐述,亦为治疗自身疾病,法院以民终985号交通事故中死者无过错为由不支持死因及参与度赔偿,属认定错误。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除过错外,还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与加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后果,则不属于侵权的损害后果,不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死者因“感染性休克”致死,并非因“交通事故外伤”致死, 具体死因分析结合死者后两次住院应当理解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交通事故导致,因死者家属未做尸检,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院认为: 经查,生效的(2020)粤09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被保险人蔡xx因本次 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并脑出血,该外伤诱发并促进其原有自身疾病的发作,被保险人蔡xx的 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治疗及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有关联。 本院认为,太平洋财保广东分公司未能提交证据*翻推**(2020)粤09民终98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故xxx财保xx分公司主张蔡xx是因自身疾病而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死亡情形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